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的房产证必须办理字回迁户的名下,回迁户拿到房产证之后,再由回迁户把房产转移到别人名下。如果房产证没到手,必须督促卖房赶紧办理房产证,办下来后,因为回迁房一般都没有土地成本,所以需要再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把回迁房变为商品房后,再根据这个卖家和买家买卖合同把房产证办理在买家名下,当然,一般来说卖家是不会自己补交出让金的,这笔钱肯定会让买家来出。这是比较严格执行法规的做法。如果当地比较混乱,能够找到人帮忙,也许可能直接把房产证办到你名下。这需要涉及到当地村委会、乡政府以及房管局、国土局多家单位的关系。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交那些费用和手续:1、必须提交的证件:A、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B、旧房拆迁作价凭证C、原房屋所有权证D、《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E、身份证2、应交纳费用A、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交纳。B、超值部分,按买卖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C、产权登记费,2000年5月1日按80元/套收取。
全部4个回答 >回迁房产权如何划分?拆迁款和回迁房该怎么分配?
147****6881 | 2019-07-25 06:13:38-
153****5343 们通常买房接触到**多的就是商品房了,新的商品房买卖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每个楼盘到了一定时期后都会有拆迁安置的房屋,这也就是回迁房的形成,也就是说自己的商品房是有可能变成回迁房的,回迁房是针对拆迁户的一种住房补偿方式,那么回迁房有哪些特点呢,回迁房和普通的商品房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回迁房可以上市买卖吗?回迁房在建筑质量上和商品房有差别吗?怎样区分商品房和回迁房呢?
回迁房有哪些特点
1、回迁房是发展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户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回迁房与商品房一样,都有房产证,有房产证的回迁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2、回迁房的优点是物业费便宜,地点多是繁华地区;缺点是房子质量有待改善,公摊面积大,房产证除了特殊标注外没有其它区别,都是一样的产权。
3、回迁房是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但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改造房屋不是回迁房范围。
4、回迁房是开发商征用回迁民的房子后所赔的新房,每一个楼盘里都有商品房和回迁房,但是回迁房比商品房要便宜很多,但物业、卫生、供暖、消防,甚至户籍迁入方面都存在各种隐患和问题。
5、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不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产权证是房屋的物权证明,不动产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不能获得不动产的完整物权,不能合法转让、抵押房屋,比如:购买没有产权证的回迁房是无法办理抵押贷款的。
怎样区分商品房和回迁房 2019-07-25 06:13:54 -
134****3001 拆迁款和回迁房该怎么分配?
所有的钱和房子都是属于你的父母的,你们是没有权力分配的,至于报上你大姐和姐夫还有你们的名字,只是说明这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和拆迁分配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是江苏这边拆迁办的,我现在就在拆一个农村的土地,别说是把姐姐,姐夫报上去的,连家里面老太太,老爷爷都有报的,这个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只会考虑你们家庭人多,大不了多分几套房子。但是产权都还是只有一个人的,农村建房子起码都是自己的宅基地,除非你也有自己的宅基地,不然的话,当初村里面分给谁的,那就是谁的产权,到时候拆迁也只会认他一个人说话 。 2019-07-25 06:13:50 -
143****0546 上诉人顾雪梅、顾满芝、顾喜因与被上诉人晋来存、原审第三人田丽华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顾雪梅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上诉人顾雪梅对昆明市西山区居民小组103号房屋拆迁所得的25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享有66%的所有权份额;由被上诉人支付66%份额的对等拆迁补偿款。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自相矛盾,房屋所有权的认定违反《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本案中顾聪、晋来存仅享有部分财产权利是经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本案一审判决所指重建是在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为顾永安、陈桂英、顾庄(顾双鸭)、顾喜、顾满芝的基础上完成的,根据“物权区分原则”重建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物权变动的登记,即便被上诉人参与过重建其对共有人享有的是债权而不是物的所有权。据此,在“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非法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大前提下,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不仅查明事实不符,且对房屋份额的划分毫无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违反处分当事人权利。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已经根据查明案件情况,依职权追加了与涉诉房屋相关的全部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到了本案的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都依法对自身享有房屋权利进行了举证和主张。但原审判决却在**终的判决结果中遗留了90平米的份额,而遗留的份额与涉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没有关系。该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违法处分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晋来存辩称,请求维持一审,驳回上诉。
顾满芝述称,我方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方的份额和顾雪梅不冲突,我方同意顾雪梅的上诉请求。
顾喜述称,同意顾雪梅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田丽华未到庭答辩。
顾满芝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11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由上诉人享有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居民小组1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号)100平米的回迁安置房;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晋来存向上诉人支付103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76585.48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认定上诉人不是本案诉争103号房屋合法共有人,是无视国法、无视房产权登记证合法效力的违法认定。本案诉争的103号房屋在1986年产权登记时,形成了五个家庭成员即顾永安、陈桂英、顾庄(顾双鸭)、顾喜、顾满芝对103号房屋合法共同共有关系。判决第8页第二段中一审法院对房产证的合法性也做了确认,并在一审判决第10页对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做了确认属于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低限度的福利。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顾聪结婚后单独在村委会已经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盖了213号房屋,依据法律已不得再享受另一宅基地。顾喜也分配得到了一块宅基地建盖了174号房屋。只有上诉人依法确认了享有宅基地及103号房屋的产权,并且该房屋和土地是上诉人作为陈顾村村民的唯一福利却数次被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其合法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足以说明上诉人是103号房屋的合法共有人。2、认定《分家协议》有效是公然违背法律的错误认定。《分家协议》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达到变更产权的法律效果。首先:103号房屋在1986年形成五人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是个不争的事实。那么依据《民法通则》7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9条,《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可见。97年的分家协议签订时,共有人顾永安是会写字的,自己的签名不会写错这是常识,并且上诉人熟悉自己父亲的字迹,协议上那个签字绝对不是他父亲所签,足以说明协议签订当时顾永安并未参与,顾满芝,顾庄未签字。说明该协议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中仅有陈桂英和顾喜签字,足以说明该行为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该认定无效。其次:从合同法角度上说:签订该协议时,从未通知顾满芝参加,一直到顾聪去世时均未有人对顾满芝告知过该协议签订的情况及事实。签订该协议是背着顾满芝进行的。该行为构成了共有人与顾聪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顾满芝、顾庄、顾永安的合法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103号房屋进行处置的民事行为无效,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再次:从物权角度说: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一份无效的合同不可能成立也未发生过效力,不可能产生变更物权的法律效应。第四:从时效上说:顾聪凭借分家协议要求交付和变更103号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顾聪从前的协议之日起至死亡之日,从未向103号房屋的共有人及房管部门申请变更过物权。签协议是顾聪已对协议内容明知了但长达了十多年之久未主张权利,早已过诉讼时效,所以凭借分家协议主张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得到支持。**后:假如分家协议有效,顾聪与2005年与上诉人顾满芝签订了赠与协议将103号房屋全部赠与了上诉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顾聪基于《分家协议》拥有了全部产权,那么顾聪在与田丽华离婚后与晋来存结婚前该房屋就属于顾聪的个人财产。他与顾满芝签订的赠与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法》所有规定,该协议就合法有效。那么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03号房屋的产权就全部归属于顾满芝。顾满芝即为103号房屋的全部产权人。综上:无论《分家协议》是否有效顾满芝均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所以认定上诉人不是本案诉争103号房屋合法共有人,是无视国法、无视房产权登记证合法效力的违法认定。3、关于认定上诉人对分家协议具有追认的认定纯属法官毫无依据的误判。上诉人就是因为听说母亲违背自己的意愿将103号房屋擅自赠与顾聪的传言表示反对并要求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才在顾聪修缮房屋时去阻止并向其讨要个说法,顾聪再三表示未立有分家协议,且自己也不会去履行分家协议私自占有103号房且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上诉人签署《协议》,保证将103号房屋产权确认给上诉人。这足以说明上诉人从来都保持反对分家协议的内容,从未具有追认行为,并且一直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完全不顾本案法律事实违法认定令人心寒。4、一审法院完全抛开法律程序自创设立监护人程序,法律严肃性何在?判决第13页一审法院自定顾双鸭的监护人为兄弟完全无视设立监护人程序,《民法总则》规定按法律顺序父母一方尚在由父母监护。并且《民法总则》 2019-07-25 06: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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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说的回迁房产权大致分为一下三种,不一样的回迁房年限也是不一样的:1.假如回迁房是用作住所的话那么回迁房的产权年限是70年;2.假如回迁房是用作归纳用地使用的话那么回迁房的产权年限是50年;3.假如回迁房是用作商业运营的话那么回迁房的产权年限是40年;4.详细回迁房的产权年限是多少要看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性质是什么性质的才能够确定的,别的回迁房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公司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开端核算的,回迁房的使用年限不是从购房日期算起的。言而总之,回迁房土地性质是归于国有划拨土地。回迁房的批准程序得到了政府的供认,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回迁房是不能够用作银行典当的,所以说回迁房不是小产权房。以上就是小编对回迁房有关常识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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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迁房的去向有2种可能:1、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是婆婆家的回迁房,必须要有动迁、回迁、投资代建的合同书作为证明,所以儿媳妇没有权利分得房子价值财产;2、这个回迁房属于男方父母的赠与给婚后的小两口,因为房产证的名字是小两口的名字,所以儿媳妇有权利分得房子价值的一半财产;哪一种观点证据多,具有说服力,赢得法官的支持,那一种观点就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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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迁房的分割,需要您确认当时拆迁房屋是按照什么政策补偿的以及谁是被安置人口。如果是纯粹按照房屋面积补偿的话,那么被拆迁的房屋只要是属于您或者是您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您有权要求分割回迁房。如果房屋是按照户口补偿的话,如果您的户口在被拆迁人里即您属于被安置人口,那么您也可以要求分割回迁房。因此,建议您可以先问一下当时的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分别是什么,自己是否属于被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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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相应税费减免和补贴的住房类型,所以该类房产上市交易的限制比较多: 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均按照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纳税;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规定5年之内只能原价转让,所以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是不需要交纳的,满5年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需要上市交易的,依旧需要纳税; 经济适用房的“5年之限”:1、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名词解释: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要求如下: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属于无房户或者家庭平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低标准的、北京市城镇户口居民或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省市来京人员】;2、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还有一类“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类型,这类房产大多为“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上比照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具体程序及费用1)甲乙双方在敲定房屋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后首先应填写JF-91-01制式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在契约第三页签署双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并加盖私章。在**后一页附件一内填写时间及房屋相应信息(可参照房产证)、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2)申请人交易所填写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签名、盖章。按房产证内容填写房屋权属情况。3)填写JF-91-04制式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填写双方信息,房地产情况,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备注一栏在交易时当着房产交易人员的面,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4)权利人或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当地房产交易所,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大厅,填写查档申请进行核档,交费后领取房屋权属登记薄信息核档证明;然后交费后调取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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