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召开的2012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上,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石市还将继续完善调控措施,“限购”住宅,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实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 目前,房地产调控政策尚未松动,购房资格仍被严查,限购政策仍需执行,购房人在签订《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持相关手续到住房查询窗口开具《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取得查询证明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买卖。 石家庄购房资格 ■2013年“限购”继续 严查违规售房 据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介绍,石市今年将继续完善调控措施,将坚持房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石市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税收政策和限购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住房需求,支持合理自住和改善型需求。这也意味着,石市部分家庭将继续面临被限购。上述人士表示,今年石市将继续按照之前的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同时,今年将继续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继续推行一套一价、一房一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预售资金管理,核发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要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以银行交款凭证办理合同备案。 另外,上述人士还透露,2013年将对在建在售商品房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的专项检查,扩大举报来源,探讨制约方法,规范销售行为。 ■市区内继续“限购”住宅 市民家庭禁买第三套房 今年是否继续对住宅“限购”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从石市住房局获悉,石市今年将继续按照目前的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1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另外,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透露,今年将继续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继续推行一套一价、一房一价,严格按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应广大购房者需求,为方便大家了解石家庄楼盘楼市**新动态,进一步
**新石家庄买房政策,石家庄购房政策怎么样?
134****3499 | 2014-03-11 13:54:56-
148****7630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同下 )、能够提供本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 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另外,石家庄限购令的时间也已经明确,与大部分省市相同,至2011年12月31日将截止。
你看看这个就知道了。 2014-03-12 19:08:58 -
154****5643 接央行、银监会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石家庄所有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不对外地户口办理。确需办理住房贷款的需提供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014-03-11 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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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买房的购房者,现在石家庄新房**几成?首套房和二套房**分别是多少?肯定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边我们就来看一看各种情况下买房**比例,仅供参考。 现在石家庄新房**的情况可以分为: 1、在首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新房并且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缴纳**可以**低为20%; 2、在二套房的情况下,购买房产的**低**为60%; 3、三套房的情况,需要贷款的银行根据房价的情况可以不予与贷款; 4、其他的情况**低**为30%。 新房**和你买几套房有很大的关系,不同的情况**情况是不一样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职能部门对**的**低要求肯定是有规定的。比如说申请二套房贷款,借款人需支付的**款会高些,二套房贷**都为四成;另外贷款购房,需要保持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因为与借款人的贷款成数及利率有直接关联。目前各家银行二套房贷政策不一样,在申请二套房贷时需提前考察,在借款时需要考虑清楚贷款的前期压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贷款产品及贷款方式。 其实房贷只是银行的事情,新房**几成都是银行规定的,与开发商并没有关系。而**近新房**要三成起,跟时下的房贷市场环境有关,目前银行都不同程度地收紧了房贷。以前银行实行的首次置业**两成、利率七折的优惠逐渐成为历史,现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三成。此外,贷款方式也会影响**,例如以前商业贷款****低两成,而公积金和组合贷款**都一般会在三成以上。 石家庄新房**比例及放贷利率情况: 2013年2月19日,搜房网采访了石家庄公积金中心以及石家庄八家银行。针对多地城市频频收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现状,公积金中心明确表示,近期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会出现大的变动,仍坚持目前执行贷款**高额度40万元,**长期限30年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搜房网采访的八家银行中,只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交通银行五家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不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则由去年的一家增长到三家,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以及中国光大银行均表示石家庄地区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五家银行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执行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即首套房贷**比例不低于三成,**低房贷利率可实行基准利率,而二套房**比例为60%,**低房贷利率相较首套房基准利率上浮10%,且多家银行表示目前并没有利率打折优惠。 石家庄八家银行新房**比例及房贷利率 subtitle:新房**比例和额度的规定 石家庄公积金政策:新房**比例和额度的规定 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石家庄公积金贷款政策未变,仍执行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2010年《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意见。 按照《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但**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和二套房**比例的规定 2010年7月,在商业贷款收紧的情况下,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悄然收紧。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由以前的二成变成了**三成;而以前并不区分首套、二套房的公积金也明确了二套房**提高,由之前的二成变成了五成**。二套房贷的认定规则主要是看央行征信系统的贷款记录 2010年12月21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通过了石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收紧了二套公积金房贷政策。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6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且**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此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执行上述通知政策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2011年3月1日起,针对石市居民呼声较高的问题,石市对《通知》的条款作出了部分修改,比如对职工家庭人员界定、对于二套房的认定等方面,都做了完善。例如,由于人均住房面积认定标准不统一,从3月1日开始,以前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受人均居住面积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比例方面,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至于第二套购房,石市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贷款额度上,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为40万元,**长期限为30年。各县(市)及矿区范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在40万元以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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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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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政策: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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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买房要限购、落户看积分的城市相比,石家庄这个省会城市的落户条件非常简单。2015年年初更是出台意见,放开了落户条件,六类情况都可落户,我们来看看吧。 2015石家庄买房落户政策 2015年年初,石家庄市政府公布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石家庄将实施“户籍改革”新政,该新政将有序放开石家庄市区的落户条件,符合相应条件即可直接落户。 同时,该《意见》中还指出六类人将允许“落户”石家庄。 第一类人 有房的人(合法固定住所):在石家庄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第二类人 优秀的人: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第三类人 优秀农民工: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优秀农民工,如果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第四类人 有“关系”的亲人:若本人有“资格”落户石家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也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五类人 两个“合法稳定”的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合法稳定职业: 1、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 3、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合法稳定住所: 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第六类人 在石家庄投资经商人:在石家庄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石政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基本原则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二)有序放开市区落户条件。在市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固定地址上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商品房、合法自建房(下同)。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一年以上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4.在我市投资20万元、年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可直接在投资地或社区公共地址办理落户。 (三)放开直系亲属人员投靠落户城镇限制。具有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取消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要户主提供书面同意落户的证明;对属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集体户中建立家庭户。 (四)放宽一般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本人可以在我市市区、县(市)城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申请办理落户。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落户。对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我市城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技术骨干、特殊岗位急需特殊人才,自愿迁入我市的,可将户口落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公共地址或亲属家庭户,同时准予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建立与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无亲属关系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上落户;对符合户口迁入政策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成员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可在社区公共同址上建立家庭户。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及家庭户成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三)改革居住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的办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居住证。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同时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资助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就业扶持、计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大局,市发改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房管局、农业局、卫计委、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文件精神,对照上级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要求,依照职能分工,积极探索,合理制定和细化本部门相关配套改革政策的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力配合我市户籍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进城入市群众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和服务范围,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鹿泉区、藁城区和栾城区要紧紧抓住行政区划调整和二、三产业大发展的有力时机,重点加快推进域内农村居民的市民化工作,为全市城镇化水平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户籍改革推进过程中,对进城落户人员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予以充分保障,严禁违法强制收回,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合法形式流转。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育龄夫妻,在落户后的24个月内,可继续享有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我市城镇化快速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工作职责。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以扎实推进。 (三)规范办事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全力落实各项户籍制度改革和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对工作中发生拖延办理时限、影响办事效率、违规暗箱操作、侵犯群众利益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等行为的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务公开,营造浓厚氛围,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凝聚社会共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 本《意见》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市区、县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p align="right">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p align="right">2015年1月5日 <p align="right">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