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第一个问题:所说的房屋年限是不需要签到合同内容里面,产权是永久归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根据您所买的房是什么年代建的,住宅的土地年限是70年的使用权,您用70减掉您房子所建的年限等于现在房子的剩余年限。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您不必要担心,不管是哪套房子地上的产权归个人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年限到了再补交土地使用金即可。第二个问题:您与房东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没把房内的设施签订到合同里面,您先与房东协商看能否补签个家具清单。
全部3个回答 >我和男朋友没结婚,一直同居,现在分手的话,房产怎么分割?
147****5507 | 2018-08-28 00:00:33-
133****7428 简单说:就是一方要房子、一方拿钱。根据双方出资的比例参考现在的市场价格(增值或减值)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金额。如果双方都坚持不要房子,那只好变卖或拍卖后两人分钱。如果双方都坚持要房子,那 对不起只有打官司解决了。如有按揭,通常由拿到房子的一方单独承担此后的月供。
2018-08-28 00:01:10 -
154****6399 依照目前国内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保护的关系,不能依据婚姻法庭法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能依据普通民事法律规则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原则。 2018-08-28 00:00:59 -
134****0908 是你们共同购房的吗?现在房产正上是谁的名字,如果能分出你们的财产,各自所有,无法分割,协商不成的,一般是按照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2018-08-28 0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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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44 吴之成律师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其理由如下: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点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8-08-28 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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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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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的不同认识,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民法上的两种共有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0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综上可知,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民通意见》第88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按照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参照双方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如果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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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有你的名字,就是你没有住过,还是算你的,不能算是第首套,算第二套,不知道你打算用公积金贷款不,目前是公积金贷款是认房又认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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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公证处做份公证给你,带房产证出来后自己去房管所变更成一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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