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要求出售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全部6个回答 >二手房一房多卖如何处理?一房多卖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
155****8548 | 2019-08-21 06:35:41-
148****6393 这是开发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责任。
1、现在可以要求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可能在办理到你的产权证。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诈,首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就变成刑事了。原因是,开发商恶意合同欺诈。如公安机关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诉方式要求开发商赔偿。
2、房地局,审查不严格。你如果做了贷款,那么需要地产做抵押,这就变成房地局审核不严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实上,即使没有一房多卖,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过了,那就是开发商抵押个银行了)。
3、银行的责任,银行在你的房产没有给开发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让第三房抵押的。
所以,一房多卖,涉及的部分比较多,建议请专业律师帮助你。 2019-08-21 06:36:04 -
147****0069 售房者若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购房者的话,他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售房者务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一旦你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
1、 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2、 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3、 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
4、 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2019-08-21 06:35:58 -
148****4784 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2019-08-21 06:35:53 -
157****7877 近日,省内各地楼市民生投诉不断,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作出重要批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利益。
烂尾楼、“一房多卖”、违规交房、违规拆迁等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容易造成社会矛盾,青州是这些问题的高发地区,希望此《通知》的出台,能够避免这些问题再次出现!
问题汇总
1、商品房交付不合规。(青云紫府等维权事件)
2、烂尾楼迟迟不交工。(凌云居等楼盘)
3、拆迁不规范。(泰华地块拆迁等)
4、房屋交易监管不到位。(泰和世家一房多卖等问题)
¥ 省政府及时下发重要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日,各地房产民生投诉不断,为深入做好我省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治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不规范、房屋交易监管不到位、房屋交付不合规和烂尾楼盘难处置等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整改,标本兼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治理目标。对要求具体明确,短期能够解决的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2016年年底前全部治理到位;对治理难度大、短期不能解决的,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6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从严从紧,见底到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真管、敢管、真查、严查,严禁包庇纵容、敷衍了事。
(二)突出时效,迅速行动。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逐项建立台账,逐项明确治理时限,倒排时间、迅速行动,高标准推进治理工作。
(三)统筹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治理工作推进合力。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参加单位要自觉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四)学做结合,协调推进。把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将治理成果作为衡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标准,以学促做,学做结合,统筹协调推进。
三、治理重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严格执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工作程序,征收行为不规范;没有及时公布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侵犯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及时排查、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不力。
(二)房屋交易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开发企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违规售房;开发企业非法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一房多卖、面积缩水、已抵押或冻结房产违规出售;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存在空白;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脱离监管,中介非法监管和挪用交易资金。
(三)商品房交付不合规的问题。开发企业将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商品房强制交房;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不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未应收尽收。
(四)烂尾楼盘难处置的问题。开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项目无法如期完工;项目债权债务复杂,融资重启困难。
四、治理措施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真执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合理、规范。严格落实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实行阳光征收。定期开展房屋征收矛盾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把握工作主动权。完善房屋征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条件下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加强房屋交易监管。一是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售许可等相关信息。未进行房产预测绘、提供拟售商品房精确位置和面积的,不予受理预售许可。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二是推进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运用房屋买卖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系统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房源真实性和他项权利的查核功能,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核验。三是完善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各地可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2016年9月底前实现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全覆盖。优化预售监管资金核拨流程,留足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全面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服务。四是提**介机构管理水平。全面落实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加强经纪人、经纪人协理登记和信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售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非法**贷和过桥贷、非法监管和挪用资金等行为。
(三)严格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凡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因未达到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要按照“放、管、服”要求,研究精简竣工综合验收内容和提交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取消搭车审核、搭车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四)依法妥善处置烂尾楼盘。坚持依法依规、理性务实、积极稳妥的原则,逐个楼盘研究拟订处置方案。对于挪用预售资金造成的烂尾项目,可敦促开发企业筹措资金,恢复项目建设;对于企业自身无力实施的项目,可协调其他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接盘,尽快复工并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对于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接盘的项目,可借鉴三联彩石山庄项目的处理模式,按“购房者债权优先受偿”的原则,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保护购房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保障 2019-08-21 06: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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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同一套房产应该只有一个房屋产权所有人,但是惠安的连女士所要购买的这套拆迁安置房却有多个房屋产权所有人,这无疑是由于售房者一房多卖造成的。一房多卖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房屋产权呢?同一套房有多个业主 一房多卖者被刑拘2016年2月,惠安的连女士买了一套8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地段和户型都很好,房价总额只要18万。过于低廉的价格让连女士一开始也怀有戒心,但是售房者小贺说是由于家中突遭变故,急于用钱,再加上房屋所有人(即小贺的母亲洪阿婆)可以当面签字,这才让连女士放下了戒心。2016年3月,连女士和小贺一起拟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洪阿婆亲自签了字,小贺也作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连女士通过银行将10万元汇给小贺作为定金,并约定7月20日汇余款过户。然而,7月15日,连女士到小区门口选户型时发现,小区4号楼前已有多名前来看房的“业主”,经询问后,这些“业主”所要选购的房屋户型与自己购买的房屋户型相同,甚至连选房的牌号都相同,而且还都是由小贺经手的,这时,连女士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便随其他“业主”一起报了案。目前,嫌疑人贺某已经被警方刑拘,案件也在进一步侦办中。“一房多卖”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售房者若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多个购房者的话,他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售房者务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一旦你遇见了“一房多卖”的情况,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房屋产权:1、 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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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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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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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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