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谓的强制性规定范围。 首先,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管理性规范被赋予公法责任,而效力性规范才是认定私法行为效力的根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私法行为,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于其是否属于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进而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只产生行政管理即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它主要规范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其立法目的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以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房屋出卖人的强制性要求,是管理性的,但其效力范围仅及于房屋出卖人而不及于合同的相对方即买受人,因此该项规定应当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其次,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是合同法,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合同如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不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约束合同行为本身,即合同行为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而不是违反将对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需另外有明确的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后果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单独作出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则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 (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对这一问题**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为有效合同。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鼓励当事人的交易活动,防止行政权力对民事活动的不正当干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是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的。 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法规是无疑的,其第37条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也是确定的。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还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当事人因无效合同之履行获得另一方的财产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应当将此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返还财产就是要消除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影响,使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2)折价补偿。因无效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当事人,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财产时,应当对财产进行折价,以金钱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在学理上认为这种赔偿责任应属于一种缔约过错责任。无效合同导致的损失与有效合同导致的违约损失不同:在违约损失中,可得利益的损失属于损失的范围,而无效合同本来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能据此获得预期利益,因而不应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 无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全部4个回答 >请问各位:房屋买卖没有产权证,公证有效吗?
134****3232 | 2018-08-07 15:17:14-
134****7221 《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即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关键是当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产所有权...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2018-08-07 15:18:02 -
144****3481 首先公证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一般公证的有效期限只有一年的时间,过了时间又要重新公证,所以用于买卖这个肯定是不行的。风险太大。不合适。如果要进行买卖还是正常过户的好,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018-08-07 15: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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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455 1、买一个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公证处不给公证。
2、根据《公证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公证,是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只能对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公证,而不能公证法律禁止的民事行为。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根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所以,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行为,是不合法。因为公证处不能公证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所以,买一个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公证处不给公证。 2018-08-07 15:17:44 -
142****9719 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不能公证!但你可以请求律师对你们的协议进行律师见证。 这种交易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及法律风险。通过律师见证可以**大限度的减少风险的发生。 2018-08-07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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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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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有效,与有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关系.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条件: (1)签定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标的确定和可能 (5)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须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条件即可.届时,一方违约未交付房屋的,虽然其未取得产权,但是合同相对方可基于有效成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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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所有产权证的房地产是不能够进行转让,所以也不存在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而且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仅是没有办法办理产权,如果后续遇到有拆迁或者是其他的相关问题,同样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大多数无产权证的房屋属于现在的小产权房,国家已经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出售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弊端有很多,因为大多数都属于村集体自己所建造的房屋并没有和大一些的建筑商建立合约,所以也不存在有按照房屋制度后验收的问题,在房屋质量上面多少会有一些差异,新建的商品房再交房之前会有相关的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才予以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所以经济条件满足的话,还是尽可能的要选择五证齐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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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产权房屋是不能交易的。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互相返还房屋和房款。三、1,危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无效,如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涉及公共利益,未办理合法开发手续且无法补办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对其效力持相对否定态度,交由有权人行使撤销权或追认权。3、建造合法或来源正当的无证房屋,如果权属明确的,完全可以交易;建造不合法但可以补办手续的无证房屋也可以买卖。四、无产权证房屋权利人的现实处境:无证房屋缺乏证实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故原始建造人或买受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无证房屋难以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存在交易风险,权利人难以如愿行使买卖、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权利,难以物尽其用;房屋拆迁时,权利人无法获得如同有证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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