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规定了物业应尽的哪些义务?我们通过下面的文章了解一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 0 7年1 0月3 1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 0 0 7年1 1月3 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直到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全部16个回答 >求文档: 新版2011年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
132****9545 | 2014-04-15 19:13:31-
131****6531 (200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2014-04-18 09:59:30
-
131****8716 是自物业条例发布日起执行 2014-04-17 19:44:25
-
131****6486 1、物业管理条例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8、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2014-04-17 14:25:23 -
136****1017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也没有更改2009年3月30日有个《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暂没有与物业相关的法律文件杭州物业管理依据是物权法、各级物业管理条例、各项办法及物业服务协议。 2014-04-16 20:51:18
-
142****7684 是发布新物业管理条例 之后新收房的业主才享受 2014-04-15 19:26:51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对于每位业主而言,物业的重要性自不言语。但是,对于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布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高不超过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
全部12个回答 > -
答
业主与小区物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出台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从2010年6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为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了解,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低保修期限为: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力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
答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与重庆市民息息相关,搜房网综合整理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出台背景,供广大网友了解《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出台背景简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是重庆市地方法规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涉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安居乐业。现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物业管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我市物业管理覆盖面的日渐扩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并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要求尽快修订现行条例。另一方面,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修订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物业管理一些新的内容,对业主表决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我市现行条例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按照《物权法》和国务院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重新制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非常必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5年,在修订过程中召开了16次论证会和11次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还专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广大市民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局反复研究、讨论、修改,**终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