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首先我们需要到当地的房产部门确认该房子的性质,是属于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1、如果是共有财产的话,那我们得去当地的房管所协商公产证更名的相关事项,必要时还得去公证处公证。如果房管所不予受理的话我们也可以走法院,程序一样,在拿判决书以后到房管所进行更名。2、如果是私有财产的话,倘若我们一直都找不到原房主,那我们可以带上购房协议和相关的房款收据到区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原房主履行合同变更房产证,但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比如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等)。如果证据和证言充分的话,法院会尽快判决,之后持法院判决书到房产部门进行更名。公产的话如果房管所不予受理的话也可以走法院,程序一样,只是拿判决到房管所更名。仅供参考。只有把产权落到自己名下才能买卖。老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老房子补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6、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各地情况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无论是农村的老房子还是城市里的老房子,我们在补办证件之前都需要找以前的开发商确认该房子的手续是否齐全。但有的房子因为手续不齐全因此不好确认,也就很难办理房产证。等到手续齐全以后,然后再去房子所属小区的管辖街道或者小区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找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他们会将相关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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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933 | 2019-02-28 19:05:20-
143****2345 你这种情况要看你是不是违建的或者是超面积扩建的,如果你建造的时候就是没有合法的审批,那么你就是建好了也办不了证的。
如果你是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建造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土管部门去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9-02-28 19:05:50 -
143****7592 房产证是没有有效期的;即使以后要换发新证,也是要凭老证才可以更换的。一般来说,在通过批租等市场化手段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的住宅类项目,期限为70年;商业类40年;综合类50年。
但由于需要建设周期等各种因素,实际使用年限一定会低于理论年限。
在房产证上,都已经列示了该房产的土地实际到期年限,你看下就可以知道了。至于到期后房产应该如何处理,毕竟现在讨论还为时尚早,连全国人大都无定论。目前比较倾向于,房产所有人在到期后适当补交些土地使用费,就可以继续使用。 2019-02-28 19:05:46 -
144****1782 首先你应当去辖区房产部门确认此房产的性质,是公产还是私产。如果是公产得去此房产的房管所协商公产证更名事宜,可能还得公证。如果是私产再找不到原房主的情况下可以持购房协议和房款收条去区法院起诉原房主履行合同变更房产证。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都可以)。如果证据和证言充分的话法院判决会很快的。**后持法院判决到房产部门更名。公产的话如果房管所不予受理的话也可以走法院,程序一样,只是拿判决到房管所更名。仅供参考。
只有把产权落到自己名下才能买卖。 2019-02-28 19:05:42 -
148****2338 可以补办房产证。
房产证补办流程
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4)地籍图(原件二份);
(5)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收取产权证工本费。 2019-02-28 1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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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要看你是不是违建的或者是超面积扩建的,如果你建造的时候就是没有合法的审批,那么你就是建好了也办不了证的。如果你是通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建造的话,你可以到当地的土管部门去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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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应该找当时的委托单位了。你各人是办不了的。也许你没有房子证件,比如土地证,规划用地证。规划工程许可证。如果你土地证,那还可以办理。只是要罚款。有规划许可工程证那就直接找规划部门验收给你开验收报告单拿到房管局去办理。 还有重要的是你房子是公建项目吗?如果是你各人是办理不了的。要全部的房子一起办理的。经土地规划部门验收才统一发房产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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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户口所在地的产权处去办理 拿着你的一切有关证明这房子是你家的 底单 还是 三联单 购房合同 等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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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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