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 动迁房提交下列材料:(1)《XX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即可办理产证。
全部3个回答 >动迁房封顶要交钱吗
142****4231 | 2018-07-11 16:36:06-
133****8514 答:动迁房属于保障房并商品房属于目前房产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有关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动迁安置房转让、出租3年房子继续自住进行交易肯定受房产税影响进行交易转让人也受房产税影响过未来政府部门出台新房产税政策另当别论了 答:问题上海普遍涉及面也比较广特别些老公房本身福利房来房改变成了有产权房子目前政策没有老公房问题排除外因此老公房计算时候需要纳入面积范围 2018-07-11 16: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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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670 那是因为你没有关系,没那个人,有的话这是问题么?既然没关系那就按程序走。房子不也是钱嘛 2018-07-11 16: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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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153 有没有问题要看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履行与否关键是涉诉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已经安置的意思如果是已经占有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就没有问题。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在不涉及公益等领域时,赠与人是享有赠与的撤销权的。
(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从该条文表述上看,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赠与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只能是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
(2)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赠与人取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对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未作限定,因此只要受赠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其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就可以行使撤回权。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法定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成立的基础往往是赠与人和受赠人有一定的感情,出于满足一定的情感需要而与受赠人为赠与行为,如出现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或赠与本意,应当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如出现以上四种法定情形,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是何性质,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均是可以撤销的。
除了上述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5条还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条可以说是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具体体现,该条主要适用于赠与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包括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如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赠与人不再享有该抗辩权。
2018-07-11 16: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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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简短一句话:如果您获赔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则可免交契税,对获赔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时,按差额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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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房子要交契税,但一般省市规定只需缴纳差额的部分,即以购房款扣除拆迁补偿款的差额部份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省市规定可以全部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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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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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的地块、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等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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