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房屋征收当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城市产权房的补偿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户口没有关系。实践中,对于房屋面积小但是人口多的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为了落实住房保障条件,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与户口有关的规定,整理如下。1、上海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住房第四十四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全部2个回答 >关于动迁房的补偿和户口有关吗?怎么补偿?
137****9657 | 2018-09-11 1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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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151 您好,一般来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拆迁补偿都是与房屋的产权人有直接联系,即依据房屋产权证件上登记的产权人及产权面积作为补偿依据,而与户口关系不大。不过也有部分城市例如上海、北京等部分地区的拆迁补偿可能涉及到户口上的补偿即同住人的补偿,具体要以当地实际出台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至于**终所得安置房产权,若被拆迁人无特别要求,应属于原房屋的产权人。 2018-09-11 19:53:49 -
144****6320 你是产权所有人,你与原房主相互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拆迁对他们无获利的可能。 2018-09-11 19: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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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240 其一:30平米拆迁 换取多大的面积,或者补钱与否,在于你和拆迁办的交涉或者当地政策
其二,只要有房卡就可以上户口,假设房卡上名字,除了俩个长辈,剩下8个都是晚辈,房卡上未注明各自持有房卡百分比,长辈百年以后,8个晚辈每人各得12.5%产权。如果长辈想提前分配房产,一个人头**少强制性占有10%产权,长辈只能分配属于各自的那10%,您名下的10%是归您个人所有
其三:户口上即使写100个人的名字,也不能参与分房产,以房卡上名字作为唯一依据,如果房卡写明长辈50% 8个晚辈50%,那么长辈如果想分房产,只能分配他们那份的50%,你们那份的50%均分 2018-09-11 19:53:25 -
153****5662 首先你的房子是农村还是城市?城市比较简单,不论你户口上多少人,均只按照房产证上面积赔偿。但有的城市会按照1-2倍面积赔上。比如我们这里就是按照一环以内拆迁三环以外原有房产1:3赔偿,一环以内拆往一环以内按照1:1补偿,一环以内拆往二环以内按照1:2补偿等。
农村房屋就要看你当地的政策,我们这里是按户口每个人35平米补偿,在房屋建筑面积以内的不用给钱,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补拆迁款。比如你家4个人,就用个有4*35=140平方,而实际上你家拆迁的房屋只有100个平方,那么你需要补够40个平方的房款,一般这个房款按成本价,很便宜。我们这里是按每平方1600元补偿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8-09-11 19:53:16 -
146****1695 从2001年11月1日起,城市房屋拆迁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公房以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其他"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为公房同住人。拆迁人给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可见,你和母亲是满足同住人条件的,因此,你和母亲对拆迁补偿款享有共有权,如果该公房只有你、母亲和奶奶三人的户口,则一般情况下,你们三人对补偿金各占三份之一。 2018-09-11 19: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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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内应该是有约定的。如果没的话你就要找开发商了。这个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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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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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是1:1.2补偿,按照套内面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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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有权利要求赔偿,房主、开发商都得给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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