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协议书,一般为房产买卖合同签定后去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但根据你所说的内容,你这个应该算是属于遗嘱公证。首先,先签好协议书,按照你们约定好的内容修改协议书样本,然后打印出来,所有人都签字后拿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了。其次,办理公证首先要具备《房产证》,公证处有规范的公证书文本,无需自己起草,只要将需要公证的事项跟公证员说清楚就可以了。
全部3个回答 >房产产权如何公证?房产公证协议书怎么怎么写?
157****3701 | 2019-07-24 23:12:17-
147****3545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身份证明资料,若是公司法人,则需要提交营业执照;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涉及房产预售、销售的,需提供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
4、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需提供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6、涉及继承房产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7、涉及遗嘱继承房产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8、涉及赠与房产的,需提供“赠与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 2019-07-24 23:12:40 -
143****3115 房产公证协议书,一般为房产买卖合同签定后去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但根据你所说的内容,你这个应该算是属于遗嘱公证。
首先,先签好协议书,按照你们约定好的内容修改协议书样本,然后打印出来,所有人都签字后拿去公证处公证就可以了。
其次,办理公证首先要具备《房产证》,公证处有规范的公证书文本,无需自己起草,只要将需要公证的事项跟公证员说清楚就可以了。
2019-07-24 23:12:29 -
131****9839
一房二卖,两个合同都是债权合同,一般来理解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有其特殊性。即在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买房人(应当)会去看房,也(应当)会拉产调。
1、如果房屋产权人(即卖房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第一买房人,第二买房人在去看房的时候肯定会了解到该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即便第二买房人支付了房屋全款,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其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相反,第二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一买房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即便第二买房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当返还给卖房人【《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如果房屋产权人(即卖房人)没有将房屋交付给了第一买房人,但是第一买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则房屋产权人和第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通俗地将,就是买房人在买房时应该去拉标的房屋的产调,而产调上会显示该房屋已经做了预告登记(即该房屋产权人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正在交易中)。第二买房人就应当知道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的事实,如果其继续购买该房屋,就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这和房屋已经交付,第二买房人去看房时应当发现房屋一方二卖的道理是一样的。
综上,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第一买房人,或者第一买房人已经做了预告登记,第一买房人就可以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卖房人和第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房子既没有交付第一买房人,也没有做预告登记。且第一买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买房人知道该房屋正在交易过程中的事实,就不能认定该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买房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的,就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附:上海群峰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高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号某某室(现门牌号改为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号某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原属黄某某所有。2007年8月16日高某某(乙方)与黄某某(甲方)签订了《动迁房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以(人民币,下同)49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乙方,甲方预交房款的义务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仍作为买方办理产权登记,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其中相关的手续,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获得受让权后,代甲方向房产开发商交付所需房款,差额部分直接交付甲方。案外人刘某某作为该协议的见证人签署了姓名。2007年8月17日,高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2007年8月20日,高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了购房款127,272元,2007年8月18日,高某某以黄某某的名义向系争房屋的开发商支付了房款262,728.74元,因房屋面积调整,开发商于2008年2月25日经结算实收系争房屋价款为262,163.47元。2008年1月始,高某某入住系争房屋,并以黄某某的名义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2011年12月20日,黄某某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2012年5月14日经上海市某某公证处公证,黄某某向潘鑫出具了《委托书》一份,委托权限包括签订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转让合同、代为办理系争房屋的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代为收取系争房屋的房价款并代为收取下家的银行贷款等事宜。2012年11月1日,潘鑫作为黄某某的代理人与上海群峰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峰公司)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黄某某将系争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款出让给群峰公司,双方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群峰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前支付110万元。合同中未约定系争房屋的交付时间。2012年11月2日,群峰公司和黄某某分别委托代理人(群峰公司委托高志根,黄某某委托潘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11月14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群峰公司名下。2013年4月19日,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07-24 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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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滴说,应该叫“婚前房产协议书”,我们以前做过很多这样的文书,实战中,我们给客户起草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协议》大致的内容如下,您可以参考—— 婚前房产协议书 第一条 物业概况 第二条 物业归属 第三条 产权转移 第四条 风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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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房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 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关键提示: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 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关键提示: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 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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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你找专业律师代写为好,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件,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后再代写,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你**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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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正规的婚前协议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签订将会影响到婚后财产等多个方面。 1、婚前财产的认定,并保持其独立性,不因为婚姻性质而发生归属变化。 2、婚后财产的认定,婚后双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该基金为共同财产,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需要签订委托协议。被委托方不得擅自动用该基金,需要签订保值增值条款,投资亏损部分,被委托方自己需要填补进去。该公共基金部分在离婚后,将认定为共同财产,由该基金支出所构成的固定资产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需要将固定资产扣去折旧折算成现金价值,来进行统一计算。 3、房产证所有权可以写共同所有,但其实际所有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实际出资比率构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资还贷,该部分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4、婚后越轨行为规范条款,一方出轨,将对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赔偿损失;同时需要定义出轨的含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出轨。 5、婚后一般行为规范条款,男方和女方分别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比如在男方家里,女方要充分尊重男方,不与男方父母发生任何冲突,同时男方应该保障女方的哪些权益;反之男方到女方家里也是如此。有一方违反该规定的,将支付多少赔偿金融。 6、其他比如教育小孩等等,各种事情,以后都可以通过增加附加条款来规范双方的婚后行为,这对于提高婚姻质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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