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合法经营执照,可以主张营业损失、搬迁费、装修费等补偿,具体结合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分析,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签字,及早咨询律师维权。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拆租户如何赔偿?怎么规定的呢?
136****2013 | 2019-06-15 13: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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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78 一、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房屋拆迁商铺租户可以得到补偿,但出租人是能得到补偿的。租户可以和出租人协商,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提供签订的出租协议就可以了。
二、任何地方进行拆迁,都要将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公示。对于拆迁中的装修费补偿,承租人是能够得到一部分的,拆迁办应与房东或承租人商量装修补偿费,双方进行评估,评估下来,应得多少就是多少,而且承租人当初装修的花费,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2019-06-15 13:57:40 -
157****3849 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等拆迁补偿的。
2019-06-15 13:57:33 -
156****2232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有规定的,但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细则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一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19-06-15 13:57:26 -
131****8323 合同有约定的话以当初合同约定为准。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就依照当地的
拆迁方案,根据方案中对店铺商户的相关规定来获得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3条、第25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
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
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019-06-15 13: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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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拆扦房屋赔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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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没有房产的土地使权证,因为证件不完善,很难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对于房屋来说,办理过户,取得产权登记证是确定房屋权属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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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们当地县城商品房平均售价估算,比如:县城商品房2000元/平,那您的房子建筑面积总共多少,乘以2000元/平就能算出来了;还有地皮的价格,一般住宅地皮500元/平,商用(就是门面)1000元/平;**后,如果你的地皮是国有土地,你可以将你的国有土地证单独标价,一般是房子和地皮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是你自己对房子和地皮的总体估价,你可以和拆迁方给你的补偿进行比较,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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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如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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