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你**好了解一下你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你的请求金额: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全部3个回答 >我家房子对面盖个高层挡光怎么办
147****2095 | 2018-07-01 15:29:54-
132****2698 首先肯定万科侵害了你们的采光权,你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依据如下:
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因为“采光侵权”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业主为了被剥夺的采光权,一次又一次的与开发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对簿公堂。
一、采光权之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同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第四十条,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属于规章的有《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另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此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也存在大量有关采光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
由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讲,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规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投诉到政府行政部门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二、采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基本的物权,具有排他的物权性
太阳是人类的光源,太阳光就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太阳光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必需的,有句老话叫作“万物生长靠太阳”,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严重破坏,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采光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权和基本人权,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空气、水一样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赐。但它又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人权。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但是采光权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而放弃。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采光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阳光,如果通过契约放弃了是完全可以的。放弃的代价可以双方约定,可以与采光权受到侵犯使得的赔偿标准一样计算,甚至可以花费更高或者低廉的价格。放弃采光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权,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是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肯定了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光线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
三、采光权之损害物及责任主体
目前,造成采光权之损害的建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违章建筑,另一类是合法建筑。
违章建筑顾名思义就是没有规划许可证私自建设、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设施。
违章建筑物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权,其责任主体是违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另一类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开发商依法取得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高层建筑物。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开发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现了合法建筑采光权侵权纠纷之后,老百姓将开发商诉之于法院,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恢复原状”就不适用了,**后的结果往往是开发商赔上一点钱作为终结。开发商也愿意当这个赔钱的冤大头,或多或少的赔上一点钱与他可以从盖楼售楼中获取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的利益相比,远远的利益差距,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当一次冤大头何乐而不为?!所以全国各地采光权纠纷比比皆是。
三、谁有权力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
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谁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老百姓的采光权呢,还给老百姓在冬日里暖洋洋的阳光呢?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具体的实施部门,作者认为前两个部门也应该成为责任主体!
这要区分违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暂定义为已取得合法的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在开发承建的房屋中,往往是经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在此类案件中,这两个部门现在主要的职责在于监督和管理职能。
开发商已经有了规划许可证!这就是源头,扼住了源头,采光权纠纷事件会大幅度减少。所以,在发生采光权纠纷之后,规划和城建部门也应该成为责任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如果,判决结果开发商构成侵权,而开发商有规划许可证,这样责任就很明显了,那么在此类案件中,行政部门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要与行政部门现在主要的职责-----监督和管理职能,形成相关的机制。
应当对有关规划和城建部门进行监督,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手段,处罚许可单位和行政处分制裁主管领导,双罚下来之后,管保在这个地区再也不会出现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采光权之纠纷。
四、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立法滞后的问题怎样解决?
采光权纠纷越来越多,新建房屋可能对现有房屋采光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索赔等方面,立法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标准。因为阳光的价值没有办法直接衡量。出现了采光权纠纷之后各地法院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由评估单位评估按房屋贬值的实际损失;按每天开灯照明所需要的电费电费标准;按太阳能热水器带来的经济利益综合测算。
各地法院对采光权损害的认定标准,**终判决依据多又不同,充分展现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从目前的采光权纠纷看。而目前的阳光补偿标准明显过低,800元至2000元的赔偿与实际损失难以相符。市民还对采光受损的鉴定标准提出异议。按照规定内容,冬至日日照时间高于1小时便符合标准。有市民说,如果我原来每天有8个小时的日照时间,被新建筑遮挡后,日照时间只有4个小时,缩短的4个小时日照算不算采光权受到影响?因光线减少而造成的房屋降价,该不该得到赔偿?
例举判例如下:
1、重庆晚报2007年4月4日报道:黄家同意在自家旁边建楼,没想到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采光权受影响获赔2.5万元。因采光、通风的损害无法用金钱作出准确的价值衡量,加之黄家房屋的价值虽因此而降低,但其基本居住、使用功能仍在,故只能酌情赔偿2.5万元。鉴于种种情况可以考虑,一些间接的途径变相的给以度量损失。
2、例如:半岛都市报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登载一篇文章《充分利用太阳光 十年能省近三万》可见太阳光有计量价值的。按房屋的剩余使用权年限计算30年,是不是可以节省90万元,这不失为立法者出具赔偿标准时的一个参照依据。读者不要认为作者在此危言耸听,太阳光是无价值!
3、在日本,在一件原告要求赔偿由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建筑物的日照被遮挡而造成的财产损害85万日元和精神损害15万日元的案件中,依据是住宅的日照、通风是舒适而健康的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采光更好的房屋也使得利用人获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愉悦。
从我国发生过的“采光侵权”案例来看,老百姓往往是输多赢少,光权问题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但是目前的标准过于低廉。
采光权的诸多问题根本在于现行法规的滞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从目前在实践中审核及判定难度较大来看,确实需要相关的专门法律来做出详细的判定,减少诉讼和纠纷判定的难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2018-07-01 15:32:20 -
132****0298 只要他有批准的设计规范,你这直接索赔不了,没支持的依据,你这种没人没人受理,就算赔偿也是象征性的。 2018-07-01 15: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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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549 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去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相邻权损害赔偿。 2018-07-01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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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502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你**好了解一下你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你的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2018-07-01 15: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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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行为不合法,但是维劝道路很漫长.对方如果已经建好,在建前已经公示过,你没有提出疑义,表示你已经认可.现在即使你起诉对方也只等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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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影响采光的标准是在大寒日当天日照时间足不足2小时。发现自己的房子即将被后来要建设的楼房遮挡,完全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即预先请求排除该楼房遮挡阳光的危险,请求停止施工。 可以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以以上述理由到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居民可以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但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大楼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这样,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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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2、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住宅间距**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或者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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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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