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房,即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您的外婆对这套公房是没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您的最大问题应该是外婆去世后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正常流程如下:因为该套公房内目前户口有外婆加您一家3口共4人,外婆去世后,可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卡至所在的房管机关(现在多为物业公司)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您家3人必须推举出一人作为新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至于户主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该户口簿内所有人员一致同意即可变更户主,与该人是否拥有产权房无关。但具体最好再咨询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另外婆在外地的儿子,如果在该房屋内没有上海户口,是无法成为承租人的。但如果外婆没有留下遗嘱,则其他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分割,但使用权房肯定是无法分割的。关于将来动迁的问题,只有在别处房产已经参与过动迁安置的才不能作为被安置人参与分配动迁款,如果您购买的是商品房,则大可不必担心。
公房继承以及过户问题?
134****4001 | 2018-06-27 11:30:20-
148****5054 你们可以办理产权,先到单位以及物业办理公有住房上市有序,办理完上市手续以后再到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办理完产权就可以出售了,快去办理吧,不然单位以为没有继承人将房屋收回后出售了,再维权就麻烦了!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你可以给我写、发消息,希望可以帮到你!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凭证就是使用权证明,这个房子你享有长期使用权,凭这个凭证可以先办理使用权转产权手续,然后就可以上市交易了。 2018-06-27 11:31:07 -
142****6434 1、您可以参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2、能否购买成为产权房,要看该套公房是否为独用成套等条件,这个你要具体咨询物业公司。满足上面条件的话,经过所有的同住人(一般来说就是在这套房屋里有户口的人)一致同意,也征询了物业公司同意,才可以买成产权房。产证的名字可以同住人自行协商。
3、一般来说不会,动迁组才没那么有空去调查你的财产。
2018-06-27 11:31:02 -
133****4595 不知你在哪个地方。建议你咨询当地专业律师。按照上海的规定,将公房已较低的价格卖给原承租户(工龄还可以冲抵),诉称“售后公房”。一般情况下,公房只有一个承租人名字(公房租赁卡上的名字,往往是户主),但实际房子里会有多个户口。按照上海的规定,公房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今后产权房的产权人,也就是说:公房买下来后,可以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登记所有当时同住人的名字。
关键要所有的同住人签字同意!!你可以看看,你弟弟买下来的那处公房上到底有几个户口,如果只有你爸妈和弟弟的户口,那么他们是可以这样直接过户登记的。
但如果里面有你的名字,在未经得你(同住人)的许可时,这种产权过户应该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当地房管局或法院提出来的!(关键还是看你当地的法规)另外,提醒一下:公房是不可以继承的!!唯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公房租赁人去世时,其他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也就是说,如果你和父母不是住在一起(那个老公房里),他们去世时,你不仅不能继承,而且可能连继续租赁(使用权)都没有!
!如果想要今后继承,应尽快转为产权房,并立下遗嘱。 2018-06-27 11:30:54 -
157****1073 经过公产房产权人同意可以变更租赁合同
公产权房可以过户 但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人出售国有资产需经过国资委批准同意 然后上报主管政府 2018-06-27 11:30:50 -
151****6714 回答您的问题前有个概念要厘清:所谓公房,即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您的外婆对这套公房是没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您的**大问题应该是外婆去世后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正常流程如下:因为该套公房内目前户口有外婆加您一家3口共4人,外婆去世后,可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卡至所在的房管机关(现在多为物业公司)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您家3人必须推举出一人作为新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
至于户主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该户口簿内所有人员一致同意即可变更户主,与该人是否拥有产权房无关。但具体**好再咨询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另外婆在外地的儿子,如果在该房屋内没有上海户口,是无法成为承租人的。但如果外婆没有留下遗嘱,则其他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分割,但使用权房肯定是无法分割的。
关于将来动迁的问题,只有在别处房产已经参与过动迁安置的才不能作为被安置人参与分配动迁款,如果您购买的是商品房,则大可不必担心。 2018-06-27 11:30:46
-
答
-
答
回答您的问题前有个概念要厘清:所谓公房,即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而您的外婆对这套公房是没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您的**大问题应该是外婆去世后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正常流程如下:因为该套公房内目前户口有外婆加您一家3口共4人,外婆去世后,可凭户口簿及房屋租赁卡至所在的房管机关(现在多为物业公司)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您家3人必须推举出一人作为新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至于户主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该户口簿内所有人员一致同意即可变更户主,与该人是否拥有产权房无关。但具体**好再咨询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 另外婆在外地的儿子,如果在该房屋内没有上海户口,是无法成为承租人的。但如果外婆没有留下遗嘱,则其他财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分割,但使用权房肯定是无法分割的。 关于将来动迁的问题,只有在别处房产已经参与过动迁安置的才不能作为被安置人参与分配动迁款,如果您购买的是商品房,则大可不必担心。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全部3个回答 > -
问 公房过户的问题答
他们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然后正常过户。
全部8个回答 > -
答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