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过程中才产生了集体房产其实你这个很危险。因为集体土地是要经过多方土地使用人士的的允诺才能提供给你租房。一旦其他多位房东发现房屋已被出租就会有理由不租给你。因为没有得到集体的认同。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吗?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56****3638 | 2019-09-18 12:56:04-
142****0748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权?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以后,就有存在转移产权的可能性。因为只要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这一问题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买卖有类似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区别。我国权属登记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集体土地也不应例外。其原因一是修改后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将其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到规划区国有土地以外;二是不实行这一原则,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保障。《土地管理法》虽然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法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担保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见,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农民贷款时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建议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在2005年10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承包土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土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 2019-09-18 12:56:19 -
152****2588 农村自建房是不可以抵押贷款的,自建房抵押贷款需要以下条件: 1、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城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 2、建房所占用土地用出使得方式取得,借钱方已全额缴清土地出使得金,并已以借钱方个人名义独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出使得时间不能多于2年才能申请抵押贷款。 4、自建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此外,贷款额度各地区规定有所不同,需向各地区银行征询以后能确定。自建房抵押贷款手续:自建房抵押所需的手续包括: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工程预算书,所购材料发票收据、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证、借钱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抵押物评估报告、借钱方双方收入证明、借钱方存折复印件、抵押权证得共有权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
2019-09-18 12:56:15 -
156****1717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办理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出让或流转,其上面所建的房屋不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间交易,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以后,就有存在转移产权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因土地属集体所有又不能办理转让,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设定抵押权登记。
2019-09-18 12: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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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房产抵押时,如果是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所依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同时抵押了。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本就无权抵押;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言,国家规定不得单独抵押。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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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设定抵押权?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以后,就有存在转移产权的可能性。因为只要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因此,这一问题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否买卖有类似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区别。我国权属登记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集体土地也不应例外。其原因一是修改后的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将其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到规划区国有土地以外;二是不实行这一原则,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无法保障。《土地管理法》虽然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在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法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担保法》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见,农村村民的住房及宅基地不能设定抵押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农民贷款时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建议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2005年10月,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承包土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允许承包土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抵押问题应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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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随意买卖,而只能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方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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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证办理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2、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 3、关于集体房产证能否贷款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及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可以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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