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全部3个回答 >小区物业用房的面积怎么确认?
141****8024 | 2018-11-20 19:18:14-
136****6317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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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310 根据《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标准》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架空层、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以及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等,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
面积,纳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2018-11-20 19:18:48 -
156****1056 一、物业用房面积一般按居住面积的百分比来确定,具体比率因地因时而异。
二、以天津市为例,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实施《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不得买卖和抵押,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一)新建物业项目按比例确定物业用房面积
1、《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3、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二)物业用房不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2、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2018-11-20 19: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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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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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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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2、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3、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4、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政府,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5、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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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低不少于十平方米,**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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