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的纳税,是扣除五险一金后,减去**低基准线3500,其余额就是应征数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不在个人纳税范围内的。但是为了防止国有大型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盲目提高,很多地方上出台:住房公积金每月超过1000元则应该计算个人纳税范围内。
全部3个回答 >请问住房公积金抵扣个税是允许的吗?
155****0914 | 2018-08-21 09:42:28-
154****2013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是允许扣除的。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08-21 09:43:51 -
141****444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8-08-21 09:43:25 -
158****3471 对于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缴存当月一次性扣除或分摊到所属月份分别扣除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限额内,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08-21 09:43:14 -
151****8267 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456元。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据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调整后的政策标准如下过渡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住房补贴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
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2018-08-21 09:43:07 -
143****2146 是允许的,个人收入的纳税,是扣除五险一金后,减去**低基准线3500,其余额就是应征数额。因此住房公积金是不在个人纳税范围内的。但是为了防止国有大型企业将住房公积金盲目提高,很多地方上出台:住房公积金每月超过1000元则应该计算个人纳税范围内。 2018-08-21 0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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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缴存当月一次性扣除或分摊到所属月份分别扣除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限额内,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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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2011年05月11日09: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卓立峰 查看网友评论 字号: 近日,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456元。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据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调整后的政策标准如下过渡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住房补贴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过渡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可选择扣除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只扣除公积金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期结束后,住房补贴不扣除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卓立峰) 修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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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不是必须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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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去你的贷款银行打印一份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拿到工作单位财务部门,他们就知道怎么办了,注意只能是公积金贷款每月的利息才可以抵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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