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做法是,凡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以及要使用该合同办相关事的(例如个人房贷、合同登记、房产登记、公证处)各方,都应有一份合同原件。作为购房人,理应手里永远保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再则,当下大多数地方是实行网签合同。所以在制作合同时,很容易做足够份数的合同。即便一时疏忽少做了几份,也容易补上——开发商打印合同后双方签字盖章就完了。没有技术难处。另外,有人认为拿到了产权证,购房合同就没用了。这是个短视的想法。眼下用不着不意味着永远用不着。至少在上海卖出房屋时,税务机关要求卖出方提供当初购房时的原合同、契税单、发票(要求提供其中的两样原件)。若你少了两样,怎办?还如,有的单位给个人发购房补贴,也要先查验购房合同原件的。我们的经验做法是,预售合同一式6份(买卖双方、银行、合同预告登记、交契税、产权登记各一),出售合同一式5份。要办公证,还再加一份。出售合同少了预告登记,可以比预售少一本。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有几份
156****5318 | 2018-06-01 11:03:14-
154****7633 您好,关于商品房的新购房合同份数实际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各方面需要协商决定。买方一份,卖方一份,银行一份,备案机构一份,一般还会多签2-3份备用。房主应该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每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谢谢 2018-06-01 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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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985 在开发商处签订的购房合同一般是一式三份。
一式三份是开发商一份,买受人一份,银行一份,其中开发商那份是用来办理产权证的时候使用的,银行那份是用来办理抵押的时候用的,买受人那份是用来房屋证明来用的。 2018-06-01 11:03:40 -
156****2893 新版购房合同份数实际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各方需要协商决定。买方一本,卖方一本,银行一本,备案机构(房管局)一本 ,一般还会多签2-3份备用!房主手中应该持有房屋买卖合同,每份合同都具有同等效力! 2018-06-01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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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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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的买卖行为是以合同形式签订并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省建设厅、工商主管部门监制的制式文书,同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沈阳市的规定,未经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可以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资料。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单位应持合同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登记后,将已登记的合同返还给购房者。同时,为更加便捷开发单位售房业务的开展,今年年底将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个别开发商为一己利益,违规售房屡有发生。主要的特征是“一房两卖”、“未经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房屋卖出”、“未经司法部门允许,将已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房屋擅自出售”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控制个别开发企业这些“虚假套货”、降低金融信贷风险可起到制约作用。一句话,合同登记备案就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房屋是否安全有效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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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网上办理;解除备案、变更备案为书面受理 子项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时限:即时 子项二: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再办理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并将申请资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子项三:预售合同变更备案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离婚证明(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4、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变更备案登记表》,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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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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