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 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增值税缴纳时间有什么要求吗?
158****3615 | 2018-08-23 08:18:19-
142****5434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时间就不可能像其他税种那样做出统一规定,而是要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018-08-23 08:18:58 -
143****5474 企业管理类团队 2017-08-1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然后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在每次转让以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按月或者按转让房地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当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以后,1年以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征税款,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以后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经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虽然没有超过85qo,但是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期满3年仍然没有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是没有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过户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018-08-23 08:18:52 -
145****6760 一、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如下: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可以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3)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完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8-08-23 08: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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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2、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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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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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增值税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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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答
土地增值税又称反房地产暴利税,是一种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取得收入后需要缴纳的税费。不包括继承,赠与等行为无偿转让的房产。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实行四级累进税制。累进税制的意思就是,基数不同,缴纳的税率也不同。扣除的项目金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开发商竞标土地所花费的资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款或者提供支付了却不能提供凭据的都不能扣除取得土地时候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二是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第三是其他项目金额,主要是在转让环节中的税金交易费等。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税种。在购买房屋前一定要计算好应缴纳的税额,按照政策规定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