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m2(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含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三)符合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外地人在嘉兴怎么申请买经济适用房
133****6232 | 2014-03-12 17:11:08-
144****5782 不可以的,你要把户口转入嘉兴3年才可以,还有其他的要求的,都需要符合 2014-03-15 1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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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14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m2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含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符合市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4-03-14 13:03:18 -
145****8790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2014-03-13 12:13:13 -
158****7557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6]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2014-03-13 12:08:33 -
146****745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市、县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4-03-13 12: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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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年杭州经适房申请条件公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受理对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252元(该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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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有几个,一是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80%(2011年暂定为一个家庭3.41人年可支配收入总和68318元);二是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三是在本辖区内常住3年以上的家庭,非本辖区户籍来泉务工5年以上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四是单身大龄青年应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年龄计算截止点为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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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的。 这是申请条件之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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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对照一下符不符合条件------《宝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均应遵守《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作。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取得《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向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条 凡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属企业及驻宝部队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查,经市房管局审批后,方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销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人);(二)家庭年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年收入标准线以下;(三)无房户(婚后无房或迁入无房,借房居住者等);(四)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五)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第七条 人均建筑面积的确认,人口以户籍常住人口为准,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列情况不予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一)空挂户口;(二)临时或短期迁入,与户主无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三)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口。第八条 购房标准:二人以下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高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家庭允许购买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高不超过90平方米。由于套型面积超过购买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购买人按商品价格购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按商品房购买的建筑面积。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楼房销售之前审定并公布销售价格。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签定统一的《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购人,持家庭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由区房改办进行初审。(二)对初审合格者,由区房改办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三)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有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工作的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是否同意购买的详细理由和意见。(四)申购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回所在区房改办审查。区房改办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五)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区房改办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对象资格的核查和审批,经市房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六)对公示合格的申购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发给《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证》,并明确限购的户型和面积。(七)对取得《住房资格认定证》的申购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或指标到区、公开评定的办法,确定认购对象,发给《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八)申购人凭《认购证》在市住房保障中心的统一安排下,选房并与售房单位签定《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办理买房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进行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也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由专人统一领取《宝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统一办理审批手续,在单位驻地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凭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手续,以及《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等资料,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追回已购住房另行分配,或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价补足购房款,退回购房补贴款。并由出具相关证明的单位追究其责任,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8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定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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