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的政策没有提出,但是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提出的,是否会直接采用? 第四十五条 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四)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安居房是保障房,那么无法出租。
全部3个回答 >安居型商品房能出租吗?该怎么查询
142****7480 | 2019-06-12 12: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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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775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不能出租,后期政府应该会出规定以促进职住平衡
2019-06-12 12:51:50 -
156****6604
安居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3 .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9.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2019-06-12 12:51:42 -
148****6833 自住型商品房可以出租。
商品房出租完全可以。 只有公租房不允许私自出租。
自住型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2019-06-12 1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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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对自住型商品房的有关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作为商品房属性的住宅,当然可以进入二次流通环节,进行二手房买卖。不过,五年内禁止出售。出售的收益有30%要交给政府。也就是说,收益由售卖人和政府分享。当然,如果出售时平出或赔本,政府就不再“分享”亏损的部分了。至于出租,理论上讲是终身禁止,因为它的前缀是“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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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是对原自住型商品房(简称自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二者在申请条件、转让限制及申请流程方面都有不同。一、共有产权房和自住房有什么区别?二者在诸多方面有所区别,共有产权房政策实施后,原有的老自住房还是会执行老办法,今后新入市销售的项目,将执行新的共有产权住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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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在落实一个名为“十百千万”的工程,“十”为落实10个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百”为确定100家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千”为安排1000套人才安居住房;“万”为解决1万名人才的住房补贴问题。为了筹集人才安居住房的房源,市住建局已会同市规划国土委采取了多管齐下的措施,通过政府投资、政府回购收购、没收违法建筑、企业代建、企业通过市场竞得开发权后自行建设这几种方式,拓展安居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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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出租是不合法的。因为政府是明确规定禁止出租经济适用房的,全国各地还依据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的可以查看当地有关规定。如2005年杭州市政府颁发的99号文里,明确规定禁止经济适用房出租。在现行的《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也有写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2.如果将经济实用房出租,则属于运营领域,违反了国度向其发售经济实用房的初志。从全体公道的角度看,出租经适房前必要补缴收益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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