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证需要什么手续?第一步:当事人应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这里需要注意,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一般要求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并按手印。第二步: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查问当事人签订协议是否受到欺诈或胁迫,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至此,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
全部3个回答 >房产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 需要公证吗
133****1630 | 2019-05-24 16:58:23-
134****7029 授权委托书不一定需要公证,授权委托书一般指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19-05-24 16:58:48 -
158****6550 1、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你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
2、委托书公证是指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授权给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活动,而该活动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
3、其中,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2019-05-24 16:58:43 -
134****2853 需要的。需要公证,有一定的费用。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应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草拟的委托书(我处可提供代书服务)以及与委托房产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至于收取费用,是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收费的。 2019-05-24 16:58:38 -
148****4137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争议焦点】
张某代理原告与王某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
【裁判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翁某并非因生活或者融资的需要而自愿出卖涉案房屋并委托张某处理,对张某的授权委托是基于借款抵押,而非真实愿意出售房产。借款行为发生后,已经对涉案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张某再要求在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抵押房屋,是对其权利进行过度保护而对翁某权利的过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张某实现担保权的方式,只能是协商抵押房屋折价抵偿,或者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张某无权自行直接变卖抵押房屋。该委托处理房屋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我国担保法明确禁止的流质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王某知悉张某的权利来源是抵押后的债权实现,应当同产权人协商价款、搬迁期限、交付条件等。从本案一审、二审中查明王某与张某进行交易的过程来看王某知道张某之所以得到翁某的授权,是因为翁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款抵押关系,而不是普通的特别授权。作为善意的买受人,从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王某应当与房主翁某确认成交价款、查看房屋现状等,而不是仅仅看一下平面图就与张某确定成交。
第三,即便张某有权依照《委托书》的授权出卖涉案房屋,成交价格应当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未经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应当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张某也应当本着善意的、**大限度实现房屋价值的原则处理房产,仅仅是满足未按期支付利息绝不是达到了可以交易房屋的条件。除了应当事先明确翁某对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在与王某敲定成交价格以后征求翁某的意见,而不能径行与王某成交。在本案二审中,张某提交涉案房屋同一小区的其他房屋 2019-05-24 16:58:34 -
156****1413 凭公证授权委托书私售抵押房抵偿借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翁某与张某等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案解析之一(一审)
【关键词】
业主撤销权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 显失公平 真实意思表示 善意、有偿取得 无权代理 房屋价格过低 私售抵押房屋抵偿借款
【裁判要旨】
公证《委托书》载明:受托人代为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等。故对外而言,受托人有权代理出售房屋,买受人查看该公证委托书而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和行为,相反买受人是在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受托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和中介佣金,且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不存在可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2日,原告翁某(即委托人)与被告张某(即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5万元,借期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月利率2%;原告将其名下涉案房屋抵押给张某。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张某,担保主债权55万元。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声明书》,载明借款55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抵押;如连续两个月(累计两个月)未支付利息,贷款方有权将本人所抵押之物业自行处置,本人无异议。同日,原告向张某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委托名下有涉案房屋一套,该房屋尚在抵押中,因委托人不方便办理该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张某、阙某代办如下事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清偿手续,并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在上述房屋符合转让条件后,代为转让上述房产,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十一项。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张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55万元;利息每月的22日之前支付;逾期按千分之五/天罚付违约金,如逾期叁个月以上,贷款方可全权处置该物业(包括出租、出售)。
2015年11月13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38.58平方米,交易价格80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房款43万元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32万元在收到房屋当日结清。2015年11月13日,张某向王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购房定金5万元。2015年11月15日、12月1日、12月3日,被告张某向被告王某出具三份《收条》,分别载明收到购房款20万元、15万元、8万元。2016年1月4日,张某代理原告(甲方)与王某(乙方)在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价格80万元。同日,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12000元。2016年1月7日,房管局对该房屋进行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2019-05-24 16: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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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二,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三、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四、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低收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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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信息。第二、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授予受托人办理,受托人的权限有哪些。第三,双方约定的委托费用是多少、支付方式等。第四、委托的期限、受托人是否有有转委托权。 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格式 委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区____路____弄____号____室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 ____县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购买首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2006年3月19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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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前几天,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这套房屋产权证、国土证齐全,经过多次洽谈,买卖双方谈定了交易价格。双方准备签订合同时,我才发现出面交易的并非房屋产权人。对方称自己是房屋产权人的亲戚,因房屋产权人不在长沙,而委托他代办交易手续。对此我十分疑惑,请问这种委托交易合法吗?我该如何规避交易中的风险?请记者帮助咨询。李先生 附记:接到求助信后,记者咨询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叶翔锋律师。他说,从法律角度来理解,财产所有人委托他人全权处理财产是可以的,只要财产所有人出具授权书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由于房产交易比较特殊,所以这种授权是否能保证房屋的正常交易,还须向房地产交易部门咨询。他指出,在类似交易中,购房者**好要求房屋产权人亲自出面办理交易手续,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随后,记者从长沙房产交易部门了解到,房屋产权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易手续,必须出具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才能办理相关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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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地的公证处办理,7天左右 外地不知怎收费的很便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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