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行业潜规则了。
全部2个回答 >开发商收取选号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137****5113 | 2014-02-18 22: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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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472 不合法,因为没听说过有超高费,如果高度超标了,他有权要求拆掉重建。 2014-02-21 2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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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472 不合法!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
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
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
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
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
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
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
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
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
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
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
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
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
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
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
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
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
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
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
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
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
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
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
**好找相关部门解决!!! 2014-02-21 21:24:27 -
156****9240 开发商收取选号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如果该选号费在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无条件退还;若开发商不退环选号费,可通过向当地建委投诉或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
收取订金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该“订金”与可以双倍返还的“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订金”是否可以适用双倍返还的原则,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2014-02-21 10:24:11 -
138****8195 你说的情况属于在评估的时候,将房屋成新因素作为一个估价系数,一般每建成一年要折旧2%,但**多不能超过40%。
国有土地拆迁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你要从政府发放拆迁许可证合法性开始注意,接着是评估公司的选择、评估报告的出台、公示、送达,补偿价格的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每一步都有严格程序规定。一般来说,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只是程序性规定,起决定作用的是你所在省出台的拆迁办法,所在市、县出台的拆迁细则。 2014-02-20 14:28:03 -
158****9521 有的是,有的不是,没有明文规定。 2014-02-20 14: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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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042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的要求,从2007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必须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同时,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首先您可以明确关于暖气的费用交纳买卖双方是否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然后再依照相关规定和开发商沟通。如果收费不合理,您可以拒绝交纳。感谢关注!
另,按照建设部的规定,电表、暖气、水表的初装费都包含在房价款之中,不应该再收取。 2014-02-19 17:52:34 -
148****8038 没有听说过评估费,找他们要评估证明(要有评估公司盖章),或者是去建委反映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听说新房需要评估,我是真金白银买的, 2014-02-18 22: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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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符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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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的,但是基本都是潜规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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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履行的依据,这就需要仔细查证一下你签订的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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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通常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解约或索赔。 关于解约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索赔索赔的前提是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关于不可抗力因为一旦出现“不可抗力”,您就不能解除合同,开发商也无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情况可以算作不可抗力,具体的内容需要通过《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会在合同中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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