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收费。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备的,免费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全部3个回答 >商业用房物业管理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132****7165 | 2018-11-20 23:45:07-
156****3220 不可以收费。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备的,免费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018-11-20 23:45:35 -
143****0030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用房,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摘自《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有关规定 ---(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 (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 (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8-11-20 23:45:30 -
154****1453 秩序维护费用是每平米2元一个月,包括有;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公共照明、用水等能源费用公共绿化费用公共保洁费用垃圾清运、垃圾消纳费用化粪池清掏、清洗费用消防及安防设备设施维护费用物业公司人员费用物业公司行政办公费用物业公司企业利润及财务费用 2018-11-20 23: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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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只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且产权归广大业主所有,没有规定具体多少面积。《物权法》是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规范行为准则,不可能非常具体,通过这个法律,能够产生具体可有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我国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具体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当地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准请咨询当地的建设局或房管局,以上海为例,是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得低于1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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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的法规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住建部没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各地的住建局会对此项进行解释,属于地方法规的性质通常是房屋总面积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积无偿配置,**低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还应是地面上的房屋,无电梯的应该不高于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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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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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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