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实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房子不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全部3个回答 >不动产登记证包括土地使用证吗? 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还需要办理不动产证吗?
132****4530 | 2019-06-06 17:28:45-
158****4856 不动产登记后还需要办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不动产证”,并不是说以前办理了的“双证”暨房产证,国有土地证就作废了,不是这样的,以前的“双证”作用照旧不变,也不会强制更换,不影响房房屋转让,租赁,买卖,抵押等,原有的“双证”和“不动产证”作用,功能一样,没有区别。
办理不动产证,是针对新购置房,应该不针对看房子,不动产证其性质其实也是“双证合一”就一个大红本,不在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至于看房子的“双证”是否会换发成不动产,昨天央视的报道是说:短期内不会换发老房子双证,现在推进的只是新购置房。 2019-06-06 17:29:05 -
153****0178 您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实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因此,持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的房子不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2.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
4.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
5.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2019-06-06 17:29:01 -
132****5163 (三)开发商未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应依法完善该开发项目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挂账或追缴范畴,待市房产遗留办向相关部门下达交办函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问题处理的意见回复市房产遗留办,市房产遗留办将有关回复意见抄送国土部门,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问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追缴出让金、各项费用等。
(四)初始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转让中未同步办理房、地转移登记,现受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审批表,原则上可以视同现受让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划拨土地转让的,由现受让人补缴土地收益金,初始购房人的土地证书按申请注销或公告注销方式办理。
初始购房人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且房产进行了转移登记的,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五)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予以适当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过渡期内,购房人应按照本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
开发商未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六)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其登簿的使用期限按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记载。其中住宅用地增加的期限应按规定先补缴土地价款。
三、优化办证流程
对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已不能按照正常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为项目办理相关许可或者登记的情况下,项目提供登记要件确有困难的,在项目符合“来源合法、安全合格、权属清晰”的基本条件下,经市房产遗留办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可以将遗留问题办理初始登记的资料简化为规划、国土、住建、消防意见等,由市房产遗留办下达交办面并附以上部门意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用于登记,采取以意见代替证书的方式解决要件问题。
四、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将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项目纳入市房产通留办工作范围。在市房产遗留办的统一调度下, 加大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力度。市房产遗留办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经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组织成员单位集体研究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向有关部门下达交办函,落实相关部门责任、要求、时限等;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限期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市房产遗留办的统一调度协调指挥下, 各尽其责,协同发力,依法按程序限期处理项目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 司法、经济、诚信体系等手段,强力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督促开发企业补办完善手续。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涉访涉诉等维稳工作。负责牵头指导公安经侦部门做好税(费)追缴工作,依法追债追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核查、审批、验收等工作,负责涉及政策性购房的审查、审批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市中心城区房产办证遗留问题总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房产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核查、审批及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主要是核查土地权属与登记情况、核算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情况、补办完善用地手续等工作,在项目问题进入处理程序后,凭市遗留办下达的办证交办函,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9-06-06 17: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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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不全,难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登记范围: 1、住宅房产。住宅是人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人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条件、生活水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生起到引导作用。 2、商业房产。就是不是用来居住的房产,包括工业厂房、门市、用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土地。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包括山林、草原、沙滩、矿山、牧场等。 4、海域使用权。海域开发、养殖等使用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非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登记程序 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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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了。 不动产登记证上面记载的信息为过去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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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随着面积和界线的变更,附图也应作相应改动。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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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房产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 二、 农村集体土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 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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