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证若是男方的名字,房子属于男方。但男方要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包括因装修增值)的一半。反之亦然!2、房产证若是双方名字,属于夫妻共有,离婚平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3、家电等婚后共有财产也是平分,或折价。
全部3个回答 >房子未出钱有产权吗
146****2335 | 2018-06-07 14:07:08-
136****1347 第一,如果该房产,是双方婚后购买,那么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即使女方没有出钱,但是由于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06-07 14:08:05 -
132****8387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8-06-07 14:07:51 -
155****9431
但要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包括因装修增值)的一半。
房产证若是双方名字,属于夫妻共有,离婚平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8-06-07 14: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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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套房屋。1、双方共同出资,支付**、贷款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应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一方付**,双方共同还贷由于一方单独付**,房屋归产权登记多为支付**一方。而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3、一方父母付**,子女婚后共同还贷一方父母付**并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父母对他们儿子一人的房屋赠与,也就是说离婚时房子将归男方,无论女方是否有共同还贷。但有一点,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还是有的。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物质付出上的公平,但对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无法量化的付出并没有给予过多考虑。4、双方父母共同付**,子女婚后还房贷按照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至于房贷部分,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就由男女双方公平分配。在这四种情形下,房屋终处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房产证上登记了的名字,也会使男女双方在分配房屋等有关标的物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小编建议,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若是共同出资购房,登记的时候登两个人的名字靠谱。因为产权登记永远是房屋归属的证据,与其做无谓的争端,不如提前约定成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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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权年限一般有70年、50年、40年三种说法,商品房产权年限具体是多少年是和商品房的性质密切相关的。商用的是40年的、商住两用的是50年的、商品房居住是70年的、房子到期后可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和国家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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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子有产权吗答
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一个概念!土地是国家的,一般说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这是土地出让过程中确定的(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实际上,现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为使用年限是从国家出让时开始计算,加上开发周期,**短也得1-2你年,到你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开发商再囤积一段时间或者几经转手,就更短了。我见过的几个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分别为38,47,58! 7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须对你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你也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这个问题是焦点,因为现在国家正在制定新的《物权法》,其中会有关于使用年限的条款,到期后收不收土地出让金,收多少,正在讨论,尚无定论。 但是一个原则:官不与民争! 而且大型住宅区,政府不会乱来的,不然老百姓还不造反! 买房要问土地年限 房和地的关系,如同鞋帮和鞋底,但是,鞋帮(房)和鞋底(地)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使用的年限也不同。房屋所有权的年限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你不买卖、赠与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的所有权长期归属于你。而国有土地则不同,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你只依法取得一定年限的使用权。 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该《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晚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经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当然,属于建筑物的地上房屋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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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房产证? 如果有的话,拿房产证是唯一证明,拆迁之后得到的赔偿也应是房产证上的人; 如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盖的房屋,那么这涉及到关于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权利人的确认问题。(这块我国法律规定不健全,不过有零散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条文,总结如下:)?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体土地之一部分。根据一名集体组织成员只能占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且宅基地系无偿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建造房屋必然要占有土地,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确定权利人时,不能仅以谁出资建造作为房屋权利归属的唯一标准,排除宅基地使用人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农村,申请人允许他人在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往往含有一定的合理期待,即建好的房屋应有其份额。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其价值远远大于建造房屋本身所付出建筑材料和人工等费用,究其原因,就在于其中包含了土地价值。因此,在确认该类房屋的权属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把握:一、应当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所列、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及该表所列、同样具备前述条件的成年家庭成员为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二、上述人员的出资情况可以作为确定产权份额的考虑因素;三、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人,不应确认为该集体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其出资一般可认定为赠与房屋所有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四、不能狭义地理解建房出资,为建房而付出劳务、旧宅拆除的建筑材料用于新房建造的,都可视为是一种出资行为;五、建房时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的权利确定,仍然按沪高法民一(2004)3号《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附:《解答》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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