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伊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次下发通知,内容有关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以及公积金提取规范等内容。借此机会,搜房网购房指南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有关南京公积金贷款的全部知识,希望准备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需求的用户有所帮助。 一、 南京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1、实际可贷额度: 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 2、贷款年限: **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三、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体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所需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应按购、建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公积金中心或其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相应购、建房证明材料: 1、申请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款收据(发票);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另需提供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收款账户须为监督支付账户),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3、申请公有住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属申请人所有、待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 四、公积金租房申请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1.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租房相关资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五、 南京公积金提取情形 除了贷款买房和租房,提取南京公积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 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六、 南京公积金缴存上限和缴存下限 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缴存基础下限上调至1770元;而2015年7月1日起,其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200元,月缴存额度上限为4368元。 七、8种严重失信行为贷不到公积金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类,严重失信行为为8种,将为导致购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相应限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商业贷款**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应限制:不允许办理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2016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137****8660 | 2016-07-05 10:16:08-
152****1773 2016年,职工申请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⑵、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公积金贷款还需警惕以下问题才能避免麻烦: 1.夫妻双方贷款买房的话,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只要是双方有一方曾经是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就必须在贷款还清之后才可以继续贷,否则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第二套房子的。 2.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也就是说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3.在借款**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4.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5.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本金利息还清之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6.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由于贷款期限**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这些都是法律文件,具有说服力。 2016-07-05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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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基本条件有哪些?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哪些规定?下面为您介绍天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2)本人未负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3)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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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1、借款人具有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且手续齐备、合法;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3、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在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5、购买住房的,需已付清了购房价格30%的**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已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7、借款人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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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长春市的规定,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没有放贷标准上的变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在人均居住面积标准及借款人家庭目前居住情况认定上尚不具备条件,所以长春市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政策上没有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时,长春市仍在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职工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填写《长春市家庭购房申请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经审查或核查后,《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随贷款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作为中心确定职工家庭实际拥有住房套数的基本依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职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各分中心应依据《长春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和拟购房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已实际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成套住房数量(具体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为准)进行综合认定。如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数量多于申报的住房数量,应以前者为准。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后又发生产权转移的住房不计算在已拥有的住房套数内。职工应在申请贷款时一并提供证明该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有效证明材料。 职工家庭瞒报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一经发现,中心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或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保留对职工利息差额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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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都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城市条件要求大致相同。以成都为例: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