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房产证,房管局就应该有档案资料的;2、查不到的可能只有:(1)没有给你查;(2)资料丢失了;(3)所购买的房屋为小产权房,不能在房管局做备案的;(4)开发商未能及时的把购房者的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暂时办不了房产备案。3、拿购房合同去房产中心,如果确定查不到,可以起诉开发商。
全部3个回答 >房屋委托中是什么意思,买房的能看到信息吗?有没有人了解?谢谢!
147****2181 | 2018-09-02 17:17:19-
135****7866 非因委托人原因,造成不能批贷的,受托人(中介)退回委托人已支付全部费用(含定金、佣金等) 2018-09-02 17: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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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76 不论是哪个城市,房产中介登记房屋信息是不收费服务费的。 但是房产中介帮出出租或出售出去之后才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也就是一定的佣金。 2018-09-02 17: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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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603 是信息发布的有效期。不是90天内通用完成过户或网签等手续的保证。
因为二手房出售信息是会经常变化的,如业主自己或通过房产中介找到客户出售房产后,这发布的房产信息就无效了,所以房产信息的网站就设定房产信息发布的有效期。如有效期为90天,即房产信息发布90天后,如发布者不撤走,网站就会自动把这发布信息设为过期的信息。这样更利于有效控制发布者及时更新信息,也利于网站的管理,更让信息查询人得到更多**新的信息,而不是查到过期的无用信息,浪费查询人的时间精力。 2018-09-02 17: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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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2. 交房流程如下:1)、按《入住通知书》安排的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办理收房手续。2)、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购房者共同查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两书一表)原件。3)、由专门接待人员陪同购房者共同验房,并填写《房屋验收情况表》。4)、如发现问题,业主要对开发商提出的合理要求进行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另外,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5)、签署《商品房实测面积结算补充协议》。6)、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门钥匙。7)、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开具《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单》。执此单在物业公司进行业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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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房:年代较新的二手房或空置房,一般是指竣工后房龄在5年之内的房屋。 次新房相对于普通二手房:更新,规划设计、房型户型、楼盘质量、小区环境更好 次新房相对于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更加完善合理,价廉“屋”美! 次新房也有它的缺点,就是有些有房本有些没有房本,如果着急用钱需要卖房,没有房本...又如何操作? 地理位置也很重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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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说的“入伙”,也就是“入宅”,入住新房的意思,一般广东会会摆“入伙酒”,就是请亲朋好友一起到新房或到饭馆庆祝入住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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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此用词自去年国六条之后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新闻媒体与社会人群之中。但什么是保障性住房却各自有不同的理解,让更多的人在认识上产生混乱,以至于对市场中的现状产生不同的争论。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 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 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挽救市场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这也恰恰是恩格斯与凯恩斯和类似经济学家的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参与干预的理由和原因。 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一条划分保障与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岭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样的差别与限制都是私有财产的部分。是个财产权利与实体财产的结合,是一种财富的概念。中国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这种用益物权,就是对私人或法人财产权的一种保护。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基本特征。 许多人错误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错误的理解:“双限”商品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这都是从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中获取了应得的或**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没有承担买单的责任,反而要求市场去提供社会保障,岂不是荒谬吗? “住房权”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人权范畴的政府责任,目前中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将“住房权”列入人权的部分,而这恰恰是政府应承担保障的责任。在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 另一类“住房权”则与人权的保护非直接关联(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而主要针对于财产权、用益物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既有关联但又分为两个不同意义的部分。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自认为增加政府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平抑市场中的房价,这就更错误了。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和无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包括无能力租市场价的住房)的贫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为自身无能力解决,才用政府买单的方式保障。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针对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与人群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收入、有严格限制差别的不同消费群体。 商品是针对于有购买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则是针对于无消费能力却又从人权的角度必须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部分。 因此房价的高低与保障性住房的多少无关,也与保障性质无关。试图用市场化商品住宅来提供社会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凯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确的说明了。这不但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错误的。也恰恰是政府不应和无能力限制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时,才必须用保障性住房解决社会矛盾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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