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部3个回答 >产权房动迁,有户口没产权的人能否分到房子?
148****1812 | 2018-06-16 14:56:23-
155****8672 没有房产证 有户口本 拆迁时是否可以分到房子:
没有房产证 有户口本这个需要看当地政策,咨询拆迁的单位, 原则上有的,也可以选择现金补偿。
补充: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2018-06-16 14:56:58 -
141****7699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18-06-16 14:56:54 -
143****7307 7年前我和前妻的户口都在产权人为我父亲一人的售后公房内,04年我和前妻离婚,离婚协议上要求对方离婚后迁出户口,但实际上她一直未迁出,因为户口不能强迁,我也奈何不了她,多次要求均遭拒绝,之后更是她离开了上海去了北京,从此失去联系。05年我再婚,父亲将产权中加入了我母亲,我以及我的现任妻子。今年我们的产权房动迁,动迁人给予了我们房屋和货币补偿安置,并且明确了空挂户口的前妻无任何权利要求补偿。可当我们动迁协议生效后,我的前妻委托她的亲属要求动迁人或被动迁人补偿安置她,如若不然,就不签字,限制我们进安置房屋进户的权利,她主要抓住的一点就是被拆迁人必须安置房屋使用人。可是我认为她只是空挂的户口,根本不是使用人,所以应该是没有权利被安置的。她说要找我打官司,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司法解释,她究竟是否有权要求我安置她?谢谢。补充说明: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要补充的是:现在动迁公司在为所有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进房手续,但告诉我们因为她的户口在我们这套被拆迁房里,需要她签字认可我们才可以办理进房入户手续,不然不可以办理。现在等于我们的房子被拆迁了,房子分了却因为她不签字我们就不能入户,也不能办理产证,这又是何道理?难道一个空挂户口的人有权限制我们的进户?限制我们的产权?她的权利大过于我们这些产权人了吗?谢谢解答 2018-06-16 14:56:46 -
157****5810 有关拆迁方面的问题属于行政政策的范畴,与法律不直接相关,建议自己向动拆迁部门咨询了解。 2018-06-16 14: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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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产权的房子能进行买卖吗1.无产权房是指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或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子,这种房子法律是禁止公开交易的。我们平时所讲的小产权房其实就是无产权房,因为小产权房不具备两证,没有进行土地的登记也没有进行房屋的登记。2.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3.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无产权房能否办理继承更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某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等。一般情况下,房管局只认可正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其他的证明都不认可。办理二手房继承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继承公证书等,缺一不可。该当事人手续不全,没法办理继承更名。实际上,买卖和继承房屋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但前提是必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能对房屋进行处置,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没产权的房子能不能进行买卖和无产权房能否办理继承更名的内容,希望能对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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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房子签合同只有产权人本人或是公证委托人才可以有效的签字,否者这个合同都是无效的(既然无效也就没有赔偿这个说法了)2:他在不该开门的地方开出一个门,这个是个人行为,具体条文根据房管所3:不管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你都不需要付装修费4:如果你先生不是产证上的唯一产权人,他们可以告你先生诈骗,会成立。(备注:产权人有处理房子的一切权利)5:合同不成立,不需要付对方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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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是宅基地问题,一般地说,农村房屋不属于房管局管辖.除非是城市郊区,有地方政府的授权.你只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审批证明,即可证明该房屋是合法建造.当然.如当地还有建筑面积及层高的审批,则你也需要取得以上证明.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家析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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