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全部5个回答 >房地产什么时候交房呢?
134****2278 | 2019-02-28 21:31:08-
141****027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9-02-28 21:31:52 -
138****2429 交付房屋时间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9-02-28 21:31:46 -
134****3113 房产年限是以房产证日期为准。
1、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9-02-28 21:31:40 -
142****0615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019-02-28 21:31:34 -
138****0968 从期房交房到购房人拿到房产证之间,需多长时间,取决于开发商什么时候先办出初始登记,这是前提。外人不知情,妄加判断“一般几个月”都是瞎蒙的。
有的开发商很硬气,开发手续齐备,办出了初始登记后才交房,则购房人入住后立马即可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取得个人房产证;有的开发商存在先天不足,例如资金紧缺无力付清维修基金,或者竣工后土地款要补、配套费还未清,或某项配套建设未完成,或者某项资料缺失,等等的原因,导致初始登记好久办不成,则什么时候才能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还真的是遥遥无期。上海就曾出现过某楼盘交房几年了都办不出证的事呢! 2019-02-28 2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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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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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时候就会降价,因为独生子女负担重了,老年人也没买房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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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明确房地产是什么?只有了解房地产的本质、命运,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把握其未来长期的走势。土地、房屋、房产、房地产…归根到底还是土地。土地是属于谁的?以及应该属于谁的?这都值得我们思考。如今房地产的本质是另一种形式的垄断与霸权,和古时候的土地兼并是一回事。是把本应该属于大家的东西通过各种手段集中到少部分人手中的过程。这种手段,从古至今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隐蔽:从表面上来看,我们是用市场经济的途径购买需要的商品,这本来是非常之正确的。但是,当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发生质变时,这整个过程便大错特错了,这个因素就是“房价”。我们承认,房价高是没有对错的,也是负荷地产商的利益追求的。但是这种境况下的后果我们却不得不掂量。高房价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此领域,进而导致竞争激烈。奇怪的是这种竞争并不像其它商品那样会导致价格的下跌,反而价格是越来越高。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资源的价格取决于其数量的多少,而不是其价值的多寡。在此过程中有两大社会主流群体所受危害**大:一者是拥有土地的普通农民,一者是需买房的新生青年一代。农民问题不用多说,青年一代对整个社会以及国家意味着什么也是不言而喻。**终房地产会怎样,我们从其面临的压力就可以看出来。其次,房地产企业跟其对应的股票价的关系是怎样的?理论上其关系应该是正比对应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实际往往与理论关系极其复杂,特别是在我国。从目前形势来看,一切看当政者,或者从来都是。或许地产股的下跌影响会很大,但这是人们的恐慌心理所致,中期看,会影响其联系紧密的上下游产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大背景稳定的情况下,不会对其他产业造成影响。**后提示,不能期待房价高了其股票就会涨,充其量也只是个反弹的引子了。两年之内,地产股会走向健康,而房地产就看政策了。如果有股票在半年左右可以扔了。切忌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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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误导的短期影响就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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