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限购令主要针对已拥有住房的家庭购买房产数量进行限制,以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2011年广州限购令提出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高层次人才在广州买房的优待政策。 广州住房限购政策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doc 附件2. 承 诺 书.doc 附件1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所购住房坐落: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关系 户籍所在地 户口本编号 本人承诺遵守广州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规定,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购房人为成年人,需申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信息。 2.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申报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信息。 3.证件名称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港澳台身份证、外国身份证。 附件2 承 诺 书 现有申请人申请办理 (房屋座落)房屋的转移(预告)登记。买卖双方申请人已阅读并理解广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56号),购房人承诺符合购房资格,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是什么 住房限购政策有什么注意事项
133****4444 | 2016-05-23 16:33:04-
155****9469 2011年02月16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格的审查。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报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六、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证明材料和购房家庭已拥有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七、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执行限购政策情况的检查,发现未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未严格核查购房家庭有关材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2.承诺书 附件:1.家庭购房申请表 附件:2.购房承诺书 2016-05-23 16: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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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哈市住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即“住房限购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8日起,“细则”正式实施。细则实施后,市民购房时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限购政策:“细则”规定,哈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向其售房。 限购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限购条件:“细则”规定,一户家庭是否具备再购房资格,关键要看两点,一是户籍,二是截至购房之日家庭已拥有的住房套数。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除看其截至购房之日有几套住房外,还要视其能否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从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违反限购的惩罚:“细则”中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 同时,在实施限购政策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则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限购令细则实施后购房程序 1、提出购房申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买房,要提交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买房,要提交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初步核查:各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情况,核对《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对符合限购政策的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3、初审材料:在购房人提交这些材料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的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4、核验:相关部门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就可以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5、网签: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还会将《购房人及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其他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并提交。 6、房屋登记部门核对和房屋登记:房屋登记部门核对信息,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情况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如果资料翔实无误,将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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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西安市房屋限购细则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西安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购房需提供这些资料: 1、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2、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资格严审查 市民购房前需提交多项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西安市有关调控楼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住房限购措施,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 各相关单位将对购房者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同时,将《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有关信息录入后,还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房管局购房资格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外地人买房 提交纳税或社保证明 二选一 限购期限:实施住房限购主要是为了逐步解决我市城镇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打击投资、投机性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并未对具体限购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执行到什么时候,要看限购令的执行效果和产生的影响有多大,是不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限购区域:包括西安9个区 4个县不在范围内据了解,此次限购令的限购区域为西安市辖区,包括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而周至、蓝田、户县、高陵等4县不在其区域范围内。 限购类型:写字楼和商铺 不在限购范围之内本次限购的类型仅限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而写字楼和商铺等则不在限购范围之内。对于二手房交易,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新国八条”推出开始,西安市就已经对不满5年的二手房实行新的征税标准,不满5年交易的,进行全额征税。 限购范围:18岁以上 可作为独立家庭认定本次限购令明确指出,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暂停在本市辖区向其售房。其中,“居民家庭”这个概念该如何认定呢?限购令明确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这就是说,如两代人户口在一个户口簿上,只要超过18岁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去认定住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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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购房限购政策的推出,青岛购房限购令也于2011年2月15日颁布,215青岛限购令也就此前购房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做了明确界定。那么青岛市的限购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具体来了解一下。细则全文具体如下: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拥有本市七区五市户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市内七区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四)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为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 二、相关规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先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附件1)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附件2);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购房人在购房前,应持上述材料到拟购房屋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后,申请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予以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六)住房限购政策期间,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应提供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及《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购房人家庭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原件等作为合同附件网签备案。 (七)住房限购政策期间,对不符合限定购房套数政策的,不予提供网签备案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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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3日,济南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分析了济南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明确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任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明确政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一手抓住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放松,一手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动摇。 五年新增保障房超过10万套 会议提出,济南市将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年底前,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不低于2000套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0套棚改安置房。到“十二五”末,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量要超过10万套,力争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达到户籍总量的10%。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家庭二套房**比例不低于60% 会议确定调整济南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一定时期内从严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济南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区)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济南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调控政策执行不力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市房产档案数字化和县(市)区联网。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得力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要实行问责。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领导,成立济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问题。 济南市将依据2011年GDP预期增长目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年度控制指标,3月份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