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入联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在现实生活中,从房地产的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和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为一种典型的联营合同,根据双方在合作方式及组织形式的不同,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确立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法律依据。由双方出资或提供土地依法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或通过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种以项目公司的方式开发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但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譬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譬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一来需要一定的周期,二则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需支付较高的财务成本,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由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协调双方在联合开发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管理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高区别在于它仅能作为内部的管理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有关的民事活动。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皇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既不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成立联合机构,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分享收益。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后两种方式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这种联营则为合伙型联营,双方应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由合作双方完全通过合同来约定彼此在联合开发中的权利义务的,如果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如合同一方明确只提供土地,另一方只是负责在该土地上完成一定的建筑任务的,且建筑方在完成建筑任务后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的,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由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一方只提供资金而不参与项目的任何操作,只是在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数量的房屋作为回报,并且通过合同约定自己不承担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的,则是以形式上的联合开发达到实质上企业相互之间融资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有的观点认为,联合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所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合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具体分清谁的责任或哪一方对外签字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产生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对联合开发的行为没有进行法律定性,其实联合开发的行为因为双方的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样,承担的权利义务不一样,而导致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成为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中的**重要关键之处,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二、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大有小,大到占地几千亩建筑面积达几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小到一栋独立的单体楼建筑均属于这一范畴。房地产开发投入的资金较大,生产的周期较长,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面较广容易产生纠纷。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纠纷的特点是,诉讼标的大,纠纷内容复杂,纠纷各方诉讼利益重,诉讼周期也较长。另外这类纠纷所涉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面广。无论是**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是在互联网上,全国各在关于合作开发的纠纷非常多,据不完全统计,合作开发纠纷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据网上报道,成都金地房产公司和新特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开发某花园工程。金地房产公司出资负责整体开发,新特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作开发。两公司在合作开发某花园工程过程中,由于新特公司所出的土地**较大,由此提出增加开发收益,而负责整体开发施工的金地公司认为新特公司的要求违背了合同原意。同时,在金地公司实际售房过程中,新特公司认为价格偏低,有损其利益,曾多次派人到某花园张贴“告客户书”,影响了房屋销售,由此引发双方矛盾。并由此引发严重暴力事件,当地公安局还为此专门成立专案组。 三、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 房地产联合开发,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就合作建设房地产项目,各方共同出资,共同开发的联合经营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地产联合开发行为要合法有效,合作项目必须获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并获得规划、土地使用、固定资产投资、施工建设等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同时,联合开发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有法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开发房地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都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以及不同等级的企业所能开发的房屋面积也作了规定。作出这些特殊规定,是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及开发能力,是把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严格区分开来。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仅能独立开发,也能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虽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用土地使用权参与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虽不能独自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如果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与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并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的,其联建合同视为有效。这一类特殊主体签订有效联建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合开发的出资形式,联合开发合同必须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联合开发的另一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节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全部5个回答 >咨询一下,房屋资产证明怎么写?
142****0877 | 2018-10-02 17:37:19-
134****0384 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即《房屋所有权证》,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2018-10-02 1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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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052 资产证明包括所有资产,除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外,还有厂房,汽车,设备,股权等。
一、定义
资产证明就是指经过有资信的单位证明有多少资产的资料和数据,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证明方式
资产证明所指的是住房,车,存款等,资金证明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做质押物,仅仅证明某帐户某时有多少钱。
1、经济证明
存款历史达到半年以上存期的定期存款单或存折复印件(包括存折封面)以及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原件,存款证明会冻结您的存款3至6个月不能支取,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资金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现金或存款等
2、收入证明
资金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用公司抬头信纸、列明职务、工作年限、年收入、近五年详细收入、地址电话(如信头纸上无或与信头纸上不符)加盖财务章和公章、个人完税证明、负责人签名、有名片则附上一张名片。(申请人若已工作,也需提供收入证明),如果有额外房产和租金收入,请提供所有房产证复印件和相应租房协议公证件原件。
三、证明的用途
1、证明资产来源;
2、自费留学作为资金证明出示;
3、签证时出示给签证官以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 2018-10-02 17:37:36 -
146****5642 证明
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XXX),已向我单位申报财产情况如下:
XXXXXX
特此证明
单位:
(盖章)
时间: 2018-10-02 1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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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不应该是协议2\这个是个单方面表达就可以3\需要提醒的是仅仅是书面表达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前随时是可以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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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第二条 出租房屋坐落于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门窗完好,水、电、气、暖供应正常,(天然气表显示数字为 立方,电表显示为 度)。房屋租赁期限:自二0一0年 月 日至二0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因该家属院管理费和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六个月的租金合计 元整;以后应在半年到期后的前10日内付清下半年度的租金。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乙方还应向甲方交纳押金 元,和首次租金一并交付,合同到期后乙方对房屋现状如无损毁,该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如有损毁,按实际损毁程度或按照损毁物品价值原价予以扣除,不足的,乙方予以补足。该押金无利息。第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暖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七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第八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内予以修缮,超过七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第十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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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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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分啊?算了,告诉你吧!当然是房管局了!查询下号码,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坐车过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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