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正常程序,如果要去名字就是相当于一次买卖,营业税,个税,契税总和的50%。这样名字就可以去掉了。
全部3个回答 > 如何撤消商品房备案上的名字?谁知道呢?
155****3242 | 2019-06-15 10:43:03-
156****4885 1、提出申请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所见证的委托书。
2、网站公示
所退房源必须在“石房网站”公示,由开发企业公开销售。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需提交的资料包括: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签订总份数),因故不能全部提交的,由当事人说明原因,在石房网站声明作废;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019-06-15 10:44:18 -
155****3929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2019-06-15 10:44:12 -
134****2242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2019-06-15 10:43:59 -
141****9457 第一类情况
夫妻间加减名字
房子没有贷款
这种情况加减名字是非常方便的,不需缴纳任何税费,只要80元的工本费就可搞定。
步骤:
1.带好五证(结婚证、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契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减少)配偶姓名事宜的,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序号,然后凭序号去相关窗口办理。 2019-06-15 10:43:48
-
答
-
答
已备案的退房到房管局申请合同撤销就可以了,应该不需要交其他费用,至于合同的文本费用嘛那要看和开发商的约定了。**多20元左右。但是退房问题牵扯到内部合同的约定,如何约定贷款不成的情况。看条款,若是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应该退回全部所缴款。
全部5个回答 > -
答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全部5个回答 > -
答
①进入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②找到“商品房网上备案查询”选项;③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单击查询。
全部4个回答 > -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3]7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