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的单身证明不能买房, 现在买房已经不需要单身证明了。2015年9月24日民政部发布消息称,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民政部与教育部、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群众将无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也就是俗称的单身证明。
全部3个回答 >用假离婚证假单身证明购房有效吗?会负法律责任吗?
134****6030 | 2019-06-14 17:44:49-
132****9217 用假的单身证明不能买房, 现在买房已经不需要单身证明了。
2015年9月24日民政部发布消息称,为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民政部与教育部、住建部、银监会等部门沟通并达成一致: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国的公证事项外,群众将无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也就是俗称的单身证明。 2019-06-14 17:46:16 -
155****3915 购房合同已经备案你名下的产权,办理房产证时不会再次审核你以前的证件,所以不会查。 2019-06-14 17: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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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778 你好!
违反合同法和房地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效~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019-06-14 17:45:27 -
156****8829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知道并协助你用假离婚证,那么在出现问题之后,法院只承认开发商不知道你用假结婚证。
合同肯定是有效的,虽然你不具备购房资格,就像你没钱买车签订了购车协议一样,拿不出钱一样是你违约。 2019-06-14 17:45:16 -
131****0698 如果买房时你们出示的是“假”离婚证和单身证明,那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真办了离婚,那属于个人财产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若是夫妻共同财产,他不经过你同意就卖房,可以起诉他,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也无权干涉了。建议去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比较好,以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2019-06-14 1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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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投资性买房越来越多,各地也出台了诸多限购、限贷政策,为了应对这些政策,民间也出现了很多“对策”,假离婚就是其中之一。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他只是通俗的一个说法,一般指夫妻双方不是真的要离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离婚,这种做法钻了法律的空子,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有相应的损失。假离婚买房应对警惕以下可能产生的后果(法律风险):第一,假离婚买房,离婚后所买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第二,假离婚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取得的按揭贷款购房资格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离婚时为明确约定财产分割,或约定的分割方案明显偏向一方的,若离婚后一方假戏真做,双方不仅不能恢复婚姻关系,还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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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属于金融诈骗,贷款房需先找银行由于贷款房都被银行设定了债务抵押,且这种抵押权是整体抵押、不可分解,所以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产及由此承担的债务,新增加的产权人也得相应承担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加了名,分一半房产,也分一半债务。 虽说婚前房产加名的办理手续不复杂,但如果是贷款买房且银行抵押尚未解除,加名双方就要先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上的名字;银行同意后,三方一起到房产抵押窗口,要求变更债务人,并重新办理房产的他项权证,然后才能对房产证上的名字进行变更。变更抵押登记可与产权变更登记同时递件进办证窗口,由房产部门内部先办理抵押变更,再办理产权变更,您只需跑一趟,就能把贷款房的名字变过来。抵押变更需交85元:由于变更抵押后要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人需为此缴纳80元的登记费和5元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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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的离婚证购房,会留下很多隐患和意想不到的恶果。好多人被开发商怂恿,用假离婚证同时买了两套房,找两家不同的银行申请了首套房贷款。 有的业主在银行已通过了审查,只是还没放贷款。若房产价格上涨,想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即使愿意支付合同规定的房款一定的百分率的违约金。但开发商要求评估,补偿当时总房款与现在评估房款的差价。那么,现在有退房的可能吗?按哪种方式退才合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样的分析道,若在银行还没放款之前,向银行透露假证件的问题,银行启动审查机制,取消贷款,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但当初用假证,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伪造公文,有刑事风险。 若银行突然放款下来,想退房就不能实现。业主想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若没守约方同意,不能解除。若与开发商协商退房,即使合同约定违约负违约金,但违约方业主对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开发商有权要求按照实际损失,即评估后的差价赔偿。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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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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