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按照国家房改有关售房政策以标准价、优惠价、成本价向符合分房条件和已取得住房使用权的住房出售公有直管和自管住宅。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就是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单位的住房。
全部3个回答 >我想买公房,但是不知道公房是如何买卖的,要注意些什么呢?
135****8099 | 2018-07-07 16:52:15-
134****2948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它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5)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人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约定的,应当提供所有权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2018-07-07 16:53:17 -
133****3032 所谓公房也就是单位或部门所有的房产,或者是通过私有化而转变成私房(俗称房改房)的原公有房产。
此类房产的特点是,一般房龄较长,房屋结构比较简单,价格比较便宜,土地属于划拨(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也是价格便宜的原因之一)。由于单位所有的公房是按成本价卖给本单位职工的,外人无缘购买,部门所有的房产也相类似。所以购买公房,实际上就是购买房改房。
购买公房首先要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因为一般房改房都有上市的时间限制,大体是五年时间。如果未到规定时间出售,就无法过户,存在风险。
其次是作为二手房,一定要二证齐全,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齐全不假。
三是必须实地看房。因为此类房产一般房龄较长,内部管道和线路陈旧,必须亲自试过,尤其是卫生间等处的下水道。
**后是购房资金的安全。即使有中介,也有必要将购房款交银行托管,中介不具备托管购房资金的职能。 2018-07-07 16:53:09 -
143****2596 已经私有制的公房买卖同普通二手房的交易一致,从单位一手购买公有住房,要先报公有住房出售的主管单位审批,同意然后再去房管局过户。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实施阶段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交易原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三、操作程序: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2018-07-07 16: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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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房地产经纪人打听下!%7E直接到中介公司找个经纪人就能搞定了,不过要私底下跟他说,表面上 装客户!%7E给个帮忙费就OK了!%7E不比你自己办省事多了!%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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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查了下,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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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发展商的主体资格,房地产商在卖商品房时必须具备主体资格。2、看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是房产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在购买期房的情况下,一定要小心。没有预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一定不能购买。4、不要把填写合同的权利全部交给房地产商。5、周围是否有好的**,医院等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一、两点一线长短要合适有的购房者虽然在东边上班,但房子买在西边,无论从东部到达西部,还是从西部到东部,无论是快速路还是其他道路,高峰期堵塞严重,等公交车和挤公交车的经历也 可以称得上是磨难。年轻的资本就是时间,将大量时间耗费在上下班的路上时很不值得的一件事,因此,购房者在选房时尽量方便上班的地方,另外,选房时要跟着公交路线、规划路线走,这样即使居住地到上班地的距离远,实际花费的时间也会缩短。二、未来孩子要准备很多年轻人买房都不会考虑孩子的问题,因为觉得孩子的事情还早着呢,而有的年轻人并非没有想到孩子日后的问题,但因为自身财力实在有限,已经顾不上考虑,只能在一个狭小的购房圈中做出选择。买房时如果听到中介或者售房者介绍周围的如何多,资源如何丰富,那也一定不要忘记仔细研究这些的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因为私立一般都很昂贵,年轻家庭很难负担。三、一碗汤距离挺关键多年前,日本提倡的“一碗汤”距离现在备受推崇,所谓的“一碗汤”距离,即子女与父母居住的距离不要太远,以子女从自己家中给父母送去一碗汤,到父母处不凉为标准,也就是说与父母同在一座城市生活的年轻家庭,离父母近点也应成为置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之一,不过在房价、交通等诸多因素的排挤之下,与父母的距离就很容易被忽略。居住得离父母近点有很多的好处,一来各自有独立的空间不会互相打扰,二来可以相互照顾。很多年轻人时常因为工作繁忙顾不得家务,如果距离父母比较近,下了班之后还能有个蹭饭的地方,另外,日后照料孩子也需要父母的帮助。四、社区配套要完善社区的配套很重要,就算小区的绿化做得再好,房子建得再具有艺术气息,如果连吃个饭还需要开车或者坐车半 才能到的话,那房子的价值就要打个折扣了。对于刚需客来说,买房的不仅是不动产,更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生活,住宅的打造不只是提供了人们“安身立命”的居所,更应费尽心思营造精益求精的生活配套,因此,考察整个社区的规划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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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您: 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建议您防止陷阱的对策如下: 第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和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唯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开发商(售楼人员)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就一定要坚持,不要图一时之快,随便妥协,从而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烦恼和巨大经济损失。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一些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后,要学会依靠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消费,涉及工程、质量、合同、物业管理等多个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购房人即使经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难通过个人的努力搞清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如果发生了对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预料到风险可能到来时,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就应及时和该领域专业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机构、维权组织取得联系,以求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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