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一条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2、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全部5个回答 >如何界定棚户区?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46****1951 | 2019-10-25 15:09:14-
147****9767 1、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一条规定,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2、参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先改造成片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2019-10-25 15:09:59 -
153****3145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2019-10-25 15:09:52 -
149****0439 涉及到棚户区改造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
5、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6、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1,棚户区房屋简易,非框架结构,往往由木桩、石棉瓦、油纸布等构建而成,他们只能用作常规的防风、防雨。
2,遇到大雷雨天通常会出现滴漏现象。所以更无法谈及抗震或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棚户区生活着的大部分是城市边缘人,他们往往以从事着繁重的体力劳动,且收入微薄。 2019-10-25 15:09:46 -
133****1185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
(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 2019-10-25 15: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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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如下:1、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2、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1)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2)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3)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4)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3、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5)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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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棚户区的改造的补偿标准,全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政策为准。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得降低。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补偿包含三种: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1、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2、上述过程+(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3、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4、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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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1、重点安排(1)资源枯竭型城市。(2)独立工矿区。(3)三线企业集中地区。(4)将中国央企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规划。2、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3)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3、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1)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2)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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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证照房屋包括未登记、确权和未被登记、确权的房屋,并不完全都是违章建筑。如果将无证建筑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施无偿拆除,这种作法容易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一是容易伤害无辜者的利益,人为地将合法存在的无证照房屋列入违章建筑之列,造成上访、诉讼案件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二是驱使违章建筑当事人违规办照,滋生腐败行为,加大老城改造的成本。因此,对老城区无证建筑的处理,一般在法律的框架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处理,具体如下: 1、应当比照有证房屋处理的情形。结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演变发展过程,应有所区别的对待无证房的拆迁补偿问题,首先1984年元月《规划管理条例》出台以前,私自所建的无证房,应按有证房屋的条件,对其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其次,1984年元月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开始施行期间,所建的无证房,按对其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扣除建房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后进行补偿;再其次,1990年4月1日以后所建的无证房,若使用居住时,末影响城市规划,则按重置价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后进行补偿,但要适当交纳罚款。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据此,在审查拆除该类房屋的案件时,应让主管拆迁事宜的行政机关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无证房屋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结论,否则,应将该类房屋作为有证房屋处理,同时,可在应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中,协助扣除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课以罚款的数额。我市也出台了类似的“双清”政策,对1997年以前建设的房屋因各种情况没有办理准建手续的,在“双清”时一律视为经过审批,同意补办房屋产权手续。故,在拆迁这些房屋时,如果具备当时双清办证的条件,还应按当时的政策处理,视为有证房屋处理,在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双清办证费用即可。这样处理,不仅将推动老城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拆迁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2、按违章建筑处理的情形。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能够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被拆房屋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并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结论,则将其作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如果没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结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行将其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势必会造成被拆迁人的诉讼、信访、甚至是无休止的上访,给社会,给政府,给国家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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