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限贷不能踩急刹车,但也不能置之不理。”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任周学东接受现代快报采访时表示,从长远看,建议开征房产税,这是抑制炒房**有效的手段。但开征起步时幅度要小,例如从夫妻名下第三、第四套房产开征。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2017年房地产税法会不会列入议事日程时曾表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列出来的,所以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不过,今年没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但房产税的起征,仍然是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如果房价还像去年一样疯涨,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很多人会觉得买房是一件绝望的事情,人才留不下来,对有些城市的长远发展不利。”去年9月后,一线城市和房价涨速较快的二线城市纷纷出台限购、限贷政策,例如南京、苏州。在周学东代表看来,不管限购还是限贷,不能踩急刹车,但也不能不采取措施。他认为,从金融信贷讲,要控制银行信贷往房产领域投放,主要是个人购房的按揭贷款,因为很多买房人投资成分较高。“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 周学东代表认为,从国际上看,不仅是发达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也相继推出房产税。“从经济角度讲,开征房产税是**有效、**成功的手段,从长远看要开征房产税,这是抑制炒房**有效的手段。此外,可以帮助地方开征新的税源,还可以帮企业减免税收,减轻一些企业负担。但我们现在很多措施偏向行政性。” 周学东代表建议,开征房产税要先立法,通过立法逐步实施,起步时幅度要小,例如税率低一些,条件宽松一些,例如从夫妻名下第三、第四套房产开征。
全部3个回答 >产权70年到期多少钱?共有产权养老设施试点推出,能否适当降低养老成本?
157****7593 | 2019-11-22 05:22:30-
131****2047 共有产权住房推出 55.4%一线城市受访者对楼市稳定信心提高了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情况进行了反馈,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共有产权住房”即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共有产权住房新规自发布起,就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有产权住房推出后,人们对楼市稳定的信心是否有所提高?这能否对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起到作用?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994名一线城市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85.3%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55.4%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表示对楼市稳定的信心提高了,60.6%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共有产权住房能否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人群,54.8%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推出后能降低房屋的金融属性,控制金融风险。 85.3%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近我一直在关注房地产市场。但苦于刚工作不久,买房还是有些困难。”26岁的王小超今年刚入职北京市某事业单位,他认为共有产权住房为青年群体带来了购房希望。 “共有产权住房一推出,就在身边的朋友中传开了。尤其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房子是大部分年轻人关心的问题。希望政策能尽快落实。”在北京某外企工作的杨淼(化名)说。 31岁的北京某国企员工井辉(化名)已工作5年,与女友尚未结婚。他**近在关注共有产权住房的新闻,也详细看了政策文件,“房子是结婚的一大助力,我非常期待,而且我也满足了目前提到的申请条件。政策一旦实施,我肯定会去申请的”。 民调显示,85.3%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55.4%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表示此举提高了他们对楼市稳定的信心。63.3%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这将对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起到作用。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内容之一,对稳定楼市有一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的安排,不同收入的家庭可以选择不同的住房,即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调控。共有产权住房重点解决的是夹心层的住房保障问题”。 赵秀池介绍,共有产权住房是自住型商品房的一个“升级版”,弥补了过去自住型商品房制度的不足。“共有产权住房明确了购房人产权的持有份额,同时又把政府持有的使用权让渡给了购房人。共有产权降低了购房人的出资额,相当于提高了购房人的支付能力”。 60.6%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共有产权住房能否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人群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较自住房政策在购房条件、房屋转让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刚需一族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地保证,各方面规定也相对更细致和明确。”王小超说。 借鉴之前的保障性住房措施,此次共有产权住房在持有、使用、退出、转让等各环节都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42.8%的一线城市受访者看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落实,认为可以从制度层面避免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弊端。50.8%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有待观察。 “如何分配共有产权住房?怎样避免各环节不会出现黑幕?以及,房子建在哪,有没有选择的余地?”此外,井辉还非常关心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比例分配。 赵秀池介绍,共有产权住房以区为单位,当地户籍、当地就业的家庭优先购买,有利于职住平衡的实现,也有利于大城市病的解决。她表示,共有产权房是政策性商品房,准入条件非常严格,无房户才能申请,因此也极大地保证了住房刚需人群的需要。 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落实上,人们关注哪些问题?60.6%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关注能否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人群,58.8%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关心供应量能否满足需求,43.3%的一线城市受访者在意申请、审核等流程是否公开透明。其他还有:供应土地是否会被挪作他用(40.4%),选址是否偏远(39.8%)等。 赵秀池表示,共有产权房5年后仍然可以上市变为商品房,没有实现完全的封闭循环。如果期间房价上涨较快,仍然会带来一定的营利空间,使其保障性打折扣。“另外,关于共有产权房出租的规定还需要细化,比如什么情况可以出租,租金怎么确定等”。 54.8%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推出能降低房屋金融属性 “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出,减轻了青年的购房压力,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稳定楼市的作用,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王小超说。 杨淼表示,以前,人们但凡有些资金,就琢磨着“买房子”,把房子看成一种投资产品。长此以往,房价越炒越高,“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出,对炒房者也是一个打击,降低了金融风险。久而久之,房子将不再是‘奢侈品’,而真的是‘必备品’了”。 赵秀池介绍,此次推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目的,一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刚需;二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精神,让住房回归居住功能;三是实现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她认为,共有产权房没有收入限制,所以覆盖面更宽,使更多人能够得到住房保障,而且也规定了给新北京人留出30%的份额,对于非京籍人群而言是一个好消息。“规定5年内封闭循环,且具有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的购房人才能购买转让,这能够有效打击炒房行为,同时因其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对于平抑房价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54.8%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共有产权住房推出后,能降低房屋的金融属性,控制金融风险,49.7%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这将会对周边商品房价格产生平抑作用,49.2%的一线城市受访者认为可以满足刚需群体的正常居住需求。其他还有:抑制“炒房”对实体经济带来的挤占效应(46.1%),为特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帮助(32.8%)和为“新北京人”提供住房保障(19.4%)等。 参与本次调查的一线城市受访者中,00后占0.7%,90后占25.7%,80后占52.8%,70后占16.5%,60后占3.7%,50后占0.6%。61.1%的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38.9%的人还没有。
2019-11-22 05: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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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以房养老保险发挥养老金融优势李雨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响应这一号召,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8月发布《关于扩大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开展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简称“以房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是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来源、发挥保险业资金融通优势,满足老年人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有益尝试。以房养老保险是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它运行的基本逻辑是:老人将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这期间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仍归属老人,但处分房屋须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在老人去世后获得抵押房产处分权,处分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这意味着老人在居家养老的同时能收到额外的养老金,产权人也可将自己的房子发租出去,拿着租金和保险金住条件更好的养老院。《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17》投放的46000份问卷调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拥有一套住房的比例为50.5%、两套住房的比例为22.5%、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比例为10.5%,远超许多欧美发达国家。湖南房价一直处于全国价值洼地,加上教育资源雄厚,因此很多在外打拼的湘籍人士纷纷回乡置业,以致我省住房拥有率较高。在我省目前退休工资不到在职工资60%的大背景下,利用金融保险提升老年人收入保障大有可为,应从多方面着手推进。——培育公众新型养老观念。湖湘文化中有置办家业、庇护子孙的传统。而在现代社会,老年人通过以房养老保险盘活自有房产、维持应有消费,既能有效提升晚年生活质量、不依赖子女赡养,也可督促子女自立自强。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自媒体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以房养老理念,提高以房养老模式的透明度和社会认知度。同时从社区入手,利用张贴海报、举办公益讲座、志愿者上门等方式宣传以房养老在国外和先行城市的成功实践,近距离化解老年人对以房养老的偏见,激发他们寻求多层次养老保障的意识。要倡导老年人对子女适度放手,激励年轻人“美好的生活是自我奋斗出来的”。老年人要结合自身实际学习、选择理财方式,注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金融诈骗。——开发多元稳健的养老金融保险。老年人投资应将稳健性、安全性放在首位。金融保险企业应针对老年人不同需求细分市场、创新业务种类,乃至推出个性化定制产品。比如目前以房养老保险市场刚刚兴起,仅有不能分享房产增值收益的非参与型养老保险产品——也就是说未来房产处置时,在归还保险公司的相关开支后,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或其继承人。为提高老人收益并吸引保险公司参与,可考虑设计与房价波动有机结合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即保险公司能够分享房产增值收益,同时与老人共同承担房价下跌风险。此外,目前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并不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果所有权能交易的话,可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用他的钱来提高老年人养老收入,减少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构建全面完善的监管配套政策。以房养老保险以房子为标的,整个交易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大、交叉行业多,存在不法分子打着以房养老旗号进行诈骗的空间。因此,要进一步激活以房养老保险市场,应由政府牵头并参与构建全面完善的配套保障。首先,应在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对以房养老保险予以专门立法,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罚机制等给予明确规定;其次,保险行业协会应就新型保险协调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加其可信度和可操作性;还要建立可视化的第三方监督体系和信誉背书体系,确保整个交易过程公平合理,维护申请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可借鉴国外经验,成立独立于反向抵押贷款机构之外的专业性咨询机构,负责向申请人、潜在申请人详细介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利弊,保证潜在客户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作者单位: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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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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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可离婚后不少人因再婚、经济拮据和高房价等又变卦了。近日张先生等人就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在房产过户给幼子前起诉撤销赠与;肖先生更是以赠的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坚持不配合女儿过户。那么,离婚协议赠房给孩子后,父母究竟还能否撤销?案例1再婚后欲收回赠子房产法院称有违诚信不予支持因再婚后租房住,生活窘迫,张先生前不久又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张先生前年第一次起诉是为离婚,那时儿子8岁。张先生称,两人结婚多年,他与妻子王女士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多次挽留无果答应离婚。张先生为了能够尽早解除夫妻关系,选择通过签署离婚协议来结束彼此的婚姻关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张跟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小张的抚养权归母亲王女士,父亲张先生享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100多平方米房屋归儿子小张所有,由小张和其母亲王女士共同居住。但之后,他们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年后张先生再婚,再婚妻子李女士提议张先生撤销对小张的房产赠与。考虑到再婚后自己经济压力加大,张先生向前妻王女士提出撤销赠与,被王女士和儿子小张坚决拒绝了。“我工作调动后,收入比以前大幅减少,再婚妻子没有固定的工作。再婚后,我们一直租房住,生活很窘迫,房价也在不断攀升。我与前妻王女士离婚时缺乏考虑,才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且现在房屋并没有过户给儿子。”张先生当庭提出撤销赠与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据此,张先生请法院判决撤销其离婚协议中赠房给儿子的条款。而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则表示,自己之所以**后愿意离婚,就是因为张先生答应把这套房子给儿子小张。“现在离婚目的达到了,他又想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该支持他。”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共有房屋赠与其子,这不是一种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离婚后,张先生不同意履行该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法院不支持。张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案例2赠女儿房产不配合过户二审判决属财产分割赠与有效如果离婚协议赠房给子女的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又能否撤销呢?小肖近日就经历了一审败诉二审胜、失去房屋又复得的一番波折。肖先生、齐女士于18年前登记结婚。2016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矛盾难以调和,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女儿小肖由母亲齐女士抚养,父亲肖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父母各负担一半。出于离婚后对女儿可能存在照顾不周的考虑,肖先生愿意将名下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产赠给女儿,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母女居住在此房中。可是两年后,肖先生并未配合女儿办理过户手续。小肖多次与父亲协商无果,于是将父母诉至法院。小肖的代理人称,小肖父母已按照离婚协议将房产证交付女儿,小肖也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应认定赠与有效,小肖父亲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肖先生提出该房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签离婚协议将房赠给女儿,是当初自己考虑不周。而签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正是我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撤销赠与的表示。”肖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前,他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肖先生、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这应视为将该房屋赠与女儿。但肖先生离婚后并未履行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而是对女儿的请求置之不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小肖请法院确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并判令其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法院一审驳回。之后,小肖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先生和齐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女儿所有,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关系,而是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以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基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终审认为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肖先生应配合女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律师解读离婚协议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构成的重要内容。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第一个案例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签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赠与儿子,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张律师强调,离婚协议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割以及其他问题的解决协议,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赠与约定等财产分割附随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在身份关系已解除、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一并生效,不能单独撤销财产赠与约定。张海霞律师说,离婚协议赠与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房屋产权归小张所有,是为解除婚姻关系服务的,张先生对儿子小张存在一定抚育关系的道德义务性质,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此外,出于诚信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等多方面考虑,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也不能任意撤销。离婚协议赠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对于第二个案例,张海霞律师认为,不能只因该房产为肖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就单方不履行协议。无论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还是一方财产归属子女,均属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关于对子女财产赠送的协议一并生效,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因签离婚协议内条款时,双方是夫妻关系,想要撤销赠与,必须经夫妻双方全部同意。那么,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受赠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呢?张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向受赠人承诺过,向子女给付的合同就属于利他合同,则受益人拥有请求权。如果仅是一方想撤销赠与,律师建议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尽量避免单独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张海霞律师还建议,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财产赠与的约定,可以先带离婚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本报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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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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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对方明知有人租赁仍坚持购买,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律师:本案中的租赁行为明显与正常租赁习惯不符,存诸多疑点去年12月30日,成都市民刘正坤在淘宝网上花了123万拍下了一套法拍房,这套房子面积256平方米,产权40年,但房子已被原房屋所有人李娟出租了40年,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40年产权期内,买房人刘正坤都无法行使该房的使用权。李娟认为,刘正坤明知有人租赁而购买,应该自行承担责任;而刘正坤认为,李娟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利用“买卖不破租赁”法律原则逃避法律惩罚。8月14日,刘正坤诉李娟、李浩宇、刘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房子是业主在使用 根本没有对外出租拍卖公告显示,这套房子位于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建筑面积为256平方米,拍卖时间为去年12月13日。在法庭上,刘正坤陈述说,他留意到成都高新法院拍卖这套房子,他联系了法院进行咨询,该院工作人员跟他说,有案外的人对房屋主张租赁权。“法官跟我说,这个我们只是告知,你要自己去核实判断。”刘正坤认为这是法官“对租赁不认可”的一个暗示。去年12月29日,他到房屋所在的物业中心进行核实,物管工作人员很警惕,先给原来的业主李娟打了电话,征得李娟同意,物业给他提供了两个电话,这两个电话后面被证实一个是李娟的,一个是李浩宇的。“李娟的电话没有打通,李浩宇在电话中跟我说,不要买这个房子,已经租赁了四五十年,除了他在租之外,后面还有人租。”刘正坤说,去年12月30日一早,他再次跑到物业中心,当时物业中心的人跟他确认,这套房子就是业主李娟在使用,根本没有对外出租。租赁合同复印件显示,李娟由于拖欠李浩宇电线货款250万,无力支付,以科华中路这套房子的租赁使用权作为抵偿,自2013年11月1日至2033年10月31日止,20年使用权租赁价共计246.7万,签订日期为2013年10月26日。李娟与刘畅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李娟拖欠刘畅管材货款275万,以科华中路这套房子的20年使用权作为抵偿,从2033年至2053年止,年租金价为13.824万,总价276万,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6日。被告拍卖前原告已知 房屋有租赁瑕疵8月16日,在一个奶茶店见到了被告李娟和李浩宇,他们回应了庭审中的一些疑问。李娟说,2008年她在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上锦医院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水电安装,由于公司拖欠货款和工人工资,导致她无法跟材料供应商李浩宇、刘畅结清货款。“我确实没有钱,只好跟两人商量,用房屋使用权来抵偿。”李娟说,她先与刘畅商量好,将房子后面20年租给他,再将前20年租给李浩宇,因此刘畅的合同要早于李浩宇签订。“签合同时,刘畅虽然60岁了,但是他经济实力比李浩宇好,他确定自己可以活到120岁。”李浩宇说,李娟拖欠他500多万货款,用了两套房子的使用权作为抵偿,其他货款用现金偿还,现在已经全部结清。拿到房子使用权后,他又拜托李娟将房子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直到2018年4月,他将房子收回,不过留意到,他与房子所属的物业管理协议时间为2018年11月。李娟说,2016年1月,因为前夫与某公司有借贷纠纷,被人起诉至高新区法院。然而,由于缺席审判,2017年4月14日,到了判决执行阶段,她才知道自己被列入了失信人黑名单,自己名下的5套房产被冻结。2018年12月29日,科华中路这套房子被拍卖前,刘正坤电话向李浩宇核实是否有人租赁房屋,也是唯一一次核实。“我已经跟他说过,有人在租,可是他还是要买这套房子,参与竞拍的只有他一人。”李浩宇说,刘正坤拍卖前,已经知晓房屋有租赁瑕疵,应该自行承担后果。争议公告是否等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发现,原被告庭审争议焦点有二:第一,高新法院拍卖公告称,有案外人主张租赁权,以及刘正坤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字,是否意味着高新法院对李娟和李浩宇、刘畅租赁合同的认可?李娟提供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有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租赁情况请买受人自行核实。“刘正坤在2019年1月18日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过字,证明刘正坤对标的物存在租赁权瑕疵及风险是明知,是接受的。”李娟和李浩宇的代理律师说,这套房子估价为219万,正因为存在租赁权瑕疵,价值贬损,才以123万元的低廉价格成交。“买受人明知拍品存在瑕疵,中拍后又要求恢复权利原状,是一种无视拍卖规则,违背诚实守信的表现。”刘正坤则抗辩说,高新法院的拍卖公告是一种格式公告,“如果高新法院认可这份租赁合同,它就会在公告中对租期、租金以及租金缴纳方式进行公示,可是高新法院并没有展示,说明是对租赁合同的否定。”第二,李娟与李浩宇、刘畅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在答辩环节,李浩宇自称经营电缆,然而对经营项目一问三不知。被告没有提供双方有交易的第三方证据,如银行流水、交税证据。刘正坤认为,李娟与李浩宇、刘畅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是两份租赁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如果租赁合同是真实的,那我认,如果不是真实,就是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法律惩罚。”分析“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护善意租客“四川安企汇利”不良资产处置团队负责人李国均认为, 从本案介绍的情况来看,刘正坤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处置程序,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予以保护,刘正坤发现其房屋被案外人占用使用,可以要求案外人搬离,拒不搬离的,刘正坤应当通过排除妨碍的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搬离。本案中李浩宇依据租赁协议占用房屋,其20年的租赁权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在法院依法处置涉案房屋时,李浩宇若认为自己的租赁权受到侵害,应当向处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租赁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在《物权法》中是为了保护善意租客,在房屋产权变动过程中,不因产权的变动而影响已经生效的租赁合同。该条款的规定,仅是保护善意租客。 如被执行人为了干扰法院的执行,恶意设置执行障碍,擅自在房屋查封后,或者在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的基础上,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的租赁协议,以达到对抗法院执行的目的,这种租赁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周茂梅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将租赁协议签订时间提前、虚假交付房屋、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法,恶意干扰人民法院执行,这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对合同签订文本、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走访核实房屋交付时间,以及核实房屋实际使用人等方法予以查实。本案中,租赁协议出现在被执行人即将或已经被诉讼或被强制执行期间,该种租赁行为明显与正常的租赁习惯不符,存在诸多疑点,刘正坤应当自己或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取证,通过诉讼程序排除房屋使用障碍,以维护自身的权利。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钟美兰 摄影报道(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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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05: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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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一般来说,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受到我国《物权法》的保护,其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一项使用权,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而根据土地规划用途的不同,土地的**高使用年限又分为40年、50年和70年不等,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您买的房,所谓的“70年产权”怎么算?您的房屋产权到哪年?例如,2012年开发商获得土地批租权,2015年商品房建完进行销售,2016年买房搬进新家,那么所谓的“70年产权”就是2012年+70年=2082年换句话说土地使用权期限从开发商拿地起算!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产权为70年的房子,也就是住宅,可以落户口,而产权为40年或者50年的房子,虽然很多也能够满足居住的要求,但是其土地的使用性质,决定了房屋本身仍然是非住宅性质,所以一般来说不能落户口,子女也就不能划分到相应的学区,就近入学,这就是产权70年、50年、40年**直接的区别,所以,你在你选择购房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劝你不要买“小产权”的住宅,而“小产权”也就是从侧面反映出这三个年限不同的产权区别。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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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区价格上涨20%,租客直呼市场没有洼地;房产中介高价抢收房源,资本助力让其底气更足 谁在操纵京城房租上涨?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品牌方不计成本抢房源,**后毫无疑问会转嫁到租客身上 “体验了一把待价而沽的感觉。”8月,随着大量高校毕业生离校,租房价格也一再攀升。家住北京天通苑西二区的吴敏说自己一套100平方米的三居室在经过中介两轮谈价之后,租金直线上升。“从我预期的每月7800元,直接涨到每月1万元,租期11个月。” 计划在近期租房的于丽华有着更加真切的感受:“今年北京的租房价格更贵,房子更难租。就连五环到六环之间,房租价格也比之前涨了20%。” 北京房租价格急剧上涨,谁在操纵房租上涨?《工人日报》对此展开了调查。 “价格环比要增加10%” “幸亏我们下手早,不然现在租房太难了。往往都是上午看到价格合适的房子,下午就被租出去了。”刚刚签约北京市一家事业单位的陈媛告诉,5月份,她和同学开始着手租房子,目前两人在东城区租下了一套37.8平方米的小房子,租价5400元。“房子很旧,上世纪90年代的老房子,没有电梯,但是仍然很抢手。” “本来以为市区房租贵,就住稍微远一点,哪想到这么远房价也挺贵。”在通州区杨庄小区租住一套两居室的陆鸣告诉,“预算两三千元基本没有房子可租,现在北京租房市场没有洼地。” 在朝阳区和通州区几家房屋中介走访发现,目前除了合租价格能控制在每月2500~2900元之间,整租两居室价格每月都在4800~5700元之间。 “这段时间是租房市场的高峰期,价格高很正常。”通州区万达广场附近的一家中介公司负责人告诉,从今年5月开始,北京房屋租赁成交量就在不断攀升。“价格环比要增加10%,留给租客决策的时间也低于往年。毕竟群租房市场减少了,供给减少,需求量还在增加,租价不涨不可能。” 他给算了一笔账,北京市规定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如果按照100平方米来算,原来能住20人,现在**多住6人。相当于清理一套群租房,就减少两套房源。” 链家研究院的数据显示,从2017年8月~2018年2月,链家平台新增租赁房源连续7个月环比下降,目前租赁新增供给仅为2017年的一半。 “抢到房源就是抢到财源” “抢房的中介变多了,我现在还能收到高价收房源的宣传单。”在朝阳区双桥附近居住的王晨说,他刚刚将一套面积90平方米的房子以每月9500元的价格签约给一家中介公司。“我这套房子是紧凑型三居室,基本不需要怎么改造就能直接出租,几家中介都看上了这套房子和我谈。” 王晨告诉,他在谈的过程中发现,由于中低端租赁房源的缺乏,中介公司偏爱整套的大户型,希望通过改造挂在平台上供租户选择。“很多大户型稍微改造一下,就可以变成职场新人的落脚之处,房屋硬件好的可以租得更贵。” “我们一般都会比业主心理价格高三分之一报价,如果不行可以看情况再加价。”朝阳路上一家中介公司业务员告诉,“谈价格时**好拿下,不然同行竞争时加价更凶猛。少赚一点差价没关系,**重要的是房源。”由于中介平台发布房屋租赁房源还需要收1个月的房租作为服务费,所以谈起房源价格还是很有底气。 走访中,多家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对于尽可能多抢到房源看法一致:“抢到房源就是抢到财源,房屋中介公司就是靠房源吃饭。” 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分析称,这背后一个是市场的原因,一个是行业的原因。各个城市限购较严重,购房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只能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这导致租赁市场需求量上升,租金上涨。另外,各个中介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比较激烈,造成了中介公司利用价格杠杆进行房源争夺。 中低端房源经改造变成中高端房源 据统计,一线城市去年高校毕业生的起薪平均5000元出头,而吸纳就业比较多的几大职业中,快递员平均工资在6000元左右,司机、厨师平均工资都在5000元以下。而北京二居室的平均房租接近5000元,即使合租,租房支出也占到这些群体收入的一半以上。 “短期来看,房租上涨态势很可能不会终止。”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考虑到出租房源的结构性变化,部分地方的房租还会涨。“很多租赁企业特别是长租公寓,把一些中低端的租赁房源收购之后升级改造。过去有可能是中低端房源,现在变成了中高端房源,所以租金有一个明显的上行。” “看起来好像是房产中介高价抢房,赚取中间差价,租客只能被动接受租赁市场定价。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租客都没有议价能力。在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上,中高端租赁供给是过剩的。”北京一家高端租赁市场研究人员告诉,随着很多开发商长租公寓产品入市,中高端的房子其实是供过于求的。“刚需型租房人对于租金价格敏感,从总体上看租房市场供需是平衡的,但是结构上看却严重失衡。” 了解到,在租房市场,运营租房品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类似万科、龙湖等品牌地产商,重资产运营租赁品牌。企业先拿出钱来购置租赁性质的土地,然后在土地上盖房子用于租赁。而另一种就是传统租房中介采用的轻资产运营模式,通俗讲就是“二房东模式”。他们主要从各地收来房源,然后再加工,通过装修及提供其他服务来提高租金。如自如公寓、蛋壳公寓等。 “资本市场对于租赁这块大蛋糕蠢蠢欲动,赚转租差价、吸榨年轻人或许只是房产中介业务的一小部分。” 一位业内人士说,拿北京、上海、深圳3个特殊城市的租赁房市场来说,由于人口流入大,租赁需求高,如果将这三个城市的租赁房源垄断下来,房租价格就会轻而易举地提上去。“房租上涨带来利差、盈利或者是中介公司估值上升。 ”自如2018年初进行的A轮融资共计40亿元,该笔融资金额刷新了中国公寓行业单笔之**。蛋壳公寓完成了1亿美元的B轮融资以及7000万美元B+轮融资,近期更是发行了规模为2.035亿元的ABS产品进行融资。 业内人士表示,很多中介公司不计成本抢房源,这个成本**后毫无疑问会转嫁到租客身上。 8月17日,北京住建委等多个部门集中约谈自如、相寓、蛋壳公寓等主要住房租赁企业负责人,要求他们不得利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获取的资金恶性竞争抢占房源;不得以高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或哄抬租金抢占房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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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商品房,多数人拥有的都是70年的产权,那是不是意味着自己花上百万购买的房子只能居住70年呢?一旦到了70年,房子还是业主的吗?一、什么是房屋产权?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1.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国家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利。3.土地使用权限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限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高为40年)。二、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所谓的普通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的是国有制,企业和个人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国有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是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屋只要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也就是说,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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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日报第一时间拿到了文件内容,趁热先给小伙伴逐条解读解读——“共有产权住房”跟谁共有?顾名思义,这种“共有产权住房”其实就是买房人与政府共有房屋产权。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升级、规范,不论从建设品质、管理水平、供应规模上均会进一步提高。这些房子与自住房类似,都是冲着“刚需”去的。如果你手上钱不够买普通商品房,又不想住公租房,那么这种共有产权房恰恰适合你,解决你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如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以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哪些人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供应对象为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要点一:名下无房特别强调的是,“名下无房”的定义有点广,实现从严限购条件: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有住房转出记录的等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也就是此前卖过住宅的人是万万不能申购了的。另外,申请家庭有违建未拆除的不能申购;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也不能申购。申购要点二:职住平衡还有就是“职住平衡”,申购自住房的人都明白这四个字的意义。共有产权住房也会做到精准分配:房源优先配售给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无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这和目前的自住房“职住平衡”基本一致,概括一下就是:所在区优先,当然也会照顾“新北京人”。共有产权住房能卖吗?回到房屋性质上,房子产权是共有的,所以出租出售都不是个人说了算。在“卖”的问题上,有5年的大限: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满五年,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在“租”的问题上,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共有产权住房上,会有“代持机构”。购买5年后想要转让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这样也就能有利于实现共有产权住房循环使用,更大程度上发挥保障作用。共有产权住房会不会很偏远?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共有产权住房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同时,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综合招标”等多种出让方式,遵循竞争、择优、公平的原则优选建设单位,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房屋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市相关部门将严格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依法进行日常监督。自住房何去何从?已经卖出去的自住房会有什么变化吗?新老政策衔接方面,《办法》施行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办法》施行后,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均按本《办法》执行。多提醒一句,共有产权住房上千万别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相关部门将从严查处虚假申购和违规使用行为,禁止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限制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要把共有产权住房的意义引到房地产调控上。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本市正在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出,通过合理定价,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将对本市房价平稳运行起到有效推动作用。“新北京人”分配不少于30%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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