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准备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3)房地产权利证书;(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全部3个回答 >固原房产证过户多少钱??二手业主违约也不过户楼市过快上涨风险需警惕
132****9412 | 2019-11-22 05:46:02-
135****8441 "买房无法过户 奥运冠军何姿起诉索赔 跳水奥运冠军何姿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的一处房屋,但在交了70万定金后房子迟迟不能过户,后来她才知道涉案的房子并没有房产证。何姿于是将卖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多万元。3月29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支付定金后卖方称无法过户 在昨天的庭审中,何姿并未出现,其爱人秦凯的母亲来到庭审现场。 何姿一方诉称, 2016年1月9日,她与被告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为房产证的问题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合同签订当天,何姿向卖家支付了70万元定金。之后何姿将自有的百子湾的房子卖掉,积极准备购房款。她与卖房人多次沟通,但对方先是说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之后又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未就赔偿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卖家赔偿180万元,返还定金70万元。但没想到卖房人又提出违约金180万中应包含定金。因双方意见无法统一,何姿于是将卖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多万元。 在法庭上,何姿一方的代理人表示,除了要求返还定金还索赔400多万元,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买卖中的增值部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取得该套房屋差额溢价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卖方称因客观原因不能履约 卖房人一方的代理人则表示,他们同意返还定金7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400多万的赔偿金和中介损失8万元。他们认为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因为涉案房产是期房,购买时交了税也办下来了贷款,但在将所有贷款还清去办房产证时,却被告知网签备案手续和被告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符,不给办理房产证。到现在被告方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此外,代理人还表示,在得知房产证办不下来后,被告方第一时间就告知了原告方这个情况,如果当时原告终止合同,损失就不会扩大,并且,房屋差价损失也没有原告方说的那么多,原告方已经买了其他房屋,已经止损了。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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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48:29 -
135****1721 "
7万借款垒高到175万,**后偷卖了抵押房产上海徐汇:3名“套路贷”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上海市民王女士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万元用于周转,没想到被多家小贷公司层层平账转债,数月间已经欠下**后手的平账人李某某等人175万元,连名下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也被过户。层层转贷,7万元被“套路”至175万元2015年8月,王女士在网络上看到小额借款信息的广告,通过人介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万元。之后,当王女士想再次借钱平账时,另外一家小贷公司业务员称:可以为王女士向上手平账并转贷,但需要支付高额的“服务费”和“利息前置费”,这些费用使原来的借款迅速“增加”到40余万元。由于到期未能还清欠款,王女士不得已只能再次找人介绍平账,这样经过几手转贷,不到一年借款金额已经“累加”到120万元,其中的30万元用于支付利息和服务费,90余万元用于平账。王女士短期内实在无力偿还120万元,于是上手的贷款公司又把她介绍给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转贷给后手后,上手的贷款公司又收取了“高额回报”。2016年7月,为了“清欠”,王女士只能和李某某等人签订了175万元的借款合同,王女士积欠的债务也从**初的7万元虚增至175万元,为此,她位于浦东新区某处的房产也抵押给了李某某等人。暗度陈仓,房产竟被过户挂牌销售时间到了2017年2月,王女士忽然发现有人来看那套浦东的房子,感觉非常蹊跷,就查询了一下,令王女士大吃一惊的是,房子早在去年8月就被过户给一个姓孙的人,而且已经挂牌330万元对外出售。王女士意识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供出了原委,原来这是一个精心策划的“骗局”——2016年7月,李某某等人事先了解到王女士的房产价值不菲,于是就盯上了这套房子。经过事先谋划,由李某某出借175万元给王女士,向其上家平了120万的债务,并签订借款协议,王女士把她的房子进行了抵押。之后,张某某又诱骗王女士到外地某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而王女士对公证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8月,在175万元的借款协议还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李某某先撤销抵押,由张某某和孙某某利用那份“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文书”,由他人出资,通过张、孙等人银行账户,制作了虚假的买卖房屋的银行流水,由张某某以公证文书“全权代理”将涉案的房产低价过户到孙某某名下,孙某某再以330万元挂牌出售。日前,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套路贷”的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对非正规“小贷公司”要提高警惕检察官介绍,李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王女士被介绍至李某某等人处,目的是向上手平账120万元。之后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李某某等人还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使王女士的债务从120万元再次垒高到175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向上家平账,剩余55万元,绝大部分流入他人账户。**后,李某某等人在王女士尚在偿还利息、借款合同亦未到期前,单方认定对方违约,随后将被害人的房产进行网签并以低价过户,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据此,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工合作,通过委托公证、代卖房屋、自行在银行转账平账等手段,虚构买卖房屋归还借款的事实,隐瞒虚增债务的真相,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的目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检察官表示,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对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小贷公司”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被忽悠了,不要轻信所谓“无担保无抵押快速放贷”等虚假宣传,应选择银行或者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同时对个人的还款能力要正确认知和评估,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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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48:26 -
144****9602 案例简介 2014年5月20日,房主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吴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廖先生。廖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吴先生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廖先生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吴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廖先生。正当廖先生高高兴兴地装修房屋时,吴先生感觉房子卖便宜了,因此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廖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完全款并且开始进行装修,现在吴先生无故反悔,实在没有任何道理。他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吴先生则认为,房子没过户前就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想卖了,当然也不用协助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廖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说法 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廖先生,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 同时,《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吴先生与廖先生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履行。 既然吴先生与廖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吴先生和廖先生就要受到该合同的约束,双方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吴先生拒绝协助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廖先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这里,律师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11-22 05:48:20 -
138****3572 "家住新蔡县的肖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7月25日上午,他与原房主到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仅用半个小时就办理好了交易过户手续。他说,买卖二手房只需要跑一个地方就办完了所有手续,真是又快又方便。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说,全省18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共131个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全部运行“一窗受理”系统,80%以上的机构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让群众只跑一次。去年9月10日,我省全面启动不动产交易登记便民利民改革,并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确定以“一网通办”前提下“**多跑一次”为目标,着力破解不动产登记服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实现不动产登记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效率明显提高、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明显增强。我省提出在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税费征缴、房屋交易“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模式全覆盖的同时,今年6月底之前对涉及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等过(立)户业务的,完成联动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街道)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窗口。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省各地行动迅速,周密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紧盯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抓工作细化、抓难题破解,推动改革落地生根。全省各地克服困难,将原来分散在不同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费征缴等业务整合到一个办事大厅、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了“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业务。同时,建设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全面开展网上预约、网上预审、网上缴费、网上查询、网上反馈等便民服务。如今,“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新模式已覆盖全省,一般业务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类登记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等过(立)户业务延伸服务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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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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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是2017年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的日子。一大早,一个大新闻就来了:财政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就房地产税表态。肖部长说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其实房产税这个事已经不可避免了,原来卖地好卖,所以先卖地换钱,现在地卖的差不多了,房子也盖的差不多了,当然就要换一种收入方式了,这次财政部长非常明确的回答了房产税是肯定要来的,而且是用评估价征税,也就是说你的房子值多少钱你说的不算,是由国家评估决定的,即使日后房价跌了,对不起你也得按评估价交税。所以这事就不要再抱有幻想了。目前来看有两种方式比较可以行,一种是每套房子都收这么收税**简单,税率也不会太高。对楼市的影响比较小,但底层老百姓的抵触情绪可能比较大。还有一种方案是按人头给免征面积,不可能按家庭算,否则就变成了变相鼓励离婚。这就太邪恶了,这么收税那么估计3套房以上的惩罚税率就比较高了,多套房的持有者可能会瞬间破产掉。房产税的目的是要给地方政府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如果门槛太高,跟之前的上海和重庆模式一样,就收不上来几个税。那么改革就失败了。所以这次会吸取上次试点失败的教训。宁可广泛税率低,也不会门槛高。另外,不要企图用租金涨价。租金要涨早涨了,没有房东会嫌钱多。之所以涨不了,是因为租金收入比已经高达50%,达到极限。一个家庭一半的收入都交房租了,你再让他多拿钱出来,他也拿不出来了。关于房产税怎么征收,知名地产商,中房理事长孟晓苏给了自己的看法,完美的破解了土地使用权70年的问题,他说**简单的办法就是从小产权开始征收,因为这部分是没交过土地出让金的,所以收税合理合法,税率可以定的很高,比如2%都可以。这就变相把土地出让金收回来了,然后房子也就转正了。第二类就是折算土地出让金,房子土地快到期的就多交一点税,刚买的新房就少交或者不交。这样把土地出让金跟房产税率挂钩,大家也就都踏实了,不会再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担心了。这才是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也是**公平的机制。其实这个思路还是不错的,**大功能就是规避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免征税的部分你就拿70年除,比如按土地算35年的房子,就按照一半税率征税,10年的房子按照七分之一征税,这个看起来很合理。如果按照孟晓苏提出的2%的税率,那么现在绝大多数房子的税率都不到1%,10年以内的房子,大概税率0.3%左右,北京上海这样的500-1000万一套房子的地方,大概房产税也就一个月1000-2000块钱。所以并不会给大家带来太多的困难。但问题也是有的,而且其实也不少。第一,又涉及小产权转正的问题,这部分房子的存量可不少,如果转正颁发产权证,必然会对现有住房体系造成冲击,相当于供给一下子增加了好多。那么房屋价格该怎么评估,这是个难题。甚至公布消息之前,和公布消息之后,那么同样的小产权房的价格都将有巨大的变化,甚至整个楼市都会有大的变化。相当于这个政策依赖于评估价格,而政策本身又会对评估价格产生巨大的反身性影响。所以这事需要搞好,房产税本身就是对楼市的巨大杀招,如果在叠加小产权转正这种巨大供给,那么很可能让楼市的价格和预期产生巨变。价格暴跌也不是没有可能。第二,老破小该怎么办,按照这种评估体系,老房子征税是**高的,但住在老房子里的,通常都是老人,他们经济收入是**低的。对一个收入**低的群体,征收**高的税率,而且随着年代推移,税率还要越来越高,这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么高的税率,会让老房子几乎失去价值,房子又破,税率又高,谁还愿意买呢。所以老破房子可能会迎来价格暴跌。如果价格跌下来,评估及时,那么老年人的税收压力也能缓解,比如现在300万的35年的老房子,要按照孟晓苏的测算,一年交税要1%,那就是3万块钱,如果这个房子没人要了,价格可能跌到100万,那么每年交税1万就够了。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评估及时。价格评估的参照物是什么?老年人到时候会相当纠结,当然不想多交税,但更不能接受自己的房子这么快速的贬值?这都是问题。第三,一旦房产税实施,就不会再有土地出让了,新建的房子价格反而便宜,但是要交足额的房产税,那么扣除土地出让金之后,新房的价格要比周边的二手房低很多。这样一来你就要选择长痛还是短痛的问题了,从现在大家买房都需要贷款来看,我相信更多人会选择长痛,也就是等着更便宜,但要交更高税率房产税的新房(开发商提出的建议 一定是有利于新房销售的),也不会再去买价格更贵的旧房。那么这就又回到了第一个问题,需求又出现了变化,价格市场会出现混乱,你该怎么评估?特别是二手房的价格,到时候很多人估计都要把负资产的房子卖出,但却无人接盘,价格就会一直跌,而价格跌就更没人买了。没人买价格就会更跌。所以房产税这个事,牵一发而动全身。我们**麻烦的地方就在于土地出让的时候收过一回钱了,所以这让整个市场不好一刀切。中国特色的土地模式,就又得开拓中国特色的房产税模式,这就让未来的房地产市场相当的不确定。老齐说过,真正会让房子预期发生变化的只有两件事,一个是加息,一个是房产税。这个在未来都是可以看得到的。但仍然很多人在热衷做房地产的投资,希望博取价差,也只能提醒大家且行且珍惜吧。目前一般认为,在住宅方面会有首套或者人均面积的免征,以降低立法难度;在大城市里拥有多套住宅的家庭、个人,会有累进制、惩罚性房地产税;而商业地产,应该不会有累进制、惩罚性税率。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人口流失的中小城市,估计会长期免征房地产税,或者象征性征收,**终解决不了地方政府的“吃饭问题”;大城市,由于房价特别高,税率未必定得高,但地方财政收入会比较充盈。由于大城市之间存在人才、企业竞争,不会有城市傻到用征重税,把企业和人才都赶走。房地产税会短期影响房价,但中长期看,市场会根据税率、是否免征达到新的平衡。它将改变家庭资产的配置方式,拥有多套住宅的会卖掉一些房子,这在大城市里不愁找不到接盘人,但人口流失城市就比较困难。所以,在经济不发达、人口增长缓慢甚至流失的城市,如果你拥有多套住宅,未来两年要减持;在强二线城市、一线城市,除非是拥有多套特大面积住宅,一般不用急于减持,等房地产税出来之后卖都来得及。长期看,房地产税将抬高一线城市、强二线城市的房价、租金;打压中小城市的经济,造成人财物进一步向中心城市集中。纽约是美国房地产税偏重的城市,但纽约房价情况大家众所周知。中国政府目前**大的两个威胁,分别是,对内,庞大且统计不过来的地方债,对外,特朗普减税引发的大规模资本回流。近年来,美国三大评级机构下调中国的信用评级,借口就是我们不可控的地方债,更不要说特朗普减税之后,人民日报都着急去“干涉别国内政”了......要知道,地方债风险和资本流出,并不是中央政府的调控房价那样能够解决的。而这两点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使得中央能够把过去几十年施加阻力的人挪开了。(两害相权取其轻)随着分税制和营改增,地方税收大减。倘若地方再没有新税源,那么这几年滚雪球一般的地方债务势必要崩盘。而且,应对特朗普税改,我们为了守住资本不外流,势必要在营改增之后,继续推动针对企业的减税降费,甚至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用来和美国争夺资本。因此,为了保障政府的税收平衡,势必要开征体量足够大的新税,而能选择的,只有房地产税。因此,我们要明白,遏制房价,绝非政府的目的,更不要说中央政府从来就没想过用房产税来遏制房价。对于房地产税,未来我们很可能会按照美国的征收模式,将征税权力和税率下放给地方。政府对房产进行估值之后,给予一定的免税额,针对,超出部分进行征税。因为,越高的房价,政府才能征收越多的房地产税,因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在不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在继续推高房价方面,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在考虑到系统性经济风险的防范之下,中央政府更不可能主动去刺破地产泡沫。因此,除非爆发全球范围的经济危机,中国房价没有长期跌也没有暴跌的政治基础。未来呢,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慢慢的会形成类似于美国那种街区财力不同,地方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配套也不同,有钱人支付了高额房租之后享受更好的福利,政府通过对有钱人征税,来向困难群众提供国家的基础配套服务。因此,未来房地产也将逐步淡化其投资概念。毕竟,新时代经济思想里面,不再是买房子才能赚大钱,而是能赚钱才能住好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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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请问二手房买卖,业主在签订合同后又拒绝过户,购房者应该怎么办? 重庆律师解答: 【案例简介】 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2009年11月10日买方陈先生与业主李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00万购买李先生深圳市罗湖区某房屋,合同约定:买方于签约之日支付卖方定金2万元,11月13日前监管首期款1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卖方保证物业产权没有查封,没有设定抵押,拥有完全处分权。双方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递交过户手续,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对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选择要求其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 上述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卖方定金2万元,11月16日监管了首期款28万元,11月20日取得了70万元的贷款承诺,卖方亦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付中介做过户之用,但在递件时却被交易中心告知房屋因欠税早在2000年已被罗湖国土分局产权科查封,必须补税并申请解除查封后方可生成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在补税后,因传闻旧改迟迟不予办理解封手续,导致交易无法完成,银行收回了首期款监管协议及贷款承诺函原件。 2010年12月31日买方委托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队律师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2、裁决卖方支付购房违约金20万元并返还定金2万元;3、裁决卖方承担买方律师费2.2万元及仲裁费、保全费。 仲裁过程中卖方委托律师辩称:1、涉案房屋实际属于李先生夫妻共有,签约后李先生妻子不同意,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2、买方陈先生没有及时支付首期款,也没有申请银行按揭,没有收到按揭承诺;3、签约时自己不清楚房屋属于查封状态,没有偶恶意隐瞒查封行为;4、合同无效不适用违约条款,无需支付违约金。 【仲裁裁决】 深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均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屋登记所有人出卖房屋,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卖方擅自出卖房屋侵害为由主张买卖无效的不予支持,除非买受人和产权登记人私下串通。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需要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并经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公示效力使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证明登记错误,法律也承认公示物权的法律效力。本案买方在合同关系中属于善意买受人且无过失,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并无义务审查房产是否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等。此时房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完全在于卖方。因此涉案房产无论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都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卖方的抗辩理由仲裁庭不予采信。2、虽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迟于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订,但卖方未予追究并签署了该协议,是以自己行为表示对延期行为的认可,买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3、卖方因转让房屋处于查封状态而致使买方无法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无论是否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被查封,卖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后明确表示不予履行出售义务,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2011年4月18日裁决如下: 1、卖方支付买方购房违约金20万元(成交价的20%)并返还定金2万元; 2、卖方补偿买方律师费2.2万元; 3、本案保全费1730元由卖方承担; 4、本案仲裁费13425元由卖方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字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1、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买方购房时没有义务查明登记业主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存在其他实际共有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一方签字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2、签订首期款监管协议即是对首期款监管行为的认可,如与约定的监管时间不符,视为对监管时间的协议变更,卖方无权因此而拒绝履行合同; 3、卖方对房屋的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当保证房屋处于产权清晰可交易状态,因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交易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4、仲裁案件胜诉方可要求败诉方补偿包括律师费在内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提起仲裁时需要交纳远高于诉讼的费用,一旦败诉也要承担高于诉讼的费用损失; 5、目前深圳法院肆意降低违约金,侵犯守约方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深圳仲裁委支持20%违约金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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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没有影响,对买家来说,存在很大风险。他不过户,钱却给了你,房子还是你的。如果你们既没签买卖合同,也没做公证,到时候他要过户了,你不配合,他一点办法都没有,钱都打水漂了。就算他拿了你的产权证也没用,要处理这套房子,必须是产权人本人拿着产权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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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下.你欠前房主的钱,说好了,但他又不愿意了.你不能去办理新的国土.因为有老的证件才能办新的饿.你说要是土地证丢了.又要原房主出面去登报说丢失了.半年后才 能办新的原房主的证件.总之,你办不了的.以后拆迁,对你就好了.只看房产证.原业主分不了你的.我就奇怪了.怎么有那么笨的人会把房产这样卖给你???他可是一点保障都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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