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全部3个回答 >撤销房产证条件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房产证?
144****3508 | 2018-11-01 14:44:53
已输入 0 字
已有4个回答
-
136****6841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所述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般发生在房屋或房屋权利发生消灭或终止时权利人申请的登记,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这里规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有两种情形,一是因房屋灭失,这和本办法规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这在本办法中未予规定。《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国务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发布了第55号令《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为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制度做了较大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故《办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房屋应当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这一规定不予保留。所有权人申请注销决定的具体情形包括房屋灭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3.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是对于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承担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二是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而非仅仅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以往各地登记机构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这种做法应当进行调整,目前《办法》有统一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_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要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释义】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
一是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房屋物理形态消灭的文件资料,能够对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时间和原因加以说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洪水而冲毁,因火灾而烧毁等自然灾害而灭失的,还是因拆除等人为因素而灭失详加描述。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办理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实地查看房屋。
二是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2018-11-01 14:45:27 -
156****8499 提供恶意串通骗取登记的证据,向法院民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登记行为无效;
房产登记中存在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可向法院行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屋管理部门对系争房屋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8-11-01 14:45:14 -
151****4929
应当市政府依法可以撤销,法制办是具体办事机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七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2018-11-01 14:45:10 -
153****0218
对你的情况不是很清楚,
1,妹妹的爸爸是否留有遗嘱;
2,20年房子的名字是妹妹爸爸的,那就也有你们妈妈的一半产权,妈妈和女儿继承爸爸留下的一半产权,那么妈妈占房屋的75%,妹妹占25%;
3,妈妈对这套房子的分配是否有赠与?是否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全部赠与了给妹妹?是否办理赠与公证?
搞清楚以上问题你才能胜诉,否则你仅有房屋的部分产权。 2018-11-01 14:45:05
加入交流
相关问题
-
答
-
答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 2、登记机构通知簿载权利人提出申辩意见(需将撤销登记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随通知一并寄送); 3、收到簿载权利人的书面申辩材料,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让其对申辩意见发表意见;也可经审查,直接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 4、登记机构向双方送达撤销登记决定,并通知簿载权利人于一定期限内交回产权证; 5、簿载权利人不交回,登记机构登报公告权证作废。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2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可以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全部5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