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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5个回答 >房产税什么时候
131****5054 | 2018-07-15 20:32:54-
134****0436 1、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截至目前为止,房产税只在上海和重庆两处试点进行。
3、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2018-07-15 20:33:13 -
131****1021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高山点评:实际投入使用的起点可以理解为“乔迁”的那一天,提供相关的资料;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次月可以计提折旧,默认企业已经“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8-07-15 20:33:07 -
142****9749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
高山点评:实际投入使用的起点可以理解为“乔迁”的那一天,提供相关的资料;转为“固定资产”的原因是次月可以计提折旧,默认企业已经“投入使用”。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
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2018-07-15 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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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拥有、保有)的不动产征收物业税,是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所谓的物业税,就是对持有(拥有、保有)的不动产,征收一定的税款,拥有不动产越多,其负担的税款也就越多。对不动产投资客而言,该税种的开征将明显增加其投资期间的持有成本。然而,因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该税种迟迟没有出台。在当前针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税收,寄希望予物业税的即可出台,是不现实的。怎么办?那就只能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进行,它就是房产税。可见,其中所提到的“开征房产税”的争论,其实是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即:由对物业税的讨论,演变为对房产税的讨论。由此,讨论由物业税的开征,演变为了房产税的开征。这种演变,媒体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当然,犹如题中所言,房产税是现行实际征收的一个税种。所以,“房产税的开征”的说法,是个误会。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般情况下,个人对房产的使用可大致分为四种情况:1、自用自住;2、自用营业;3、对外出租;4、空关闲置。这四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免税;第二、三种情况,依法征税,但大多是与营业税等税种综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综合税率计征的,因此,纳税人不一定了解其纳税额中包含有房产税;第四种情况,目前政策下是免税的。由此可见,由于上述现实情况,个人并不一定了解、感受到房产税的存在。在讨论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时,自然而然地从字面上变成的“房产税的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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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2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一、房产税纳税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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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政府、上海市政府先后明确将于2011年1月28日起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重庆版税率为0.5%-1.2%,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2、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在2011年1月28日其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距今已经超过5年。这次记者会上刘秀文也向记者透漏出房产税法进展情况。加快房产税立法有利于推进税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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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那位说房产税从次月开始缴纳,说得不够清楚,具体情况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月次月起缴纳3.委托施工企业建筑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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