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的不断上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悔约引发的纠纷居多,特别是夫妻单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共有房屋,夫妻另一方以不知道、不同意等理由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又占悔约纠纷的绝大多数。 实务中,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 情形一: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权利人为夫妻2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二: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三: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情形四: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人,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情形五: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
全部3个回答 >夫妻房产分割实务的几种情形
153****8972 | 2018-07-09 16:57:44-
146****7641 【法律咨询】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房产案件经常遇原、被告双方对诉争夫妻共同所有唯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方(或双方)同意竞价又均申请评估、亦均申请拍卖时房产何分割困惑因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对于样房屋应该何处理【律师解答】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诉争议房产判归方所有由取得房产方向另方支付对价【律师分析】法院应依职权委托评估诉争议房产判归方所有理由下:其从评估方式方法看虽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实务多依据当事人申请并未当排除特定情形下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
(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方应当给予另方相应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特定情形下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情形故笔者认评估仍分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其二从离婚诉讼复合性分析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共同财产显具有依附性和复合性(前所述)离婚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均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情况下离婚时并解决房产价值及归属便成复合之诉应有内容也系离婚当事人双方应有之合意根据复合之诉并解决原则对上述情形下诉争房产依据职权评估进行分割符合复合之诉性质及处理原则;其
三、根据法院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起诉既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竞价、申请评估和拍卖只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能构成法院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法院得拒绝裁判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亦利和谐社会构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有法理依据实务也合理行需要说明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下情形分别处理三种情形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应当准许;
(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方应当给予另方相应补偿;
(三)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从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方(或双方)同意竞价、双方又均申请评估和拍卖时房产何分割处理情形由此给本文所涉问题实务处理带来了困惑应当说该困惑之发生虽具有偶性细寻起来有其发生必性和存普遍性该问题俚清也有利于对离婚诉讼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具有定实践意义笔者通过上述多层面分析认该种情形下房产处理虽未该条款未予明文规定应隐含解释二第二十条第
(二)项之该理解也应系该解释出台之应有之义 2018-07-09 17:04:00 -
132****0929 在处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产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对诉争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产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房产如何分割的困惑,因**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亦多有不一。
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在此情形下,应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二是在此情形下,应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确认在先主张房屋产权的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诉讼请求。三是因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亦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故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以裁定驳回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之起诉。四是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告之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情形下,原告起诉符合(一)、)(二)、(四)项条件自不待言,关键是原告仅起诉要求将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财产分割请求是否达到第(三)项要求的“具体”明确,即其诉请分割房产时是否必须一并提出竞价或要评估、拍卖房屋等等以确定房产价值的具体请求。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其一、虽然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但复合之内容只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解决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对诉讼中房产如何分割、价值如何确定之实体审查事项不应属复合之诉时必须明确的事项。其二,原告已起诉离婚并要求将夫妻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应当说,就其请求本身来说,其标的是具体的即针对夫妻共有的房产,其请求亦是明确的即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或对房产进行单元分割等均系房产分割应有之义)。其三,该房产是否竞价、是否申请评估或拍卖,只是解决在双方对房屋权属及价值协议不成的三种确定房产价值的处理方式,该价值之确定与否可能受到很多不定因素的影响(如原告起诉时可能认为其在夫妻其他财产分配上之让步足以弥补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房屋对价,故在起诉时或诉讼中不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确认,也可能因诉正房屋的情况可以作为共有或进行单元分割,给无须对房屋价值进行确认,再可能房屋系婚姻存续器件受赠而又非明确赠与给他的,故认为房屋是无偿还取得的,无须支付对价(这种情况也是原告对房屋价格不予以确认的诉讼理由,至于其理由能否成立不影响其起诉或诉讼过程中对价值确认与否之判断)等等),而上述诸多不确定因素都可能构成原告起诉分割房产不要求确认房屋价值的诉由,所以房产价值之确定与否及如何确定应是法院在房产分割过程中需要依职权审查和解决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审查当事人离婚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必要事项。所以第三种意见即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2018-07-09 16:58:36 -
133****6080 对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4、实务操作争议较大的是,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由于在遗产分割前还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比如说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放弃权,在未分割遗产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所以,《婚姻法》17条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是指实际已经取得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对于实际还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提出分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与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延伸阅读:
卖共同继承的房产得经过共有人同意吗 丈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房产怎么办 不能继承的房产有哪些 2018-07-09 16: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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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是因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离婚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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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如果是婚后房产,不影响房屋产权分割的,等房产证办下来,分割房产就可以了。离婚房屋分配: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后房产款是对半分,如果对方不卖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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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但总面积不发生变化。分割的房地产必须是能在实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层登记的房地产分割为按套登记等。由分割人填写《房地产其它登记申请书》,分割后的房地产需要进行查丈的,还要申请查丈。同一权利人的多个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属于《房地产证》的合并或分割,应经过重新测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属多个权利人的商业用途房地产,将分散业权合起来重新划分实际上是重新转让,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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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残酷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那些喊冤的人纯粹是承认了自己的弱势。【详细】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规定 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可补偿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采访中,大多数人认为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吴卫义表示:“这种担心显然是多余的,新法实际是保护了未付**一方。”【详细】 新婚姻法离婚按揭房产分割 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也应当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也就是向银行的借款应视为买房一方的个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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