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互换:本来是指以货币以外的物品进行交换,房屋的交换应是局限于房屋和房屋的交换,拆迁安置时以交换房屋产权作为补偿的,也属互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全部3个回答 >产权调换房如何办理产权证?能买卖吗?
158****1850 | 2019-06-11 23:12:46-
148****2789 产权调换房如何办理产权证
1、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拆迁人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拆迁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
2、因为拆迁行为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国务院拆迁条例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调换需要注意什么
1、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则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门应承担的义务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2、给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提供周转房的,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再迁入产权调换房屋内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部门。? 2019-06-11 23:13:43 -
154****7703 一、“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方式,不是财产交易行为。
现行拆迁法规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货币的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丧失进行补偿,即所谓“货币补偿”;一种是用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被拆迁人的方式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即所谓“产权调换”。旧房被拆除,被拆迁人对旧房的所有权即已灭失。因为拆迁行为使得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灭失,造成了财产利益丧失,所以需要“补偿”。
无论是用货币补偿,还是用房屋补偿,其法律意义在于“补偿”。因此,国务院拆迁条例中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称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此可见,所谓“产权调换”是一种财产损害补偿行为,将新房的所有权转移至被拆迁人名下,用以补偿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财产损失。
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财产互易行为。
“房屋兑换”与“产权调换”在法律意义上截然不同。“房屋兑换”是房屋所有权主体基于私权利自治原则,对各自所有权的客体采取的法律上的处分――互相向对方转移所有权,互相取得对方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财产互易的行为。财产互易就要求两个房屋的所有权必须是现实的,可以互相转移的。
三、“产权调换”与“产权兑换”登记种类和方式不同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
“产权兑换”的,应当在兑换主体间办理转移登记 2019-06-11 23:13:37 -
144****2722 “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中,对被拆迁房屋应办理注销登记,对新建房屋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办理向被拆迁人的转移登记。被征收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应该是被拆房子的原房产证。望采纳 2019-06-11 23: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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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一般产证下来,3年到5年,你跟他签的合同是有法律效益的,只要不是你逼迫他签的或者经济纠纷签的,是真实房屋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这种私下签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你的合同同样重要一定写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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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部门在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时,房产部门对王某所得“产权调换”房屋要求办理“产权兑换”手续,即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换取补偿所得房屋的产权,否则不予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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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订立合同进行买卖,但是不能办理过户转让。因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买主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督促卖主积极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办理过户手续。卖主在客观上不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买主可以要求卖主承担损失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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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结算差价”,就是你现在这房子评估只值5000/平方,等面积置换给你的房子市场价要9000/平方,那么你就拿去吧,也不用你去补这4000/平方的差价了,直接按你原来的住宅面积换过来就是了。至于超出原住宅面积的部分,又有相关的规定如何补差价(各地区不一样),比如超出15个平方以内,按新房价的20%补(9000*20%=1800元/平方),超过15平方以上按新房价的40%补(9000*40%=3600/平方)。举例:旧房60平方,5000/平方,新安置房80平方,9000/平方。那你需要补的差价就是(80平方-60平方)=20平方,因为超过15平方了,所以20×3600=72000。 “正在营业的门面”,这东西不是在做为门面它就是门面,房屋的用途要按产权证走,比如一层的住宅有人拿来当店面使用,开个小卖部做点小生意,但实际产权证上认定的用途还是住宅而不是商业,补偿也是补偿住宅给你。你可以参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知道意见》2003年12月1日建设部[2003]234号文,其中的第十二条就有说关于房屋用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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