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珠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款比例下调,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低**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二套房**低**款比例则由原来的60%降为30%。 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款比例。 2015年4月7日,珠海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表示,珠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新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款比例自2015年4月3日起下调: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低**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低**款比例由原来的60%降为30%。 此次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款比例将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把住房公积金用足用好。 为满足广大购房职工贷款需求,目前,珠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已增至12家,除了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外,华润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也均开展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购房市民可在上述任意一家银行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由于开展了一系列人性化高效快捷服务,在申请资料齐全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审批手续,委托贷款银行在房产抵押登记当日即可发放贷款,无需轮候。 截至2015年2月,珠海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1568笔,发放个人贷款98亿元。其中,2015年1月至2月,新增住房公积金贷款4.08亿元,同比增长104%;新增贷款1665户,同比增长92%。
2015南京买房公积金政策有哪些内容 **比例是多少
154****4643 | 2016-05-11 16:28:30-
144****5543 2015年4月21日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款比例由30%降至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低**比例仍按30%执行。 首套房公积金**从3成降到2成 2015年4月21日之前,南京执行的是2014年11月南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也就是说,当时首套房和满足条件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都是规定为**低3成。 2015年3月30日,央行曾发文——二套房商贷**款比例降至4成;公积金首套房**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降至3成。此次政策调整,也是南京对此发文的落地,南京也相应将去年起执行的公积金首套房贷款**低**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 二套房公积金**仍为3成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方面,原先南京**为6成,2014年11月政策调整为降到3成,不过条件是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京市的平均水平(目前为32平方米),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打算换房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原住房的面积不能超过96平方米。 不过新规还规定,购买二套房时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仍要上浮1.1倍,贷款额度上也没有变化,个人**高可贷30万元,家庭合计**高为60万元。 公积金中心贷款问题解答: 问:我们夫妻婚前各自用公积金贷过款,对方名下房产已转让。现在婚后我们再买房,还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答:一个家庭**多贷两次公积金,现在的情况不能再贷款了。 问:夫妻二人都曾提取过两次公积金,购买过两套住房,后出售其中一套。现夫妻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若再购买一套住房,是否可以在买房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后期是否可以利用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前两次购房时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现再次购房时是否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答:在南京购买二套房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可以偿还商业贷款,一次贷款全部还清后,首套房面积按你这个家庭计算小于96平方米或者人均小于32平方米,购买二套房可以申请公积金二次贷款。 问:我2008年在南京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是首套房,能否转为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目前商业贷款不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但是公积金可以帮还商贷。 2016-05-11 16: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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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住建部和央行接连发布了多次政策调整的通知。落实到衡阳地方时,政策具体有哪些呢?小编已为大家整理好,快看看。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二)降低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比例 职工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三)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 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四)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登记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可申请个人贷款(可凭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领养证明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界定亲属关系)。 (五)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二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二套房80%)。 (六)推进省内异地贷款 我市在启动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拟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实现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满足职工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七)实施“先取后贷”政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 (八)调整租赁提取政策。 1. 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九)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物业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缴存职工子女、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十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封存状态(改制企业职工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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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青岛市购买新建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低**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低**款比例由60%调整为20%。二手房贷款**款比例不做调整。 今年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款比例为30%。 8月31日,住建部、财政部与央行宣布,自9月1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中央两次发布的政策都直指公积金,但由于青岛市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居高不下,为此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综合研究后决定,自9月1日起,在青岛购买新建住房的,首次公积金贷款**低**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次公积金贷款**低**款比例由60%调整为20%。二手房贷款**款比例不做调整。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首次使用、还是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的**均为20%,不过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是首次贷款结清且五年后才能再次贷款。二手房使用公积金购买因为涉及房屋年限等问题,**比例并非一个固定值,而是随着房龄越长可贷额度越低,**比例越高,所以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列。 根据青岛当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缴存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的**高可贷额度为3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职工的**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二次用公积金贷款**比例降至两成后,如果采用纯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总价不超过80万元的新房,否则贷款额就会超过60万元。这意味着,双职工只能在购房总价不超过80万元的时候,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20%**的政策,而当前要想在我市主城区找到一套总价不超过80万元的新房难度相当大。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称,目前暂时没有上调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的计划。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一直偏紧,当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超过了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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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武汉、沈阳、厦门、长沙等二线城市之后,南京11月26日下午4点正式出台《市政府(房价户型 二手房 租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称“宁八条”,正式宣布调控升级。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引导企业合理定价等,其中明确了南京二套房贷款政策:南京二套房**款比例将由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 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午也发布了关于《调整南京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正式明确调整了第二套商业性个人(房价 户型 二手房 租房)住房贷款的**款比例,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得低于70%。《通知》重申了国家有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款比例30%及以上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根据《通知》,自2013年11月27日起,在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发生的住房交易,凡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住房交易时点按照“网签合同签署时间(鉴证时间)、权属登记受理时间和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等三个日期“孰前原则”认定。 在后续出台的官方解读中,明确了南京提高二套房**款的比例。保障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坚决抑制投资投机需求,落实相应信贷政策措施。继续支持首套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主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低**30%的规定,从严执行第二套房的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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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伊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次下发通知,内容有关公积金**低缴存基数以及公积金提取规范等内容。借此机会,搜房网购房指南小编给大家整理出了有关南京公积金贷款的全部知识,希望准备公积金贷款和提取需求的用户有所帮助。 一、 南京公积金贷款适用范围 二、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利率 1、实际可贷额度: 借款人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45)×12(月)×实际可贷年限。 2、贷款年限: **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三、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单位和本人须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同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一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购买独立别墅、联排式别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品房期房必须主体封体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所需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应按购、建住房的不同类型,向公积金中心或其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以及相应购、建房证明材料: 1、申请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款收据(发票);所购住房为现房的,另需提供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款收据(发票)或现金缴款单(收款账户须为监督支付账户),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 3、申请公有住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售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购房发票、拆迁安置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属申请人所有、待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 四、公积金租房申请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1.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2. 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1.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2.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租房相关资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五、 南京公积金提取情形 除了贷款买房和租房,提取南京公积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 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六、 南京公积金缴存上限和缴存下限 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公积金缴存基础下限上调至1770元;而2015年7月1日起,其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200元,月缴存额度上限为4368元。 七、8种严重失信行为贷不到公积金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类,严重失信行为为8种,将为导致购房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相应限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商业贷款**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应限制:不允许办理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