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如买房时配偶已经去世,婚姻关系已经终结了,那房子就不是共同财产了。
全部5个回答 > 房改房能用去世丈夫工令吗
146****4049 | 2018-07-11 14: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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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527 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8-07-11 14: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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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148 房子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享有一半的产权,丈夫去世后房产的一半权属归妻子,另一半作为丈夫的遗产,如果丈夫没有立遗嘱的话那么将依据遗产法妻子和三个儿子各继承丈夫份额的四分之一。 2018-07-11 14: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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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750 你好,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2018-07-11 14: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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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897 1、已故配偶工龄折扣的性质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房改房。房改房是国家对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职工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购买房改出售的房屋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该房屋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
有房改购房权利者,购房时可以依据政策对于本人以及配偶的工龄予以折扣冲抵房款。公民死亡以后,与其具有配偶身份关系的人,若在购房时尚未再婚,可将死者工龄计算入自己的折扣工龄。计算结果,可使购房主体获得更大的工龄利益。这种可将已故配偶的工龄计算入自己折扣工龄的权利,即为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在中央下发该通知之后,全国各地亦有类似文件,据此分析认为,享受已故配偶工龄折扣权的主体,系已故者的配偶,而非其本人,政策规定已故者配偶享有该权利,并规定其享受前提为未再婚,即是考虑到照顾以及安抚已故者配偶缘故,若非购买房改房,该工龄权并未体现任何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故该权利应当视为一种购房折扣,而非就此确认房屋物权归属依据。
、从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三个方面分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之前提为
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
,这个期间,始于结婚登记,终结于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据此,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所购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视为健在一方的财产。
第二,继承法第
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认定前提为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房改甚至还未开始,认定其死亡后配偶用其工龄所购房屋系其遗产缺乏法律支持。
第三,物权法第
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上述房屋购买、签订合同、付款等行为均发生于乙死亡之后,登记时间更是在乙死亡之后十年,更是无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已故者配偶用已故者生前所留遗产出资所购房改房的权属
如果已故者生前留有遗产, 则该遗产的继承人即享有对于该遗产的继承权,若是继承人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已故者配偶即利用其遗产购买了房改房,则该房改房中部分购房款即属于已故者遗产,已故者继承人即对于该房款享有继承权。在未明确分割的情况之下,该房屋价值之一半应视为已故者遗产。该权利并非依据《物权法》所得,而是依据《继承法》衍生而来。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难以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有些不但无需交纳购房款,甚至还存在购房款
倒挂
的情况。
关于购房款的来源,主要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查明。根据**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之规定,应首先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健在一方,由其举证证明使用个人所得交纳房款,若健在一方提供的购房款单据仅载明健在一方的姓名,该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主张;若对方当事人主张是使用健在一方与去世配偶的共同积蓄交纳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07-11 14:20:33 -
144****1700 一、基本观点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由健在一方配偶与已故配偶共有。
房改房属特定历史时期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具有补偿性、社会保障性、国家统筹性、享受权利的一次性等特点,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使用配偶工龄购房的优惠措施,并非仅仅是对房价的政策性补贴,而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是死亡配偶享有共有权的依据。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可调取房改房中有关工龄优惠核算等档案材料,以确定财产是否为共有及与何人共有。
二、观点之争
**高院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以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住建部答复(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观点认为,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妻一方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该住房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013年2月,**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的理由废止了上述【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在房改房权属问题的判定上,回归到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答复的政策精神。“房改房”的权属判定,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来源,也不能仅以购房合同签订及房产证取得时间来判断房屋产权归属,而应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和现实国情,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2018-07-11 14: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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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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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的房子如果没有遗嘱和赠与你是没有理由要求过户给你的,房产的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你奶奶、和你父亲还有父亲的兄弟姐妹才是继承人。(爷爷的父母肯定不在世了无需继承了)现在房子所有权人才能办过户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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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积金提出来就可以买啊。公积金可以贷款购买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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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夫妻一方去世买卖,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的名字则一方有权处理房产进行买卖,若房产上不止夫妻二人的名字还有其他,则是需要先对房产的产权进行公证以及分财产后才能买房,卖房时需要出具以下证件。一、卖房时卖方需要满足的:1、房产证 原件和复印件;2、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3、原始购房协议 原件和复印件;4、户口本 原件和复印件;5、夫妻间去世的还要开具死亡证明。二、卖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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