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进行调整。月缴额基数不变的单位,无需办理调整业务。上调单位,补缴以单位自愿为原则。调低单位,调整当月以新基数计算,但公积金中心不做差额补退。
2013年度济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哪些调整
143****9627 | 2016-05-17 10:28:44-
138****1796 2013年6月6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的相关数据计算,201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高为2661.12元,比2012年度上涨284.4元;市中区、任城区等六县市区**低缴存额为122元,比2012年度上涨12元;泗水县、鱼台县等六县**低缴存额为108元,比2012年度上涨13元。 2016-05-17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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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1234(一)缴存基数的上、下限。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低工资标准。据此,我市2013年7月-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限额为9981元,**低限额为1220元。(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7月份至本年6月份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计算、审查方便,可采用本年度6月份个人工资总额作为月缴存基数。(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执行12%。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需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原则不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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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指的是单位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变化,重新核算职工的月缴存基数,如有变化或缴存比例调整,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报调整职工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因职工个人职务变动等再作调整。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对于职工来说,相当于多了一份存款。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且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有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4、住房公积金只能够用来购买房屋或者是进行房屋抵押贷款,不能够用作其他的用途,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特征还有积累性和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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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住字[2009]21号 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驻济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自7月1日起,调整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二、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三、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高不超过12%的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但**低不得低于5%。 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统一按照新增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计算。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08年济宁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为2332元)。 五、调整单位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报送《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汇总表》及软盘。(接通知后,可到中心计财科窗口或县市分支机构拷贝单位**新数据)。 六、为做好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引起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托管户的管理,各单位在填写《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明细表》时,请务必在对应栏目内认真填写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 七、请各单位务必于2009年6月20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分支机构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市中心地址:新世纪广场西侧中国银行二楼或十五楼,联系电话:2609830、2609802。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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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消息,因住房公积金年度会计决算,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2016年1月4日(星期一)起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 长春办理公积金提取指南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长春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 提取材料 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