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必须同借款人到房屋登记处对购房合同等初始登记进行核对,确认无异后才可以双方协议转让,手写更好一些,打印后双方签名也是有效的,**好是房屋产权登记处核对无误即刻办理产权登记才能万无一失。
全部3个回答 >请问房子可以抵债房吗?手续清晰吗?产权明确吗?可以正常买卖吗?
137****3526 | 2018-08-11 22:56:31-
158****9876 如果是商品房,并且尚未办理产权证,就比较简单
只要到开发商处与他商量,让开发商改下购房人名字就可以了 2018-08-11 22:57:19 -
131****6785 银行的抵债房是可以购买的,这类房子是由于原房屋所有者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房屋收回来抵偿债务,这个时候银行是这个房屋的唯一产权人。
购买这样的房屋是同样可以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来购买的。
有一个你应该知道的,一个房屋的产权,在你是唯一产权人的时候,可以拿去做银行抵押,但是你不是唯一产权人的时候就必须在所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去银行做抵押。但是你本来就是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这个时候产权人是你,但是银行也有部分权利。这个情况下是不能再次去做抵押的,
你以后要卖掉这个房子,你的下家是可以贷款购买的,需要满足2大条件。1你的房子满足银行的条件,有完整清晰的权属关系、房龄在银行要求以内,等等。2你的下家本身要有贷款的条件。
要是你在这个房屋购买之后拿不到产权证,有很多问题:不能再次交易这个房屋,产权证作为购买房屋的凭证之一是非常重要的。 2018-08-11 22:57:07 -
131****0851 能买,购买此类房产,只要手续齐备,抵债房和普通商品房没有太大区别,但购买时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以商品房形式购买抵债房,需要留意房子的五证是否齐全,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二是债权人已取得抵债房房产证或已交易登记,则相当于购买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应与债权人签订。
如果抵债房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与债权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如价格、付款时间、面积、交房时间等,均应写进购房合同中,以防出现问题。购房发票仍应由开发商出具,这样不仅可避免购房者办理产权时的麻烦,也可防止开发商以未收到房款为由拒不履行合同。 2018-08-11 22:56:56 -
137****5603 商品房市场价格年年看涨,于是买个经济实惠的抵债房就成了许多人的选择,但购买这类房屋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加之部分购房者经验不足,因此,产生的问题很多。
吴先生想买套房子结婚,地产中介公司向他介绍了不少,但都由于楼价较贵,因此吴先生一直都在犹豫当中。随后,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了一套某花园的抵债房,是由一家承建该花园装修的装修公司放售的。由于该单位房价比一手房价格便宜约一成,看楼后吴先生很满意,于是立即交了1万元订金给该装修公司,并签下了合同。
半个月过去了,房屋买卖事宜却一直没有回音。吴先生向中介公司咨询,才发现原来该装修公司未正式与发展商签署该单位的购房合同,该单位已经由发展商以先到先得的原则与另一位买家成了。
郑先生**后只好收回装修公司所退的1万元订金。 2018-08-11 22: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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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如果连房产证还没有则不可能办理登记的,那么该抵押是无效的抵押。法院不可能判决给你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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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法律风险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会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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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小产权房在法律上本身就不早被认可的,法院执行的财产,必须要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也就是要有房产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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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法律风险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会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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