南京人才房申请条件: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南京人才房要求是什么?
143****5336 | 2022-03-02 16:39:22-
134****8039 南京人才房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2-03-02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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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房申请条件: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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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落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人才引进和积分落户。积分落户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总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分数之和减去加分分数的累计分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①硕士及以上学历(无年龄限制);②45岁以下的本科学历(包括归国留学生和非全时研究生);③40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南京本地人投保半年;④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⑤获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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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5日印发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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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房购买申请条件,共有八类人才可参与人才房购买。(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三)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四)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五)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六)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七)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