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土地登记手续:1. 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3.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4. 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5.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6.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7. 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8. 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9. 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10.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12. 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全部3个回答 >土地用途变更
134****2432 | 2014-03-28 11:07:26-
138****2219 **主要当然是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1、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进行地界、权属调查; 4对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5拟定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3、原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
4、改变用途土地勘测定界图;
5、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 5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收费标准: 土地出让金:
1、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评估标定地价的40%以上。
2、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014-03-30 15:26:24 -
134****8008 一般情况下土地的变更不太容易出现,变更的话是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关的文件的 2014-03-30 09:53:03
-
145****3289 **主要当然是土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1、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地申请表;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组织进行地界、权属调查; 4对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委托进行地价评估; 5拟定变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核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有关税费; 6会审、拟文上报、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资料:
1、用地单位提出的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3、原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书;
4、改变用途土地勘测定界图;
5、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
5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收费标准:
土地出让金: 1、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评估标定地价的40%以上。 2、原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2014-03-29 17:03:56 -
155****5420 你好,首先我们要知道变更土地用途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权限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第二。
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第三。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2014-03-29 12:38:06 -
155****0216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及容积率收费标准.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 2014-03-29 09:23:36
-
156****4464 这个问题**好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国土部门要好一些!! 2014-03-28 21:10:04
-
135****5434 1、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费: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 土地价格*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3%
城建税 营业税*7%
印花税 土地价格*0.05%
水利基金(有的地区没有) 土地价格*0.06%
企业所得税 土地价格*33%(假设你们公司利润超过10万)
一次性税费,土地价格按购入时的土地价款加税费及相关费用
2、出租土地使用权
税费:营业税(租赁) 月租赁费*5%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3%
城建税 营业税*7%
印花税 月租赁费*0.05%
水利基金(有的地区没有) 月租赁费*0.06%
企业所得税 年租赁费*33%(假设你们公司利润超过10万)
长期税费,如果租赁费明显偏低,由税务部门参考当地同类土地租赁价格核定租赁费。
3、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按B公司利润分配
营业税 无
教育费附加 无
城建税 无
印花税 无
水利基金 无
企业所得税 如果A企业所得税率与B企业一样,或比B企业低则企业所得税=当年分回投资收益*A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A企业当年税率比B企业高,则企业所得税为
当年分回投资所得/(1-B企业当年所得税率)*A企业当年实际所得税率 2014-03-28 11:27:31
-
答
-
答
划拨地改变用途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1.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2.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约定或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出让年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就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剩余年期下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原则(一)申请和报批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二)分类确定办理方式根据审查结果,分别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行政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三)确定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应根据下列两类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四)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可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五)签订出让合同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未向出让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或虽申请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应当首先由城市规划部门对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多建部分的,违法责任人应当自行改正或拆除;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后同意改变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当告知出让方。出让方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土地证的更名和过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要先把土地证对应的房产证先进行过户或更名后,再办理土地证的过户或更名。办理土地证相关程序如下:一、土地证的办理程序①土地登记申请②地籍调查③权属审核④注册登记⑤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二、所需申报的材料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③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④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⑥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