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性质不同2、使用年限不同40年产权的房子,其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70年产权的房子,其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我们拥有房屋永久的居住权,但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有限的,土地使用年限从开发商拿地之日开始算起,如下:3、税费、土地出让金不同40年产权的商业用房,其交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都比住宅要高。4、按揭方式不同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采用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一般**比例为3成,贷款年限**长可达30年,首套房贷款一般为基准利率。40年产权的房子,只能使用商业贷款,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须为总价五成,商业贷款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通常会比较高。5、居住成本不同40年产权的房子一般不通燃气,按照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价格较高。住宅性质的房子,价格标准相对比较低。
全部5个回答 >商业产权40年续期费用贵吗
157****8341 | 2018-07-11 13:40:15-
136****8902 40年是因为土地出让的年限只有40年,因此,你的权利就受到了这个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制.
但关于如何继续使用这一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草案五次审议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 。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同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而对于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五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修改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18-07-11 13:41:11 -
154****8492 70年期限是指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高年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至于是否需要交纳费用以及交多少费用,目前尚无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届满后的续期,物权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追问
40年产权的,期满,会被政府无偿收回????
追答
也不是被无偿收回,事实上,到期如何处理,物权法规定的很原则,操作性欠缺,只是目前相关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估计今后会出一份实施条例或细则之类的。而对非住宅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的规定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追问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约定???
追答
对非住宅建设用地包括商业、工业类用地,此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可以出租。举例说出租,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时,会约定到期时地上房屋可以无偿提交给出租人,也可以折旧作价给出租人等——此类约定 2018-07-11 13:41:02 -
154****9030 一、不管对于70年的住宅产权还是40年、50年的商业产权,目前物权法已经做出了详细的产权到期后的处理办法。可以参考70年住宅相关规定。
二、对于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1、定义:
(1)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2)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2、性质:
(1)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
(2)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四、房屋产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五、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2018-07-11 13: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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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买进价 - 卖出价格 * 5.65%)土地增值税(合同价 - 买入价 - 买入的契税 - 营业税 - 自然增值税) * 系数个人所得税(合同价 - 买入价 - 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20%你**好去交易大厅 有税局交税咨询窗口,去那里咨询或者去交易大厅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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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住的都是商品房,而我们**愿意纠结都就是这个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产权年限的年限是70年,让很多人都担心,那我么岂不是一直也没有一套完全属于自己的住房,即使买房了还不是等于找了个长期的租房,只不过时间长一点而已。这是错误的,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1、房产证上会注明年限的(包括**后土地使用年限)2、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只用补交地税就可以了。因为土地年限到了。但房子还是属于你的。3、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会重新给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计算的。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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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构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用地性质不同分为40年,50年,70年年限。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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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产权的房子和70年产权的区别:1、使用年限分别:商用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部分5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税费、土地出让金:商用房子交纳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都比住宅要高。3、按揭方式购买: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须为总价五成,商业贷款年限为10年,贷款利率上浮10%。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至少三成,贷款年限**长为30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或更低;二套房**至少为四成。4、使用水电:商用性质的房子按照商用水、电标准收取,价格较高。住宅性质的房子,价格标准相对比较低。5、落户上学: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落户,也不划分学区。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落户,并可划分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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