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公积金贷款条件,现住房(即房改购买产权)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过可能会有些其他条件
全部3个回答 >离婚后房产一人一半我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买另一半吗?有什么建议呢?
143****4080 | 2019-09-17 17:57:21-
134****1006 根据2015年公积金贷款条件,现住房(即房改购买产权)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过可能会有些其他条件
2019-09-17 17:57:36 -
133****5036
离婚后重新协议的可以当离婚析产,但根据你们的协议,析产的结果是房产一人一半。至于你补偿他10万,可以看做是你花10万从他手中买了另一半的房产,这样理论上应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应先咨询一下贷款管理部门,如果可行的话,应先办理析产,即将一个房产证分成二个(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然后再办理买房和贷款手续。 2019-09-17 17:57:33 -
137****5625 名下有一套房产,如果已经还完了,或者第一套房子是用银行按揭的,在使用公积金贷款属于二套房,是可以用公积金买的,如果第一套用公积金买的,是没办法用公积金买的。
公积金购买二套房的问题:
1、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分几种情况对待。
一首套房使用公积金的贷款了,且没有还清,这种情况是 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
二此次购买的属于二套房,但首套房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
三首套房虽然使用单埂厕忌丿涣搽惟敞隶公积金贷款,但贷款已还清,可以申请;
2、且贷款金额根据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年限,还款方式,借款人家庭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及标的物价值等综合拟定,需综合计算后才能给出一个确定的金额。
2019-09-17 17: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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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在房产当地找个律师帮助解决。按你说的他这样是霸道,不讲理,可以让他给一半的房产费,房子全归男方所有,或女方出钱给男方,房子全归女方所有。这样就可以再做其他决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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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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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售,对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如不同意不得防止其他人购买。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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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点中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假设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为50万元,原来购进时财产原值为30万元,了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离婚析产时各占50%。财产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50%】=34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34×20%=6.8万元。扩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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