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物业管理内容包括: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3、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都需要做什么呢?
142****7728 | 2019-04-08 17:21:01-
146****3122 这里是物业管理的相关条例:随着人们住房消费档次的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日益受到购房人的关注。物业管理直接关系到入住后生活的诸多方面,然而,物业管理并不是完全由购房者说了算。事实上,现在的物业公司基本都是暂时由开发商或代理商确定的,对于购房者而言,关键是签好物业管理合同,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益。物业管理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合约:1.业主公约答: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公约是物业管理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文件,它是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并签字生效。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
(二)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罢免程序;
(三)业主参与住宅物业管理的权利;
(四)业主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五)业主使用物业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利;
(六)业主对住宅区或物业区内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等。2.管理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出管委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委会的宗旨;
(二)管委会的组织机构;
(三)管委会成员的选举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权利、义务、作用;
(五)管委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六)管委会成员惩罚奖励条款;
(七)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八)管委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制度等。3.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是发展商或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发展商与管理公司签订,然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管理公司续签。发展商的**初委托是临时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才是**终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双方名称、性质、地址、电话;
(二)委托的内容、范围、权限;
(三)收费的种类、标准;
(四)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委托期限;
(六)解约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奖惩条款;
(九)管理费收支;
(十)利润及风险等。4.管理公约管理公约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签署并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守则。管理公约是物业管理工作中**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方方面面。根据目前我国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与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受广大业主之委托才进入物业区进行管理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大部分情况下,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初期由发展商自行管理或由发展商指定管理,但这都属于临时措施,所有业主并未因此而放弃重新选择管理公司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行使是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得以实现的。因此,一个完善的、体现公平原则的管理公约应该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共同制定出来。管理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所管物业、范围;
(二)业主名称、物业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务的种类;
(四)各种收费的标准、缴费的时间;
(五)业主应遵守哪些具体规则;
(六)公共设施和地区的使用;
(七)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九)违反公约的惩罚条款;
(十)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等。管理公约关系到物业区内的每一个业主的利益,所以每一个业主都有权仔细阅读公约的每一条,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但这种意见应该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反映出来。业主委员会要与物业管理公司密切合作,认真反复研究,结合各物业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正的物业管理公约。 2019-04-08 17:21:29 -
144****9039 你说的06年购房,07年已经入住,是否已经有物业公司?是否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
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30日完成。” 2019-04-08 17:21:22 -
151****4075 一、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是分期分批售出的,已经入住的业主人数相对于将来物业全部或者大部分售出时的业主人数来说只是少数,同时人住的业主彼此之间并不熟悉,也很难联合起来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条件没有具备之前,往往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与此同时,出于物业本身维护与保养的迫切需要,不可能等到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后才开始实施,否则会严重影响物业的使用与管理,也大大降低了业主居住与生活的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填补业主大会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之前这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的空缺,就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出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做好前期的物业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则是较为适当的人选,同时建设单位出于维持物业状况的考虑,也会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前期物业管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协议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无论是开发商指定的或是自己直接成立的物管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而且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环节,一个是建房,一个是管房。以协议的形式赋予物管企业独立管理运作的权利,可以减少开发商不必要的干扰,更有利于物管企业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2019-04-08 17: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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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叫前期物业; 第二:没有“后期物业”这个词,出了上面介绍的“前期物业管理”之外,就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进行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下面说说两者的区别: (一)合同双方签订的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但合同对全体业主同样有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双方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费的定价原则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费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物业费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双方自愿合同约定。 (三)内容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包涵早期介入、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对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活动,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和撤出,需要和业主委员会做好承接查验或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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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对新物业项目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管理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并按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的初期,由于发展商拥有大部分产权,所以开发商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较大,又因为是发展商首先聘用了物业公司,所以前期物业管理是由发展商来制定的。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谁,然而前期物业管理的特点又有什么呢? 前期物业管理 (一)基础性 由前期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分析可见,前期物业管理的许多工作,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的许多特定内容是以后常规期物业管理的基础,对常规期物业管理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这是前期物业管理**明显的特点。 (二)过渡性 前期物业管理的职责是在新建物业投入使用初期,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并提供服务,其介于早期介入与常规物业管理之间。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在时间上和管理上均是一个过渡阶段。 (三)复杂性 新建物业及其设备设施往往会因其施工质量隐患、安装调试缺陷、设计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在投入使用的初期集中反映出来,造成物业使用功能的不正常,甚至可能会出现临时停水停电、电梯运行不平稳、空调时冷时热等现象。由于物业及设备设施需要经过一个自然磨合期才能逐步进入平稳的运行状态,因此,此阶段的物业管理也明显呈现波动和不稳定性。 (四)投入性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需要投入人、财、物等资源,投入较大,管理成本相对较高。但物业空置率却较高,管理费收缴率较低。因此,前期管理阶段的经营收支一般是收入少、支出多、收支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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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一般人眼中无异于“商品的售后服务”。其工作的开展往往是业主入住以后,其实不然,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中的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物业管理前期筹备工作 (一)管理人员、水电工、保安人员,应提早介入了解图纸熟悉房屋结构、性能、水电管道布局,智能化安防监控系统等管理中应注意事项,加强培训,为以后提高、保养、维修打下基础,为业主解决后顾之忧。 (二)建立整理楼宇的详细资料,组织整理设备档案,资料档案及业主资料,做到档案齐全,有序管理。 (三)依据相关文件及本小区住宅特点制定「小区业主公约」,「管理处岗位职责」,以及员工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详细的设备,设施维修,房屋保养计划和检查制度,「水电设施、设备巡检计划」,「公共照明维修计划」,「监控与消防系统维护计划」等。 (五)规范各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人员调配岗位培训期限一个月。并对项目管理特点现场培训,提高实用素质。 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一)设接待处,白天有专职人员接待客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服务做到礼貌、热情、友善、乐观、主动、平等。 (二)安防工作: 1、保安人员着装统一、整齐,待人要礼貌、热情。 2、保安倒班制,实现24小时值班和巡视。 3、门卫进出管理要严格,来访车辆要登记,搬迁货物需由业主开具证明 4、充分发挥小区24小时电视监控系统,Tv分割镜头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门禁系统,搞好社区智能化管理。 5、做好消防工作,建立防火、防盗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防器诫 6、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7、配有消防系统设施设备,能随时启动。 8、小区内出入口设有明显标识,各栋、单元、户有明显标志,订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 9、加强与邻近派出所联系,建立联防,共同维护楼区安全,以创造良好治安环境。 10、车辆进出凭卡,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区。 (三)为保障小区内公共秩序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公司处罚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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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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